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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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社会保险登记

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一、单位初始登记

1、登记的范围

(1)各类企业,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已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办理时只需带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2、登记的时间要求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2)已成立尚未办理登记的单位,应当补办登记

3、登记携带的资料和证件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

(4)银行基本户及账号

(5)《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

(6)公章

4、登记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2)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核对《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携带的资料和证件

(3)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4)已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凭《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5)单位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等材料,按属地原则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1、变更的原因

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单位类型、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隶属关系、开户行及账号、参保险种、参保单位专管员、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等。

2、携带的资料和证件

(1)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2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变更项目的有效证件

(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3、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

4、单位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变更信息后,携带《单位基本信息变更表》,按属地原则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变更。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原因

当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转制以及其它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情形时,应办理注销登记,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2、注销登记携带的资料和证件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的企业破产等法律文件

(3)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4)有关部门批准转出或转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5)《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3、注销登记的前提条件

注销登记的单位,注销前应缴清社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

3——.

4、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核验上述表格和证件、资料,对表格填写准确无误,证件和资料真实齐全的,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登记证管理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每年年检一次,时间为每年的八月份至十月份。年检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和证件:

(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2)年度《职工缴费记录花名册》

(3)单位财务年报

(4)《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度检验报告书》一式二份

2、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2)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3)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4)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3、年检合格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加盖“合格”专用章,并于副本上贴上印花防伪标记,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等内容。

4

一、单位缴费申报

1、缴费核定期

每月15日前,用人单位应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已开通网上申报的

单位可通过劳动保障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核定社会保险费,并于当月17日至25日到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具备网上缴费条件的单位,可至地税纳税服务大厅选择转账或现金缴费方式。选择转账方式缴费的,须于每月20日前到地税纳税服务大厅开具转账缴款书,并送缴各自开户行;选择现金方式缴费的单位须按地税指定银行并按核定金额数存入现金,凭银行收讫的现金缴款单,当月25日前至地税纳税服务大厅开具现金收据。

每月16日后,单位缴费基数或参保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有变动的,则不能到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缴纳社会保险费,须到地税纳税服务大厅选择转账或现金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地税局将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缴费基数申报

按有关规定,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参保人员以职工上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用当月的工资总额作5——.

为基数申报,且须按月申报;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职)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养老金实际发放金额的5%划入。

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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