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环保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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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更好的落实XX厂环境治理目标,实现达标排放,切实降低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充分发挥各环保设施的作用和环保管理人员的职责,保护和改善XX厂区域环境质量,保障身体健康,促进生产与环保协调发展,制定本考核细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XX有限公司XX厂环保监督与考核管理。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第9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4〕第 28 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4〕第29 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014〕第 30 号)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 号)
4职责与权限
4.1HSE部负责对各区域(运行值)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4.2严格执行领导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把环保目标责任的执行情况和环保工作的优劣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和评优选先的重要条件。
4.4HSE部负责本考核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
4.5综合部负责根据考核结果实施环保处罚的扣款。
5考核原则
5.2及时考核的原则;
5.3同一事项不重复考核的原则;
5.4以激励为主,对重复发生、屡犯不改的问题加重考核的原则;
6指标定义
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状态、6%氧量浓度)
二氧化硫排放浓度<100mg/Nm3
氮氧化物浓度<100mg/ Nm3
烟尘排放浓度<30mg/ Nm3
排放总量
我厂目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总量,分别按照1440吨/年、1440吨/年、369吨/年进行控制。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折算浓度
氮
氧化物换算
烟气产物中,95%以上为NO,故烟气实际监测以NO为主,但排放标准以NO2进行评价,换算公式为:NO2=1.53NO
Ca/S
Ca/S =[石灰石耗量×石灰石CaO(或CaCO3)纯度/56(或100)] ÷[耗煤量×硫份×1.7/64]
脱硫(脱硝)系统投入率
脱硫(脱硝)系统投入率=[机组运行小时数-脱硫(脱硝)系统全部停运小时数] ÷机组运行小时数
CEMS系统投入率
CEMS系统投入率=CEMS系统月投入小时数÷月总小时数
6考核方式
(1)因锅炉运行工况变动及脱硫脱硝除尘系统运行不稳定性的客观存在,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指标考核,以CEMS系统所生成日报表中,每小时及全天平均统计值进行评价,并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2)各区域(运行值)环保管理制度,环保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污染事故的,除承担政府部门处予的法律责任、经济处罚外,将在全厂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
(3)各区域(运行值)及时认真填写规定的各项环保台帐,HSE部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责任单位50—200元。
(4)排放值超标及环保设备停运时,相关运行人员应在运行日志中对原因进行记录,并及时在每月环保设施异常统计汇总表填报发至HSE部环保管理人员邮箱。不及时发送,考核相关责任部门500元/次,由此造成的环保处罚,由相关责任部门承担。
(5)锅炉启动过程中、并网后2小时内及停机解列前2小时内,不对该时间段内烟气排放值进行考核。
(6)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折算小时均值超过100 mg/Nm3,考核责任部门200-500元/2小时/次;超过200 mg/Nm3,考核责任部门500-1000元/2小时/次。造成环保事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折算小时均值超过100 mg/Nm3,考核责任部门200-500元/2小时/次;超过200 mg/Nm3,考核责任部门500-1000元/2小时/次。造成环保事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烟尘排放浓度折算小时均值超过100 mg/Nm3,考核责任部门200-500元/2小时/次;超过200 mg/Nm3,考核责任部门500-1000元/2小时/次。造成环保事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各区域(运行值)要及时排查环保隐患,对HSE部下达的隐患整改项目不按规定整改的,处罚责任单位50—200 元/项。
(10)对于烟气排污口(1、2#烟囱)烟气参数超标的,当日超标2小时以上的,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小时/项;当日超标8小时以上的,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小时/项。
(11)全月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系统投入率应大于等于95%,每降低1%按500/套系统进行考核,系统投入率低于90%,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2)废水处理设施未投、运行不正常或排放水质超标,未进行废水定期工作,考核责任部门500-1000分元/次;因废水外排导致环保处罚或通报,按照公司有关环保事件处理。
(1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未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相关台账的,考核责任部门100-1000元/次。
(1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未及时向HSE部申请处置危险废物的,考核责任部门100-500元/次。
(15)对于擅自停运环保设施造成偷排、超排等行为的区域(运行值)和个人,要在全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区域(运行值)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6)各区域(运行值)因定期维护检修、设备故障、停产减产或技改扩能等原因需停运、拆除环保设施,而未上报HSE部的,对相关区域(运行值)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7)各区域(运行值)检修时,未将环保设备列入检修计划一次,对检修计划负责人处罚100元。列入计划未组织检修一次,对检修负责人处罚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