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金属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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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保证我厂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的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安生[1996]430号文《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及国电发[2000]589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本细则。
1.2金属技术监督是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火力发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要从设备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试运行、运行、停用、检修、设备改造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和技术管理。
1.3金属技术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受监部件的检测和诊断,及时了解并掌握设备金属部件的质量情况和健康状况,防止由于选材不当、材质不佳、焊接缺陷、运行工况不良、应力状态不当等因素而引起的各类事故,减少非计划停运次数,保证人身安全,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1.4金属技术监督要依靠科学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性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金属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1.5金属技术监督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全过程监督。
1.6本制度适用于全厂与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部件有关的各单位和各工程技术人员。
引用标准
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612-96《电力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647-98《电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439-91《火力发电厂金属紧固件技术导则》
DL441-91《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导则》
华北电力金属技术监督制度
2金属监督管理的内容
2.1金属监督范围
2.1.1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50℃的高温承压金属部件(含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过热器管、再热器管、联箱、阀壳和三通),以及
与主蒸汽管道相联的小管道。
2.1.2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35℃的导汽管。
2.1.3汽包
2.1.4工作压力大于和等于5.88Mpa的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含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联箱和主给水管道)。
2.1.5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2.1.6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
2.1.7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00℃的螺栓。
2.1.8工作温度大于和等于435℃的汽缸、汽室、主汽门。
2.1.9温度大于和等于450℃或压力大于和等于5.9Mpa的长期运行的旁路管、疏(放)水管、排(抽)汽管、联络管、蒸汽吹灰管和锅炉底部加热管道。
3金属技术监督的任务
3.1做好受监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在制造、安装和检修过程中的材料质量、焊接质量、部件质量监督和金属试验工作。
3.2检查和掌握受监部件服役过程中金属组织变化、性能变化和缺陷发展情况。
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爆、防断、防裂措施。
3.3了解受监范围内管道长期运行后应力状态,和对其支吊架全面检查的结果。
3.4参加受监金属部件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处理对策,并督促实施。
3.5参与焊工培训考核工作。
3.6参与新机组的监造和老机组更新改造工作,参加带缺陷设备和超期服役机组的安全评估、寿命预测和寿命管理工作。
3.7采取先进的诊断或在线监测技术,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和判断受监金属部件寿命损耗程度和损伤情况。
3.8建立和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4金属技术监督的要求
4.1金属部件的监督
4.1.1金属技术监督试验的项目、方法和标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发的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相应的国家和部级标准以及华北电力集团公司颁布的导则执行。
若目前尚无相应的国家、部级标准以及华北电务集团公司颁布的导则时,可参照制造厂或有关科研试验单位的技术标准执行。
