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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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项目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规定。及时掌握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做好事故调查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将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1、事故调查及处理:调查事故现场和事故情况,其中包括必要的技术鉴定或试验、原因分析、填写事故报告、提出改进物质技术和工作的措施方案。

2、事故统计及分析,从工程技术上、管理上和教育上,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生产经营部门及其所辖项目部。

第四条各部门必须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和调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划分

第五条在册职工为了生产有关的活动,由于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或虽不在生产和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包括急性中毒事故),都应该作为因工伤亡,并加以统计。

第六条事故分为四种: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2、轻伤(含休工一个工作日)。

3、重伤:按劳动部重伤事故范围划分。

4、死亡。

第七条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如下四类:

1、轻伤;

2、重伤;

3、死亡;

4、重大伤亡,指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一次死亡虽不足十人但死亡、重伤总数在十人以上者。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长,项目部长得知情况后必须立即报项目部管理人员,时间在当班下班前(重伤、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原因)用电话快速报部门领导。

第十条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经过调查、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15天,重大伤亡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报告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负责组织调查,分工如下:

1、轻伤、重伤事故、由部门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有关人员以及项目部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一般轻伤事故(休工超过一个月工作日),由项目部

组织分析登记,按规定上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于次月2日前上报公司领导。

2、死亡事故、由公司领导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在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公司应成立调查组,并组织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并按时上报。

第十四条在事故调查中,在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的领域技术问题。

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和分工、事故现场、事故前的情况,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提出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归档。

第十六条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受伤害的人员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2、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环境,气候等;

3、事故经济损失;

4、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内容,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等;

5、受伤害人员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训练与安全教育等;

6、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防止事故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7、事故现场的实测图和照片。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部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损失;

2、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地破坏和随意清理。

第十八条在事故调查时,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填入调查报告书上报。

1、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项目如下:

1)医疗费(包括营养费)护理、陪人费;

2)因工负伤休工工资;

3)伤残补助,抚恤金;

4)事故善后处理是有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费等;

5)事故间接损失等费。

第五章事故责任分析

第十九条查清事故情况后,应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其目的使事故责任者,安全部门和职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凡是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规程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因而造成重伤亡事故的;缺乏安全操作或规程不健全,造成伤亡事故的;

2、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清造成伤亡事故的;

3、设备严重失修,严惩超负荷,造成事故的;

4、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5、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造成伤亡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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