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增值税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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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第一节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知识点1】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销售: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包含生产、批发、零售、进口每个环节——道道征收。
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委托方:提供原料主料、受损和丧失功能的货物。
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进行加工、修复,并收取加工费、修理费。
【知识点2】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要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
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缴纳增值税;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托方,则受托方就有了进项税,具体如下图:
二、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税目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总分机构
——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识点3】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2.税务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含义:纳税人同时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2.税务处理: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具体: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4】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增值税纳税人特殊情况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
第二节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登记及管理
【知识点1】两类纳税人的划分及管理
(一)经营规模——年应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
【知识点2】纳税人登记和管理
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信息填报。
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确认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需要认证的内容——补齐资料。
1.达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未达标的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
务资料。
三、下列纳税人无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3.
4.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的所在地和权限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提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节税率与征收率
【知识点1】增值税的税率
税率: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
共5档:17%、13%、11%、6%、零税率
【知识点2】增值税的征收率
增值税=租金÷(1+5%)×1.5%
二、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3%)×2%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第四节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使用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或者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销售或提供或者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行为,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税额计算
2.常用会计处理
【知识点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价外收入,例如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等)。
1.销售额中包括:价款和价外收入
【特别提示】价外收入一般视为含增值税的收入,必须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2.销售额中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条件的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知识点2】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货物: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三、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四、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
1.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七、贷款服务:
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提示1】不得扣减利息支出。
【提示2】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八、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知识点3】销售额的差额确定(营改增列举项目)
一、金融业(6%):
1.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1)不得扣除买卖交易中的其他税费
(2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特例:但是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3)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提示1】全面“营改增’之后范围变化:
融资租赁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17%);融资性售后回租2016-4-30之前,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2016-5-1之后,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6%)。
【提示2】全面“营改增”之后差额计税扣除项目变化。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包括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提供下列服务:
(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三方关系):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两方关系):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3)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二选一计税:
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交通运输服务(11%):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的机场建设费-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三、建筑业: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3%),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四、现代服务(6%):
1.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2.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解析】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1)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5%)
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小规模纳税人(3%)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额同上。
五、生活服务——旅游服务(6%)
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即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2.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七、转让不动产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非自建不动产(不含住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5%计税。
【知识点5】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1.适用试点范围:
自20KK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
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KK〕38号)的规定抵扣。
2.核定方法:
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销售扣税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
①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注释】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合并为: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②成本法:
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③参照法:
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知识点6】分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一、分两年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第一年60%在扣税凭证认证当月。
第二年40%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
扣税凭证指:取得2016年5月1
【例题】2016年7月5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7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
【解析】2016年7月:进项税额600万元,2017年7月:进项税额400万元。
二、分期抵扣的不动产范围
1.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范围:
(1)“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2)“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3)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
【解析1】上述购进货物,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解析2】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需进行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一次性抵扣:3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3)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四、其他
1.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知识点8】进项税额转出
一、购进货物或服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
(一)原税法: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二)成本法: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三)公式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简易计税收入/全部收入
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知识点9】应纳税额计算的时间限定
一、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1)一般规定:
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②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③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新增】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发票认证。
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购买方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办法: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知识点10】应纳税额计算的其他问题
1.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3.销货退回或折让、中止的税务处理: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4.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5.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了解:地市级分行、支行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增值税。
【知识点11】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3.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4.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51条: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人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2.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计税方法及应纳税额计算: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①非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计算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
价(以下相同)。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①非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②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
①非自建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特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