电子商务法规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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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电子商务指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包括企业商务活动面向外部的业务流程,如网络营销、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也包括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如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管理、研发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狭义的电子商务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包括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
1 交易自治原则
2 证据平等原则
3 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为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就必须确立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
1)技术中立
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及认证技术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要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体现了此原则。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UECIC过程中也曾说明“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技术中性”,本文认为此种主张有一定理由,但技术并不同于媒介,如果将二者合并,可以称之为“非歧视原则”。2)媒介中立
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如限制《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将任何一种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会造成实际困难,违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规则的宗旨。然而,《示范法》注重
的是“无纸”通信手段,除非《示范法》有明文规定,它无意改变有关用纸张进行传递的传统规则。在起草UECIC草案的过程中,工作组也认为,本着不偏重任何媒介的原则,对网上交易采用的办法不应有别于对纸面环境中同等情形所采用的办法。
3)实施中立
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它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国际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
4)同等保护
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都做到同等保护。
4 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原则
5 安全性原则
功能等同原则
功能相同,则法律效力应该相同。电子商务法通过扩大书面形式签字和原件等概念的范围,把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技术也包括进去,解决国内法中的传统规定对使用电子商务造成的障碍。因此,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影以来功能等同的新方法,这种办法立足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然而,采取功能等同办法不营造成电子商务使用者须达到较书面环境更加严格的安全标准。
民事主体真实原则
真实存在可以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现实中存在对应的企业主体】,另一种情况是现实中【原本不存在对应的企业】。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全球电子商务法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企业信息化技术水平较低,金融电子化环境和物流配送系统不完善, 因此电子商务推广难度较大。但是我们
不能坐等他人开拓和占领市场, 应借鉴国外已有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探
讨、选择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入全球市场体系, 走出去和冲进来的规模都会进一步扩大,国内企业无论面向国内或
国外市场、城市或农村市场都要经受更激烈的竞争考验。电子商务环境一方面
促进竞争, 另一方面也创造出合作条件,相关行业可以利用互联网结成合作伙伴, 创造新的商机。新市场、新变革把企业带到了十字路口,原有的产业格局和市场格局被打乱,企业该向哪个方向发展,必须重新审视和慎重抉择。
应当指出,尽管我国网络应用水平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但从许多
方面来看, Interne t和电子商务技术手段的出现为我国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供了机会。首先, Inter net使企业能以很低的费用进入国际市场, 让自己的产品面对全球客户,这无形中把许多国家大型跨国公司的资金、技术、信息优
势减弱了,对资金、技术、信息相对缺乏的中国企业不失为一个机遇。其次, 因为 Internet技术日新月异,市场远未饱和或形成垄断,我国企业如果注重研究开发, 也能迅速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再次,一些在传统领域由于生产能力严重过
剩而经营艰难的企业,可以利用这次市场结构重大变动的时机全面调整经营方向, 立足电子商务进行产品开发,找到新的生存和发展基础。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
1.电子合同是一种合意
2.电子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3.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手段形式订立的合同
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订阅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数据电文形式问题的解决方案
(1)合同解决途径
(2)法律解释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