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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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徐政发[2013]90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
(徐政发〔2013〕90号2013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掀起全民创业热潮,实现创业富民、富民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创业型城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转型发展主线,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工作方针,以完善创业政策、拓展创业空间、优化创业环境、强化创业服务为重点,大力培育创业主体,不断激发创业活力,鼓励支持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2.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支持、创新培训服务、深化工作考核,提高创业人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率。力争到2014年底,全市新增创业培训2万人,参加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达到60%;新增各类创业实体3万户,带动15万人实现就业,全面达到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标准。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优化创业环境
3.降低创业准入门槛。凡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全面开放。对在本市申请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不受出资额限制。新创办企业注册资金允许分期到位。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人员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改为创业经营场所。
4.减免创业行政收费。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2年内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对农民创业创办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电价优惠。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
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在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6.增加经营场所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