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的五大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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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的五大关键问题

模式的一个典型结构是公共部门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及经营。模式关键在于引入私人部门承担公共品与服务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的大部分工作,与政府直接提供公共品与服务相比,有助于地方债务的治理。

一、模式在未来地方债扮演何种角色?

号文提供了新一届政府对地方债务治理的框架,其中明确将逐步剥离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月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最大亮点就是要大力推广模式,通过模式将政府债务转为企业债务。在融资政策的基础上,财政部拟采取公司制形式设立中央财政融资支持资金,为项目开发、准备阶段和融资过程提供资金支持。

根据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测算,到年,与城镇化相关的融资需求约为万亿元。根据号文和《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规定推演,未来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由一般政府债、专项政府债和债构成。可见,应对未来几十年城镇化的资金缺口,模式被委以了重任。从号文规定来看,对于新增政府债务,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对于存量政府债务,在建工程确实没有其

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模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一方面,年中国项目的累计总投资为亿美元,和同类型新兴市场比有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年新增的投资额仅为亿美元,而年城投债的发行量则高达亿元,若模式成功替代城投主导的融资模式,其发展空间巨大。

二、何谓模式?

模式(,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指的是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是世纪年代后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

模式的一个典型结构是公共部门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

特许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及经营。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

施建设,以解决政府的财政困境。

三、模式与模式的区别?

从广义上来说,指的是企业参与提供传统上由政府独自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模式。从世界银行对的分类来看,主要包括外包类、特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某公用基础设施,在规定的特许期限内,私人企业可以向基础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来获取投资回报。待特许期满,私人企业将该设施无偿或有偿转交给政府。

但从合作关系而言,中政府与企业更多是垂直关系,即政府授权私企独立建造和经营设施,而不是与政府合作,通过共同出资特殊目的公司更强调政府与私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的优点在于政府能够分担投资风险,能够降低融资难度,双方合作也能够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目标,形成社会利益最大化,但缺点在于增

加了政府潜在的债务负担。优点在于政府最大可能的避免了项目的投资损失,缺点是投资风险大,私营资本可能望而却步,且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不同,单方面利益最大化的纳什均衡并非全社会最优.经营类和私有化类。因此,本质上也可视为是的一种。

四、模式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模式关键在于引入私人部门承担公共品与服务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的大部分工作,与政府直接提供公共品与服务相比,有助于地方债务的治理。

模式能缓解政府增量债务。私人部门承担项目融资大部分工作,以换取公共品与服务项目长期特许经营权,政府将部分债务转移至私人部门。

模式能够消化政府存量债务。私人部门负责项目运营、维护,其比融资平台公司直接运营更有效率。政府部门虽需承担新建项目部分融资工作,杠杆增加,但因项目运营更有效率地运营所获得的正的净收益有助于消化存量债务。

分散了部分风险。在项目初期已实现风险分配,政府承担部分风险,减少了私人承担的风险,降低了项目融资难度,有助于项目融资成功。当项目发生亏损时,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承担损失。

实际上,从上世纪年代开始,民间资本就已经开始参与了高速公路、电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缓解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困境。但由于在实践过程中有许多不足,阻碍了模式的推广。亓霞、柯永建和王守清在中国软科学上发表的《基于案例的中国项目的主要风险因素分析》系统性总结了导致项目失败的几个原因。

、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由于法律法规的修订、颁布等,导致原有项目合法性、合同有效性发生变化,给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带来不利影响,甚至直接导致项目失败和终止。我国缺少相关法律,对原先签订的项目进行保护。如江苏某污水处理厂采取模式融资建设,在合同签订后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收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方投资者被迫与政府重新协商投资回报率。

、审批、决策周期长。政府决策程序不规范、官僚作风等因素,造成项目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决策周期长,成本高。项目批准后,难以根据市

场的变化对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调整。在青岛威立雅污水处理项目中,政府对市场价格的了解和模式的认识有限,频繁转变对项目的态度导致合同经长时间谈判才签署。

、政治影响因素大。项目通常与群众生活相关,关系到公众利益。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因素导致价格变动,遭受公众的反对。如北京第十水厂由于成本上升需要涨价,但遭到来自公众的阻力,政府为维持安定也表示反对涨价。

、政府信用风险高。地方政府为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有时会与合作方签订一些脱离实际的合同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建成后,政府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直接危害合作方的利益。在廉江中法供水项目中,政府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廉江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合同》中,政府承诺廉江自来水公司在水厂投产的第一年每日购水量不少于万立方米,但当年该市自来水日消耗量仅为万立方米,合同难以执行。

、配套设施不完善。一些项目,通常需要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才能运营,如污水处理厂需要配套的管线才能生产。在实际中,有些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使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项目收益无保障。一些项目建成后,政府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改建其他项目,与该项目形成实质性竞争,损害其利益。在杭州湾跨海大桥建设未满两年时,相隔仅五十公里左右的绍兴杭州湾大桥已准备开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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