4.1.2凡从国外进口的热力设备、金属部件和备品备件、钢材或其它金属材料的试验与验收工作,应按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
4.1.3凡金属技术监督的重要部件鉴定数据低于标准及采用代用材料时,应请示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经审批后再决定其能否继续使用或更换,并应记录归档,修改图纸或在图纸上注明。
4.1.4设备监造及验收中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46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国家、行业及有关部的标准进行;进口机组施工与验收项目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合同规定的项目与标准进行(但不应低于中国标准要求),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中国标准执行。
4.1.5凡涉及焊接的工作,则应按DL5007-19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及建质[1996]111号《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焊接篇)》进行。
4.2金属材料的监督
4.2.1物资供应部门要加强对钢材、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并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4.2.2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进口的钢材、焊接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
4.2.3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应备有国家认可的质量合格证或质保书,并应标明钢号、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等项试验数据并提供金相检验、无损探伤结果以及热处理工艺等,并应有制造技术标准说明。
当缺少原始资料时,物资管理部门应主动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
4.2.4受监的钢材、焊接材料以及备品备件入库前应通知金属监督部门按照相应的标准、规程,进行入厂抽检。
合金钢部件、焊接材料、备品备件使用前都应交金属监督部门进行光谱试验以核对材质、避免错用。
4.2.5凡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采用代用材料时,必须经金属技术监督专工同意并报有关领导备案。
4.2.6各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钢材、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并应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4.2.7 电厂运行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温、超压运行,并作好记录。
4.3焊接质量的监督
4.3.1属于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锅炉、汽机承压管道和部件以及重要转动部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按DL/T679-199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和劳动人事部1988年1月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受热面管子、管道、压力容器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钢印代号。
4.3.2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管道与部件在焊接前,必须制订焊接、热处理工艺等技术措施,待审批后,方可进行焊接,重要部件及新材料的焊接技术措施,应报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备案,同时,焊前还应进行练习及模拟考试。
焊接工作应按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和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
4.3.3凡金属监督范围内的部件,所有焊接材料必须有质量保证书或经过鉴定确系合格品才能使用,禁止使用生锈的焊条、焊丝及药皮变质、剥落的焊条。
不允许使用未经鉴定的纯度不合格的氩气。
4.3.4根据DL/T679-199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和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焊工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应建立相应的焊工培训机构,进行焊工技术培训工作。
各单位按规定应定期进行焊工考试,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应有金属专业人员参加。
金属专业人员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焊工培训考试以及焊接技术管理工作,并负责焊工考试的质量检验工作。
4.3.5准确掌握焊工的资格情况和技术水平,加强对焊工实际操作的监督和考核,提高焊接一次合格率,保证焊接质量对于水冷壁管、省煤器管、再热器管、过热器管的检验焊口,射线检验一次合格率不应低于95%,如果焊口射线检验一次合格率低于90%,应停止该焊工的工作,进行培训。
4.3.6外委加工的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部件,要求承包单位必须由按DL/T679-199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焊口应按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进行质量检验,工作完成后应有焊接技术记录和检验报告,否则应按规定重新检验。
