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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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0]34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23
【实施日期】2010.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政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文件精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我市列为首批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创建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创建创业型城市为契机,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格局。
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做到“六个并重”即:创业文化建设与创业政策扶持并重、创业促就业与创业促发展并重、初级生存型创业与高端发展型、科技型创业并重、创业数量与创业质量并重、培育本土市民创业与引进创业人才并重、重点扶持与政策普惠并重。
通过进一步放宽政策、搭建平台、优化环境,构建全面创业支撑体系,挖掘全民创业潜能,激发全民创业激情,提高全民创业能力,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创业、鼓励创业良好氛围,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工作考核等五大体系建设,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劳动者走自主创业之路,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
建立一批创业见习基地和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有较大提高,创业带动就业率达1∶5以上。
到2010年底,基本建立平等竞争、支撑有力、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机制,创业环境满意指数、创业活动活跃指数、创业实体生存指数、创业实体就业贡献率、创业实体就业贡献增长率等五大指标比创建工作开始前有明显提高,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任务目标基本实现。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落实创业鼓励扶持政策
继续实施已有鼓励扶持政策。
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冀政〔2007〕67号)明确的各项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鼓励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留学回国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劳动力、公职或科技辞职人员等自主创业。
落实《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办发〔2009〕1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明传电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降低创业准入限制,减免相关税费,落实创业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鼓励扶持政策。
提供创业指导,开辟快速通道。
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农民创业提供指导、咨询,开辟登记注册的快速通道并实施跟踪服务,帮助他们提高创业成功率。
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激励政策。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大力倡导自主创业,市政府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资助、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创业园建设、创业典型表彰奖励及引进优秀毕业生奖励等。
对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收费。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3000元。
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
对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退休费发放的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人事代理期间的年限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留学人
员回国在我市创办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鼓励农民致富创业,对农民创业,发展特色农业、农产品生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减征、免征所得税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经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批准,当地人事部门备案,可办理辞职手续,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兼职创办企业或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有报酬的兼营经营活动。
(二)放宽政策制约,降低创业门槛
放宽准入领域。
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
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
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
各级工商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有关规定,做好市场准入的引导工作。
放宽经营范围。
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对超出经营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