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粤发[1993]9号

【发布部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3.07.17

【实施日期】1993.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粤发[1993]9号 1993年7月17日)

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加快传统产业的改造,带动全省国民经济上新台阶,力争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省委、省政府特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运行机制

1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按企业化、商品化、市场化的要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新技术开发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运行机制。改革企业组织结构,加快建立和完善科技市场中介组织,鼓励组建工农技贸结合,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股份公司和跨国集团,发展不同经济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新

技术企业主体。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趋向、规模、布点等的宏观调控、协调、管理和指导,各市要互相支持和协作。省科委要按照既坚持高标准又放宽搞活的原则,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经国家科委和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均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2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受所在市政府的委托,对区内建设发展事项可行使市一级的管理权限。管委会对工商、税务、财政、计划、国土管理、基本建设、劳动人事、出国人员审批、工资分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外经外贸、对外科技交流等,享有市一级相关部门的审批权限并行使部分行政职能,同时按受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管委会对权限和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授权范围内的事经管委会批准可直到市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无需再行审批。

3鼓励兴办个体、私营、股份合作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国有、集体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人员和产品进出口、银行贷款、建设用地等方面同等优惠的政策。上述企业所取得的税收优惠,应全部用于发展生产,违者应追回优惠税款。

4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协助厂长(经理)对企业科技进步工作全面负责,包括安排科技工作、配置考核科技人员、安排使用科技经费等。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

5鼓励以股权、非股权形式引进外资或引进国外金融机构,扩大融资和社会集资渠道。积极申报并争取国家批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合资或外商独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优先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和股票上市,鼓励以股份合作形式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6由省科委牵头,财政、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等单位和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参股,成立广东省股份制科技创业投资公司。所筹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珠江三角洲高

技术产业带各市县或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相应建立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分支机构。

7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全省在“八五”期间筹集3-5亿元作为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由省财政筹集拨款1亿元,产业带各市县财政拨款2000万元。各级新增加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增值资金用于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项目的贷款贴息、风险损失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可提取利润的2%-5%作为风险基金。

8省、市各专业银行及广东发展银行,每年从新增贷款规模中划出不少于10%作为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性专项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用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流动资金贷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