4.4重要管道和部件的技术监督
4.4.1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监督
4.4.1.1主蒸汽管、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应在蒸汽温度较高的水平段上安装监测段,进行蠕变监督。
每次大修,应对各组蠕变测点进行测量,
测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所用工具由专人保管,定期校验。
4.4.1.2主蒸汽管、高温再热蒸汽管要加强运行监督,分析掌握运行中性能变化规律,结合检修定期进行蠕变、球化、脆化、裂纹等有关项目的检查,对运行达十万小时的设备应结合检修,有计划地进行试验鉴定(如金相、硬度、无损擦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4.1.4主蒸汽管、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要保温良好,加包镀锌铁皮或其它金属保护层,运行中防止水、油渗入管道保温层,保温层破裂或脱落时应及时修补,严禁在管道上焊接保温挂钩。
4.4.1.5设计单位应提供管道立体布置图,图中标明,管道的钢号、规格、理论计算壁厚、壁厚偏差;设计采用的持久强度,弹性模量,线膨胀系数,支吊架位置、类型检测段位置管道的冷紧值,冷紧口位置;管道对设备的推力、力距管道最大就历程值及其位置。
4.4.1.6安装单位应提供与实际管道和部件相对应的下述资料:
A三通、阀门的型号、规格、出厂证明书及检验结果。
B焊缝位置,焊接热处理工艺及各项检验结果。
C每段直管的外观、壁厚、金相组织、硬度等检验结果。
D弯管的弯制及热处理工艺、外观、金相组织、椭圆度、波浪度、几何尺寸等检验结果及金相底片。
E安装过程中异常情况及处理记录。
4.4.2受热面管子的监督
4.4.2.1每次大小修,锅炉检修部门应有专人检查受热面管子有无变形、腐蚀、刮伤、鼓包、胀粗及表面裂纹等情况,发现以上情况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4.4.2.2当合金钢管外径胀粗≥2.5%,碳素钢外径胀粗≥3.5%,表面有纵向氧化微裂纹,管壁有明显减薄时,应及时更换。
4.4.2.3为了解过热器管钢材性能变化的规律,可选择有代表性区段并在壁温最高处设监察管定期取样,监督壁厚、氧化、金相组织碳化和机械性能的变化情况。
4.4.3高温螺栓的监督
4.4.3.1高温合金钢螺栓使用前必须100%光谱复查,M32以上的高温合金钢螺栓使用前必须100%做硬度检查。
4.4.3.2大修时,对承压设备大于和等于M32的高温合金钢螺栓进行无损探伤,发现裂纹及时更换,使用5万小时应做金相检验。
4.4.3.3根据螺栓使用温度选择钢号,螺母材料一般比螺栓材料低一
4.4.3.4对25CrMolv钢螺栓抽样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A硬度为241-277HB;螺母硬度值比螺栓低20-50HB。
B金相组织为无明显网状组织;
C调速汽门、自动主汽门、电动主汽门及截门螺栓冲击韧性>60J/cm
JB(2),流量孔板,导管法兰和汽缸螺检K>35J/cm.IB(2)。
4.4.3.5对20CrlMoIVNbTiB螺栓,对组织性能要求如下:
a硬度为241-285HB;
b小于和等于M52的螺检冲击韧性K>80J/cm JB(2)大于M52的螺检K>
60J/cm JB(2)。
5金属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
本厂金属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体制,第一级为厂级,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全厂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第二级为设备部,设备部是全厂金属技术监督日常管理归口单位,设备部金属专责工程师在分管金属专业和技术监督设备部长的领导下,协助总工程师对全厂金属监督范围内部件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级为受监金属部件相关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金属试验室,具体负责本部门金属技术监督管理。
三级金属监督网络见附录。
5.1总工程师的金属技术监督职责:
5.1.1组织贯彻国家、行业有关金属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程、制度、导则、技术措施,审批本厂的金属技术监督制度、金属技术监督实施细则、金属技术工作检查考核制度。
5.1.2审批本厂金属技术监督部件采用代用材料的变更。
5.1.3审批本厂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大修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
5.1.4审批本厂上报华北电力科研究院、大唐公司金属技术监督月报表、大修金属监督项目表、大修工作总结及其它专题报告。
5.1.5审批本厂重要金属技术监督部件的缺陷处理工艺措施;审批本厂受监金属部件局控重大非标项目和厂控项目的设计变更和技术改造有关技术措施。
5.1.6负责组织本厂重要受监金属部件事故调查,审批事故调查技术分析报告及预防技术措施。
5.1.7定期组织召开本厂金属技术监督年度工作会议,交流总结全厂金属技术监督工作经验,加强专业之间沟通,提高金属技术监督工作水
5.1.8督促检查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制度、工作计划等的实施情况,对因监督失职、擅自减少监督项目和降低监督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领导及当事人进行考核并追究其责任。
5.2设备部部长金属技术监督的职责:
5.2.1督促落实上级有关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制度和文件指示精神。
5.2.2督促落实本厂金属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5.2.3审定本厂金属技术监督部件采用代用材料的变更。
