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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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 的概念和特点
• 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 关系
–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与绝对性 – 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 –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 因果关系的复杂多样性
• 偶然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
– 在刑法中使用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概念是对马克 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严重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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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的意义
• 对定罪的意义
– 区分罪与非罪: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及损失是交通肇事 罪的认定标准
– 区分此罪与彼罪: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分别 按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论处
– 区分犯罪的完成形态:意图杀人而仅致人重伤的,为 故意杀人未遂
• 对量刑的意义
– 危害结果是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 甲持刀抢劫,从受害人乙处劫得空钱包一个(价值20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及特征
•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
• 也就是说,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对客体之侵害 的具体表现形式
– 以客观事实为内容(实质性) – 法定性(刑法规定性) – 说明犯罪客体遭受侵害的事实特征(客体关联性) – 确认犯罪的必要客观要素(必要性) – 以危害行为为犯罪的核心要素(行为中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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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 定罪
– 罪与非罪:
• “嫖客”李天一与“强奸犯”李天一的区别在哪里?
– 此罪与彼罪:
• 昆明暴恐砍杀案,应定故意杀人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 基本形态与修正形态:
• 甲持刀欲砍杀乙,乙苦苦哀求,甲心中不忍,遂放弃;丙 在公共汽车上对丁行窃,得手后发现窃得的是丁给孩子的 看病钱,心中不忍,遂将窃得现金尽数归还
• 大陆法系主要因果关系理论
– 条件说:条件即原因说
• 问题:无限归因:不写作业会导致世界末日
– 原因说:只有部分条件成立原因
• 问题:标准难以确定:卖菜刀是否应为被人用菜刀砍死者 负责?
– 相当因果关系说:(日本刑法理论通说)
• 在条件说基础上,具有发生结果相当性的条件,才是原因 • 三个不同判断标准: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 甲阴谋杀害下属乙,知道某次航班将会遭到劫持,于是安
– 自然行为论:因果地引致客观变化的身体动 静
– 目的行为论:具有特定目标指向的身体动静 – 人格行为论:目的人格化后的目的行为论 – 社会行为论:具有刑事性社会意义的身体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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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的特征
• 有体性 即危害行为是符合刑法规定性的人的 身体动静
• 有意性 即危害行为是受人的心理态度所支配 • 有害性 即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这
元),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用刀将乙夹克划破 – 甲持刀抢劫,从受害人乙处劫得货款10万元,在实施
抢劫过程中用刀将乙捅成重伤,乙送医后不治死亡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注意: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在因 果关系问题上存在严重缺陷
域外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 英美法的因果关系理论
– 二层次说: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 – 判断原则1:“but for”法则(如果不是…,…就不
犯罪客观方面的组成
• 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 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危害行为
• 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 只是某些犯罪需要的要件:危害结果
• 客观方面的建构性框架
– 因果机制(没有致害因果机制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
患,危害人体健康的
• 量刑
– 金额,死伤人数是量刑的基本考察因素
• 通过客观行为间接反映主观意愿
– 武汉白头盔案:摩的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钱袋后,没 做声离开,之后更换头盔与摩的外壳颜色以免被监控 认出。是否构成侵占罪?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 身体动静
• 危害行为在犯罪论中居于核心地位 • 关于行为实质的代表性学说
• 有实在危害的言论:“转发500次” • 没有实在危害的言论:影视作品中的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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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一):作 为
• 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 利用行为人自身的条件(直接行为)
– 利用自身身体条件实施的行为
• 利用外力条件的行为(间接行为)
– 利用物质工具的行为:下毒 – 利用动物的行为:放狗 – 利用自然力的作用:松手 – 利用他人的行为(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的
•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刑法不作为犯罪理论研究的重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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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
• 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实 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 危害结果的特征
– 客观具体性:危害结果不是社会危害性, 前者立足于犯罪对象,后者立足于犯罪客 体
– 因果性:与危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 实在性:事实伤害、客观损毁、实在危险
– 甲对某工厂纵火,火势尚未蔓延开来,工厂车间中 的可燃气体泄漏,引发燃爆,导致工厂烧毁。甲是 否应认定纵火罪?
