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农村经济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营政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营政办发〔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研究,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一、市长姚华明: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负责市政府党组及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市政府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二、副市长何庆伟: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财税、应急管理、统计、信访、自贸区、政务公开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能源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信访局、驻京联络处,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纪委监委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税务局、国家统计局营口调查队。
负责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孙政:负责体育文物、政策研究及机关服务保障等方面工作。
分管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体育、文物)、市政府研究室,政府新闻办、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接待办)。
联系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文化旅游)、市文联,协助相关市领导推进全市物流产业发展、港产城融合发展规划实施和国家“北粮南运”粮食大通道建设等工作。
负责分管部门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姜鹏飞: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金融发展、营商环境建设、退役军人事务、双拥共建、大数据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发展局、营商环境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大数据管理局,营口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口产业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市审计局。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营政办发〔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营政办发〔2018〕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7日营口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辽宁省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工作安排》(辽政办发〔2018〕27号)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辽宁省委、省政府和营口市委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
一、工作任务(一)履职行权公开1.加强行政权力事项公开。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调整,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清单内容发生变化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履行告知义务,本级政府网站及时更新。
(市编委办牵头)扎实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公开相关工作情况,按照国家、辽宁省工作要求,适时公开我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2.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
抓好财政预决算公开。
推动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
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政府决算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3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总页数】5页(P29-32,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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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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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营政办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营政办发〔2008〕16号)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营口市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08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在“依法、全面、规范、及时”上狠下功夫,切实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建设服务型政府,保证全市“环境建设年”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营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营政办发〔2007〕98号)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在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编制工作,2008年4月底前,市政府将编制完成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整理保存好相关信息的电子文稿,为下一步建立网上政府信息查询系统做好准备。
二、组织好“政务公开日”活动。
省政府将每年的5月15日确定为政务公开日。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活动日工作方案,要以解决问题为根本,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软环境建设、服务民生工程”的主题,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重点,不断创新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因地制宜地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广场宣传、政策咨询、新闻发布、接待来访和走进直播间、演播室等形式多样的“政务公开日”活动。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20〕6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业经2020年3月18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20日营口市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辽政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
逐步减少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非线索性直接检查、多头检查,切实解决多头监管、重复检查问题,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模式,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进一步降低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制度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
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础上,到2020年9月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机制建设全覆盖、部门联合监管常态化。
到2022年底,全面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重点任务(一)使用统一的监管平台依托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内全流程监管。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52号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日营口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精神,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利用两年左右时间,统一规范的电子政务外网在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实现全覆盖;完成具备条件的政府各部门信息系统向市电子政务云平台迁移工作,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在市数据中心集中运行,实现基础设施共享共用,避免资源浪费、重复投资;建设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交换共享;建设全市统一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对各部门政务信息平台按照工作关联进行梳理,将各自为政的政务信息系统整合起来,实现业务的联通、联动。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加强我市政务信息系统的顶层设计,遵照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的“五个统一”总体原则,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合理布局,稳步推进。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营政办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5〕3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9日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5号),设立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处级建制,挂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设立审批。
2.取消举办全市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3.取消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
4.取消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5.取消省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备案审查。
6.取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7.取消劳动合同鉴证。
8.取消经费来源相同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向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不涉及户口迁移)。
9.取消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10.取消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11.取消企业裁员人员方案审查。
12.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1.将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调整为日常管理。
2.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调整为日常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65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对遵守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取消对减轻农业负担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或奖励。
3.取消省级肥料登记产品备案。
4.取消对上报国家粮食局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
5.取消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分装登记初审。
6.取消对农业部负责的农药田间试验审批初审。
7.取消农药续展登记初审。
8.取消对农业部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审批初审。
9.取消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检验员检测和鉴定。
10.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种子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下放至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四)加强的职责。
1.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
