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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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以及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具体提示如下:何为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
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
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的合同。据此,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
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能够分不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赠与公证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赠与人、受赠人能够分不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据此,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能够分不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赠与人必须是拥有合法财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赠人能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赠与公证细则》第5条规定: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9条第4款第2项规定: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的证明。据此,赠与人必须是拥有合法财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赠人能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赠与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人员申办公证。
《赠与公证细则》第8条规定: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据此,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人员申办公证。
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公证。
赠与人的有关权利在《合同法》中的依据如下:
1、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
2、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1)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撤销缘故之日起1年内行使。
3、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能够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撤销缘故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4、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能够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5、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峻阻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能够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物以及赠与人有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赠与财物。
有关权利和责任在《合同法》中的依据如下:
1、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付。
2、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有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