5.2.4审定本厂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大修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
5.2.5审定本厂上报华北电力科研究院、大唐公司金属技术监督月报表、大修金属监督项目表、大修工作总结及其它专题报告。
5.2.6组织并审定本厂重要金属技术监督部件的缺陷处理工艺措施;审定本厂受监金属部件局控重大非标项目和厂控项目的设计变更和技术改造有关技术措施。
5.3设备部金属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的职责:
5.3.1协助总工程师组织贯彻上级有关的金属技术监督规程、条例、标准和制度,督促检查金属技术监督实施情况。
5.3.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金属技术监督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负责编写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3.3审定机组检修或安装中金属技术监督检测项目。
5.3.4及时向上级主管(公司)和归口单位呈报监督报表、大修工作总结、事故分析报告和其它专题报告。
5.3.5参加有关金属技术监督部件的事故调查以及反事故措施的制订。
5.3.6参与基建过程有关金属技术监督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5.3.7负责组织金属技术监督活动。
5.3.8组织建立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5.4金属试验室的职责:
5.4.1根据制定的机组大小修金属检验项目及临修需要进行检验工作,做到不漏项,不甩项,不违反规程,检验结果正确无误。
5.4.2在检验过程中加强过程监督,对检验发现的缺陷要实行闭环管理,直到缺陷彻底消除。
5.4.3检修工作结束,及时出具正确、规范、签字齐全的金属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单位,一份企划部档案室存档,一份试验室
留存;并及时对大小修金属检验工作进行总结。
5.4.4对小管检修焊口,应坚持100%射线检验的原则,严禁擅自以超声波代替射线进行检验。
5.4.5负责本厂受监金属部件的失效分析,如管材爆破、紧固件及轴类断裂等。
5.4.6协助物资供应部、物资公司、各专业做好钢材、备品备件的监督,做到入库前、出库前、安装前进行材质质量检查,合金钢管道安装后还应对管子、焊口进行100%材质复核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5.4.7负责对金属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校验。
5.4.8配合金属专工建立、健全和保管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5.5发电部金属技术监督职责:
5.5.1及时了解、掌握机组的运行工况,监督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机组运行规程。
5.5.2严格执行机组启动时应充分暖管、停机时疏放水等技术措施,并按机组启停曲线进行认真操作。
5.5.3严禁机组超温、超压运行,当发生超温超压现象时,运行人员应及时调整至正常参数,并做好记录。
对于无法调整到正常参数时,要填写缺陷通知书,并及时交设备部安排处理。
5.5.4定期按要求投入吹灰器清扫炉内受热面积灰,防止受热面管材传导不良引起局部长时超温导致锅炉爆管。
5.5.5机组应保持良好的汽水品质,以免引起管子内壁及汽轮机叶片结垢及腐蚀情况,降低使用寿命。
5.5.6锅炉超压试验时的水温应高于汽包钢材的脆性转变温度;汽轮发电机组做超速试验时,经充分暖机后汽轮机和发电机转子的温度应高于转子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
5.5.7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发电机氢、水、油系统的严密性,防止因氢、水、油泄漏引起发电机绝缘受到影响,甚至导致护环电灼伤或引起应力腐蚀裂纹等不良现象。
5.5.8管道保温层脱落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部门进行修补,以防水、油落在管道上引起外壁裂纹。
5.5.9应了解设备的健康状况,当发生设备异常时,参加调查分析会,并研究制定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5.5.10建立受监金属部件超温超压台帐。
5.6汽机、电气、锅炉、热控、化学专业金属技术监督职责:
5.6.1通用部分:
5.6.1.1结合本厂设备划分制度,按本制度第二条“金属技术监督范围”,确定本专业受监金属部件范围。
5.6.1.2掌握本专业所辖金属技术监督部件的规格、材质明细及存在的主要缺陷情况,并建立台帐。
5.6.1.3按有关金属技术规程、反措、安评、反事故通报要求和所辖金属部件出现过的缺陷情况,编制本专业大、小修非标金属检验项目。
5.6.1.4负责对所辖范围金属部件爆破、断裂后金属残骸的收集,并送金属室进行失效分析。
5.6.2锅炉专业部分
5.6.2.1在大、小修期间,应对锅炉四管认真进行防磨防爆检查,对发现严重胀粗及氧化的管子,要安排割管送金属室进行金相组织和机械性能分析。
5.6.2.2在大修期间,要对过热器和再热器管高温部位1-2根进行定点割管,送金属室进行金相组织和机械性能分析。
5.6.2.3加强锅炉四小管焊接质量管理,在焊接工作时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确保所有换管焊口100%进行射线检查;锅炉四小管的焊接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95%,如果焊口一次合格率低于90%,应停止该焊工的工作,安排培训。
5.6.2.4凡参加锅炉范围内受监金属部件焊接工作的焊工,不论本厂焊工还是外包队伍,必须按DL/T67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持电力部门证上岗,严禁超合格证范围施焊。
5.6.2.5编制本专业所辖金属技术监督部件的焊接热处理工艺,对汽包、联箱等重要部件的焊接工作,由设备部联系制造厂或权威部门确定施焊工艺。