2.加强农业产业发展,推进全省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2.04
•【字号】营政办发〔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业经2021年1月25日第十六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2021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方案。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营政办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营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营口市商务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对企业(非国有企业)人员经贸、科技类团组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的审批。
2.取消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涉及外资并购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合同、章程的新批、变更和撤销事项审批。
3.取消酒类批发经营许可。
4.取消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5.取消酒类零售备案登记。
6.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1.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2.技术进出口自由类合同登记。
3.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5.对典当行业实施监督检查。
6.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备案。
7.承担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8.根据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分工,强化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安全生产、企业帮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1.将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金融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金融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9•【字号】营政办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金融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营政办发〔201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金融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9日营口市金融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根据辽宁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营口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辽事改办发〔2017〕1号)和省编委《关于营口市政府部分机构调整的批复》(辽编发〔2017〕42号),组建营口市金融发展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推进全国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申报和创建工作。
2.推动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金融与类金融机构创新发展。
3.拟订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互联网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统筹组织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4.切实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对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5.根据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分工,强化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安全生产、招商引资、企业帮扶、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推进金融业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贯彻落实普惠金融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贴近企业的融资服务工作体系。
3.指导县(市)区金融发展及监管工作。
4.强化地方各领域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三)划入的职责将指导和协调非公有制企业上市从市工信委划转至市金融发展局。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0号),设立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的职责:1.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2.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编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深化全市农村改革的意见;指导和管理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照国家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三)综合协调全市的农业和农村工作,研究拟订全市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政策;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供相关数据;研究提出全市涉及“三农”问题的对策、措施;指导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负责市政府涉及“三农”工作的督办和落实;负责农村开发性扶贫工作。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8•【字号】营政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现将《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8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35号)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全面振兴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防打结合、打早打小、依法打击、规范处置、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原则,稳步扎实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底线。
进一步强化市政府统筹协调督导,各县(市)区政府属地防范和处置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各司其责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一)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并做好人员、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进一步规范约束公务员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
营口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中(省)驻营直属机构:为更好地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保证政务公开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现将《营口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营口市政务公开评议制度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5]22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意见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议对象: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银行、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
第三条评议内容:(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三)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四)公开效果,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评议方式:(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张贴,供群众评议;(二)代表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三)网上评议,在固定的时间段,开设网上政务公开评议平台,由群众对各行政机关和各公用事业单位进行评议。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营政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营口市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关于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的通知》(辽农市〔2020〕53号)精神,辽宁省“菜篮子”考核工作组将对我市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为全面加强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理念,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科学规划“菜篮子”产品生产布局,加强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优化调整“菜篮子”产品结构,全面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加强城乡农产品市场建设,改革创新调控保障机制,提高“菜篮子”产品市场供给能力,切实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通过提高“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完善市场流通设施、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创新调控保障机制,进一步推动“菜篮子”工程建设,实现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市场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的可持续发展。
力争到2020年,全市蔬菜种植面积稳定增加,蔬菜总产量达到61.50万吨以上,肉、蛋、奶总产量达到33.67万吨以上,水产品产量达到47.55万吨以上。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营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2•【字号】营政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营政办发〔2008〕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营口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有关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须填写申请公开表,如实填写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
第五条受理申请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
除可以当场提供的外,应当自履行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或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做出答复或者处理:(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或途径;(二)被申请机关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监督渠道。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提供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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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
组
组长:冮志宇
副组长:沈仲王秋生赵良彬刘丹
贾刚田翠珍刘金威
成员:田润鹏徐才张跃华李文举
李冰曲久灵张继春柯营
朱强胡萍孙建广孙德军
孟岩梁德广汤营刘曼
邢凯赵杰沙万淳董祥
马永生臧宸郑克新滕远
于家良唐晓云李兵吕仁洪
何福勤刁齐佟兆祥王宽
李建萌顾立红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发文底稿
发文号:营农发〔2017〕号
本文共印份2017年月日印发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批准人(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