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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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 (试行
环监〔 1995〕 335号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 14号 ,保证竣工验收质量,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监测程序
1、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承担竣工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
办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由其验收的项目,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查。
2、实施监测
环境监测站必须按经审定的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监测站,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保证监测时的正常工况、所需电源或其他必要条件,并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经费。
竣工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达到设计规模 75%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
纪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3、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
样品的采集、测试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进行。样品经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环境监测站应填写竣工验收监测表。 4、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站完成竣工验收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将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送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监测因子
1、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
2、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产生的污染因子,并且是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污染因子;
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当追加监测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
1、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效果,并应使工作量最少化,监测布点还应符合有关监测布点的标准与规定。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 2 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 3— 5次,但不得少于 3次。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环境监测站在监测时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 3次。
3、对非稳定排放源,必须采取加密监测的方法。
4、对噪声的监测,可根据噪声源排放规律,选择昼间和夜间监测厂界排放情况。
四、监测的质量保证
1、环境监测站在验收监测中所用的采样器和其他监测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
2、监测因子的分析测试,应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监测方法。
未列入上述标准的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有关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或相应的等效方法。
3、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验收监测过程应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暂行》和《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 (暂行》的要求。
五、评价标准
外排污染物应符合治理设施设计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与监测报告的编写
1、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及排污分析,监测因子,采样点位, 监测频次,监测;分析依据,评价标准,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名称,监测经费,实施进度, 提交成果和监测人员及其他有关内容。
2、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应包括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及其所在环境概况,监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监测数据、报表 (附监测原始数据 ,监测结果及其分析,验收监测结论,存在问题及其整改建议以及验收监测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