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代偿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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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润鼎豫)[2014]字第
甲方(出借人):李培良身份证号:412702************
住址:河南省项城市永丰乡大李庄村。
乙方(借款人):武明贤身份证号:410125************
住址: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嵩阳南路萃秀巷56号。
丙方(保证人):河南润鼎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当事人于【2014】年【05】月【19】日在【郑州市金水区】签订。
乙方因经营所需向甲方借款,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各方之权利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当事各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整。乙方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投资于证券市场,不得将借款违规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也不得将借款用于国家政策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以及国家政策禁止借贷资金流入的其他行业。
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自 2014 年 05 月 19 日起至 2014 年 07 月 18 日止。乙方于到期日向甲方归还全部本金及最后月度利息。
第三条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 1.6 %,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息日)开始计息。利息按月支付,到期还本。
第四条划款方式
双方约定,采取将款项直接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工商银行南阳路支行;姓名:武明贤;卡号:6222 0817 0200 4596 232并由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还款方式
此借款还款方式为:在借款到期后,将全部款项打工商银行郑州财富广场
支行;姓名为: 李培良;卡号为:6222 0217 0204 9826 621的银行卡上。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资金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借款。
3、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本息结清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在借款结清后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4、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本息。
5、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6、甲方征得丙方书面同意(但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由于甲方权利转让需要变更登记的,相关人员应予配合,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合同到期后,乙方不能还本付息时,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代为清偿。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用作非法用途。
2、未经甲方和丙方双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3、借款人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出借人,经出借人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
4、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支付相关税费,如办理房产抵押或房产过户时所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交易服务费、登记费及物业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
5、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6、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须向甲方支付相关违约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损失,并向丙方支付催收管理费。
7、在丙方为其代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向丙方清偿所有债务(即本金、利息、复息、罚息、乙方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支付丙方因向其追偿债务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强制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
第八条甲方可解除合同的事项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同时无须为正当行使该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2、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3、乙方任何一期利息未按时或足额支付的;
4、乙方收入下降、财务状况恶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5、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6、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7、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第九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为此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即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6个月。
2、合同到期后,乙方如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丙方将在3个工作日
内为乙方向甲方代为清偿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即本金、利息、复息、罚息、乙方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丙方向甲方代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其向甲方所付的所有费用,如若涉及房产抵押或买卖的,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或过户所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交易服务费、登记费及物业维修基金等过户时产生的相关税费,银行征收的滞纳金、服务费等办理乙方还款解押手续所产生的银行相关费用,以上费用由乙方全额支付。由于向乙方追偿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由乙方全额支付。
第十条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时全部还清借款本金的,须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金额 35%的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除按约定利息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全部借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计收罚金。各方均放弃对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调整请求权。
第十一条提前还款的特别规定
本合同履行期间,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提前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支付全部利息。
第十二条费用承担
订立、执行本合同的费用、与本合同有关的律师费、公证费、印花税、评估费、保险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不涉及争议的部分继续履行,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完毕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一式 3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1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署项)
甲方(出借人):(签名)
乙方(借款人):(签名)
丙方(保证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河南润鼎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