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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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 行完毕之前。
•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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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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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规则,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 定,合同的履行规则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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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 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 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 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 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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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履行方式 • 合同有关履行方式的约定时,依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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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履行债务抗辩权 (一)概念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 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 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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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安抗辩权 (一)定义:
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 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 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 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 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 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 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 同。
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 顺序凡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 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 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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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履
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 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 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 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 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 履行其债务。或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 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 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无此约定时,宜采取公平合理的方式履行 。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 目的的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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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履行费用 • 对于履行费用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
约定;如无约定,双方当事人可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 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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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
适当履行
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 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 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 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 顾及
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 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 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 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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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 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 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 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 ,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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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合同关系消灭的角度观察,债务人 全面而适当地履行合同,导致了合同关系 的消灭;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关系消灭的原 因,并且是正常消灭的原因。
• 4、合同的履行不仅是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主要内容,而且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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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
其次,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 关系。该对价力求公平,但并不意味价 值完全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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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负的义务均以到清偿期。同时履 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 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 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 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发行债 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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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顾名思义,指的是构成合同基Hale Waihona Puke Baidu的情势发生
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 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 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 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 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 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则,就是情势变更规则。理 论上习惯称为情势变更原则,我们姑且从之。
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代物清偿的要件: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
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方当 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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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 合意 (4)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 受领给付 四、履行地点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履行主体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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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行标的 三、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
合同履行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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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
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 定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约 定的服务等。
1、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行为, 即所谓债务人为给付行为。这是合同履行的起码要 求。
2、从合同效力方面观察,合同的履行是依法 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且构成合同 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因此许多立法例把合同的履 行规定在合同效力标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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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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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 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 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双务合同 的关联性(牵连性)所决定的。所 谓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 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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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要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 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在 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 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 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 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