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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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及借鉴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及借鉴

一、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目前已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并不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尚处于对电子商务征税作准备阶段。

(一)已将电子商务征税付诸实践的举措

1、税种的选择。当前已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基本上采取拓展现行税制的做法,将电子商务纳入现行税制的征税范围,并未开征新税(如比特税、托宾税等)。如欧盟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欧盟委员会1999年宣布,如果电子商务企业未在欧盟登记,即便消费者从这些企业的网址或服务器下载数字音乐,也需要征收增值税,这是为了确保欧盟国家企业的权益。随着数字音乐下载的品质越来越好,尤其是AOL与时代华纳两家传媒巨头合并后,将有更多数字化产品让消费者在互联网上选购,很多中间商的生意将因此消失,所以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有其必要性。欧盟认为,这项规定将增加电子商务企业在欧盟15国的登记。再如印度对电子商务征收预提税。1999年4月28日,印度税务当局作出规定:对在印度境内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付款的,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

2、征管机构的建立。鉴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有着显著的差别,有些国家税务当局结合本国实际建立了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构,以便集中专业人员加强该项税收的控管。如日本税务局组建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日本东京市税务局(TRTB)于2000年2月17日宣布,该局新建一支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旨在搜集有关网络交易信息,并对涉及此项交易的纳税人进行现场稽查。此项稽查与传统稽查大不相同,因为很难确定什么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东西在进行购销,以及购销的数量、范围大小。该稽查队由TRTB中分管对个人、小企业、大公司征税的15个处室代表,以及刑侦人员和基层职员等代表组成。该队的各成员单位实行计算机联网,以利互通信息。

(二)正为电子商务征税作准备的做法

1、加强研讨。各国在对电子商务征税之前都组织专家学者开展研究,并让社会各界参与讨论,努力取得共识,减少将来实施过程中的阻力。如澳大利亚税务局于1997年8月发布了“税收与国际互联网”的讨论报告,试图引起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国际大讨论。OECD已承担起讨论、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职责,1998年10月,OECD召开的渥太华电子商务会议决定成立由国家

政府机构代表、企业代表、国际组织代表参加的5个技术小组,专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

2、完善法规。建立在传统商务基础上的税收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在对电子商务征税之前,修改完善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尽管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将延长至2003年,但美国财政部早在1998年下半年就公布了一系列有关软件交易划分的国内法规;新西兰等国家在法律上已经认可电子发票。

对电子商务征税并不因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而有所不同。欧盟等国和日本的电子商务比较发达,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不但已提上议事日程,而且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但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它们基本上是电子商务的净输入国,对电子商务征税并强化控管显得更加迫切,否则将流失大量税收。

印度对电子商务征收预提税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二、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的借鉴

(一)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的基础性工作

1、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研究。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很多领域超出了我们以传统思维方式所作的预测与推断。我国应就传统税收理论、原则、政策、制度等对电子商务的适用性问题作深入探讨,成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或专家小组,加强对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方案和意见咨询。

2、修改完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如电子商务带来“虚拟企业”的税收管辖权问题,“虚拟企业”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现行的纳税人定义需要做出新的解释。再如电子发票,我国目前不认可电子发票,这与无纸化的电子商务是不相适应的。应制定《电子发票管理办法》、《电子申报和缴税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实体法涉及的内容作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需要。

3、健全税务登记管理。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兼营电子商务。这类兼营电子商务的传统企业一般会有物理地址、联系人、传真和电话等,因此可在目前的税务登记表和登记证上增设网页名称和电子邮件地址,在税务局数据库中设立相应的字段(域),以便税务人员联系。二是主营电子商务。对这类企业要象对待传统商务企业一样,要求它们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以便税务部门依法履行税务管理职责。这类主营电子商务的企业可能没有物理地址,经营的产品又是数字化产品,或通过邮件往来的服务在网上支付,税务局应如同对传统商务的监管那样加强对其网上交易的监管。

4、参与电子商务认证支付标准的制定。税务机关要做到监控网络站点和其他各种类型的电子商务活动,必须参与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ertificateAuthority 简称CA)和电子支付系统标准的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域名、数字认证或网上支付等标准,能够从技术角度提供判别互联网交易的手段。如可要求电子货币的发送者说明电子货币的用途,并建立数字身份证(DigitalIDCard)制度。即由税务机关根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然后,要求参与交易者在交易中取得对方数字身份证的信息,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

5、加强安全保密管理。税务机关在征管软件的开发设计、应用操作、微机联网等各环节,要充分考虑税务保密因素,其他部门和单位在没有履行必要手续的情况下,无法通过互联网查询有关纳税人及税务机关的保密资料。此外,要求企业将计算机超级密码钥匙的备份,交由国家指定的保密机关保存,并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税务机关在必要时可取得企业计算机的超级密码钥匙,从而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二)逐步实现电子商务与电子税务一体化

电子税务是电子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将税务机关的各项职能,如税法公布与宣传、税务咨询与辅导、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通过互联网、内联网(Intranet)、外联网等网络方式实现;并通过网上申报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和税务局征收成本。从目前税收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看,电子税务尚处于以内联网为主干、外联网为辅助、互联网为补充的阶段,同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税务还有很大的距离。

还不能通过内联网来监控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交易情况,更没有利用自动征税软件对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征税。因此,我国在今后一个时期内要面向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税务,探索符合电子商务发展方向和传统商务实践需要的税收征管新模式,最终实现电子商务与电子税务一体化。

1、完善内联网,加快与外联网和互联网的连接步伐。一是必须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快实现与银行、海关、企业的连接,以及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二是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通过外联网或互联网,填写申报表,计算并申报纳税,既便于纳税人申报也便于税务机关征收和稽核选案,配套实行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

2、加强合作与信息交流。税务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同电信部门和网络公司的合作,从源头上监控传统商务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的网站设立情况,加强动态税务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同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如与银行等部门建立网络联接,便于税务机关在必要时监控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情况。在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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