刑法因果关系的操作性认定原则
• 因果关系的中断
– 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 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的自然事实,则因 果关系可能出现中断
– 因果关系是否中断取决于介入因素的影响力, 三个判断标准:
排乙搭乘该航班旅行。航班遭到劫持,性情冲动的乙试图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组织乘客反抗,不料劫机者引爆炸弹致飞机坠毁,无人生 还。甲是否应为事件中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域外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 大陆法系主要因果关系理论
– 客观归属论:(德国刑法理论通说)
• 三阶段的判断规格:1.条件关系成立;2.危险增加原理; 3.符合规范保护目的
• 甲驾驶一辆严重超载货车驶上一座大桥,与驾驶一辆 未超载货车但严重超速的乙在大桥中段会车。大桥由 于无法承受两辆货车的重量垮塌。后来调查发现,仅 甲一辆车并不足以压塌大桥,而如果乙没有超速就不 会在大桥中段与甲会车。乙是否应该以其超速为大桥 的垮塌承担责任?
• 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适用完全不同的另外一 套理论
不作为犯的理论分类
• 不作为在理论上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 为犯
• 纯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有明文规 定的不作为形式,因此只能通过不作为方式实施 的犯罪:遗弃罪,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罪
• 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刑法未对 不作为的特定形式进行明文规定,因此既可以通 过不作为,也可以通过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不 作为杀人,不作为伤害
会发生) – 甲受命刺杀黑帮头目乙,甲向乙开数枪,均未命
中,弃枪逃跑。乙却惊慌失措拔腿狂奔,致心脏 病突发而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 系? – 判断原则2:“合理人”(reasonable person)法 则,具有正常智力与经验能力的正常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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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主观上无罪过的人
• 状态保持之行为:持有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二):不作为
•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 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当为、能为、不为)
•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当为的情境设定
–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监护、抚养、赡养义务 – 职务或业务的要求的义务:消防员救火 –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履行之义务 –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交通肇事者救治伤员
状态 – 多样性
危害结果的分类
• 站在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分类法: – 是否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
• 构成要件的结果(定罪结果):盗窃数额较大 • 非构成要件的结果(量刑结果):盗窃数额巨
大、特别巨大
– 危险状态是否得以实现
• 实害结果:实害犯的构成要件,如故意杀人罪 • 危险(状态)结果:危险犯的构成要件,如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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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的操作性认定原则
• 存在实行行为
– 存在条件关系: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 形成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性 – 行为与结果之间相关性的实质性判断>50%
• 因果关系的断绝
– 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 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独占性地导致了该结 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
是危害行为的实质要素 • 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
特征 • 一名过路人对遇到意外事故的老人见死不救,
致其死亡。这名路人是否应被追究刑责?
不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 缺少有体性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 罪的行为;刑法无规定的行为
• 缺少有意性的人的行为
– 反射动作(人遇强光闭眼,未把握好方向盘而撞人) – 睡梦或无意识中动作(梦游,梦中翻身) – 精神病人发病后完全失控的行为 – 由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的行为(被人陷害的护士给病人
注射致命针剂) – 身体受直接暴力强制的行为(动静皆可)
• 缺少有害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思想与言论的刑事意义
• 具有高度恶意的思想和言论能否治罪?
– 思想不是刑事法的调整范畴(思想根本无 法取证)
– 思想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成为刑事规制的 对象
– 基于思想的行为:故意或过失 – 基于思想的言论:
坏交通工具罪
危害结果的分类
– 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
• 物质性结果(直观性结果):财物失窃,人身伤害 • 非物质性结果(建构性结果):贪污罪导致政府公信
损害
–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连接紧密度
• 直接结果 • 间接结果(通常为量刑结果):不在行为的直接因果
序列上,往往要在与其它因素结合之后才出现的结果, 但由于行为的内在性质,这种结合的现实可能性很高 • 甲潜入官员乙家中行窃,窃得价值达数百万财物。甲 被捕后,起获赃物数额引起纪委注意并对乙进行违纪 调查,乙见事态严重,跳楼自杀。甲是否应对乙的死 亡承担从重或加重处罚责任?
• 行为人行为本身导致结果的可能性大小 • 介入情况的异常性高低:必然介入=>通常导致介入
=>很少导致介入=>介入是独立事件 • 介入情况导致结果的可能性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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