5.6.2.6对已运行3万-4万小时的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低温再热蒸汽管道,和运行10万小时的给水管道,应按DL/T616-1997《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护调整导则》的规定对管系和支吊架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
对上述管道支吊架每年进行一次热态检查,每次大修进行一次冷态检查。
5.6.2.7负责对所辖金属监督部件按附中规定部位进行外观检查和不圆度测量。
5.6.2.8建立健全所辖范围金属部件材质规格、检验情况、管道弯头不圆度和外观检查情况台帐,焊接设备及仪器台帐,焊工持证情况台帐,
完善焊接工艺卡、焊接作业指导书,焊接质量验收情况。
5.6.3汽机专业部分:
5.6.3.1编制本专业所辖金属技术监督部件的焊接热处理工艺,对压力容器、汽轮机本体等重要部件的焊接工作,由设备部联系制造厂或权威部门确定施焊工艺。
5.6.3.2对已运行3万-4万小时的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低温再热蒸汽管道,和运行10万小时的给水管道,应按DL/T616-1997《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护调整导则》的规定对管系和支吊架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
对上述管道支吊架每年进行一次热态检查,每次大修进行一次冷态检查。
5.6.3.3负责对所辖金属监督部件按附录中规定部位进行外观检查和不圆度测量。
5.6.3.4所有ф89以下小管换管焊口必须保证100%射线检验;焊口一次合格率应不低于90%。
5.6.3.5所有合金部件更换前100%进行光谱分析,安装结束后,对焊口、管子、、阀门、弯头进行100%光谱复核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5.6.3.6建立健全所辖范围金属部件材质规格、检验情况、管道弯头不圆度和外观检查况台帐,配齐受控规程、标准、制度。
5.6.4热控专业部分:
确保温度、压力表计准确无误,严禁温度、压力指示不准,造成受监金属部件超温超压。
5.6.5燃贮专业部分:
定期安排重要承重钢结构、燃油管道焊口的金属检验。
5.7物资供应部金属技术监督职责:
5.7.1在签订受监范围内的备品、备件合同时,应组织审定其技术协议中金属材质、规格、性能和出厂前检验项目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采用代用材料时,应符合DL/T715-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材料选用导则》有关规定。
5.7.2重要受监金属部件,如管子、管件、汽包、联箱、汽轮机大轴、叶轮、发电机大轴、护环等必须有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应标明钢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必要的金相检验结果和热处理工艺等。
数据不全的应进行补检,补检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5.7.3对受监合金部件如螺栓、钢管等,入库前应抽样核对钢号,抽样
比例为10%。
若发现钢号不符,应100%复检或拒收。
5.7.4对受监金属部件应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制度。
5.8物资公司金属技术监督职责:
5.8.1对入库的受监金属部件,要按本制度5.7.2条和5.7.3条进行验收。
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拒绝接收。
5.8.2具有质保书和经质检合格的受监范围内的钢材、钢管和备品备件,应挂牌,标明名称、钢号,按钢种分类存放,并做好防腐蚀措施。
不锈钢应单独存放,严禁与碳钢混放或接触。
5.8.3焊材保管应严格执行JB3223-83《焊条质量管理规程》。
5.8.4对受监金属部件和焊材应建立严格的验收和领用制度,严防错收、错发;要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防止变形、变质、腐蚀及损伤。
6金属技术监督管理
6.1每年1月份召开一次全厂金属技术监督会议,总结上年度金属技术监督工作,传达上级有关金属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布置下年度工作重点,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6.2认真执行金属检验及监督报告的签字、审核制度和责任处理制度,金属检验及监督报告签字及审批,要严格执行金属技术监督网络图中顺序,原则上不允许越级审批。
6.3金属检验工作结束,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逐级审批、签字。
小修结束后一周、大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检验报告归档成册,并交委托单位一份。
6.4有关各方要严格执行附录5“金属检验项目委托管理规定”。
6.5按期制定金属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编写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专题报告,并于每月5日前上报“金属技术监督月报表”,大修前一个月上报“大修金属技术监督项目表”,大修结束后二个月内上报大修总结。
上报单位:大唐公司生产部和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金属所。
6.6受监金属部件出现事故和异常情况后,应在三天内上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大唐公司生产部,并抄报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金属所。
6.7受监金属部件采用代用材料时,由所属单位填写材料代用单,经金属专工审核后,交总工程师批准。
6.8金属技术监督年度考核指标:
受监金属部件检验率100%;受监金属部件缺陷处理率100%,受监金属部件缺陷消除率≥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