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鲁财采(20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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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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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31
【摘要】SDPR-2018-0130040鲁财采[2018]66号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全省各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管理,我们对《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17]2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9页(P35-43)
【作者】山东省财政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5
【相关文献】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J], ;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的通知 [J], ;
5.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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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鲁财采〔2017〕6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的通知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2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2017年11月3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规范抽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 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7〕2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抽取管理。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专业对应、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原则,从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省管理交易系统)评审专家库子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取所需评审专家。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管理交易系统中的账户,具有依据自行组织或者接受委托组织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的功能,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账户无抽取功能。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管理,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
( 、


采 购 程 序 违 反 规定

采 购过 程 和 中

五 六

采 购 活 动 中 存在 串 通行 为

成交

结果使

己 的 权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在法


供应 商 提供 虚 假 资 料 谋 取 中 标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部 门
门 审査批准 的


经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部
成 后 未 申 请结 题 验 收 的


可按 调整后 的 时 间 延期 办 理验收


人员 发 生 重 大 变化


手续

但 延 期 不 得超 过



力 等 致使 项 目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的


省 直单 位
取 消 其立 项 资 格
收 回 巳 拨付资金


对项

实 施 情 况 的检 查

监督

审 计 与评估 的


承 担 单位
年 内 不 得 申 报 新 的 基 金项 目

项Hale Waihona Puke 目经 费使 用 违 反 有 关 经 费 管 理 规 定
第三 十 三条
验 收 通 过 的 基金 项



由 省住



房 城 乡 建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验 收 证 书 或 匾 牌
拨 经费

停止 拨 款


追 回 资 金等 处 理

政府采购业务技能竞赛模拟题

政府采购业务技能竞赛模拟题

政府采购业务技能竞赛模拟题一、单选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

(共35小题,每小题0.5分,共17.5分)1.招标文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权重最高为()。

[单选题]A.80%B.60%(正确答案)C.30%D.50%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提供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单选题]A.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B.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当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正确答案)C.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D.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3.某省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货物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100万元。

该省某预算单位拟采购一台水下机器人,采购预算为50万元。

水下机器人技术复杂,采购人不能准确提出技术要求。

最适合该项目的采购方式是()。

[单选题]A.询价B.竞争性谈判(正确答案)C.邀请采购D.公开招标4.《国务院关干印发扎实稳住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要求,将政府采购传物和服务项目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

[单选题]A.12%-20%B.8%-15%C.10%-20%(正确答案)D.15%-30%5.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有() [单选题]A.融资行为B.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正确答案)C.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D.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6.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钉政 府 : 部 j 义 件
行。
点生 产 企 业 进 鲁 销 售 安装
本规 定 自 2 0 1 7年 7月 1日起 施 行 , 有效期 至 2 0 2 2 年6 月3 0 E l 。
备案要求 4 . 省 外新 型材 料 防护 设 备 生 产安装企业备案要求
附件 :1 . 外 省 甲级 人 防 工 程设 计 单 位进 鲁年度备案要求
鉴 于采购 人未 在 2 0 1 7年部 门预算 中
安排评 审专家 劳务 报酬 支 出,对 2 0 1 7年
规范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评 审 行 为 ,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政府 采 购法 》及其 实 施
组织评审 的政府采购项 目,仍按 照原 渠道
支付评 审专家 劳务 报酬 , 自 2 0 1 8 年 起 按 照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支付 。
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 知
鲁财采  ̄ 2 o 1 7 3 2 7号
各市财 政局 ,黄河三角洲农业 高新 技术产
业示 范区管委会财政局 ,省 直各部 门、单 发 ,请遵 照执行 。执行 中如有问题 ,请 及
时反馈 。
位 ,全 省各采购代理机构 :
为加 强全省 政 府采 购评 审 活 动管 理 ,
建设标准 ,建设全 省评 审专家库并实行动 态管理 ,与国家评 审专家库互联互 通 、资
源共享 。具体 职责包括 : ( 一 )建 设并 管理 维护 全省 评 审专 家 库;
理 ,规 范政府采购评 审专 家 ( 以下简称评
审专 家)评审行为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政府 采 购法 》 ( 以下 简称 《 政 府 采 购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政府 采购 法实 施 条例 》 ( 以下 简称 《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财政部 《 政府采购评 审专 家管理办

(采购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最全版

(采购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最全版

(采购管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参和山东省各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事项,以方便供应商投诉。

第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诉第五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壹)投诉人是参和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三)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四)《投诉书》(格式见附件1)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六)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七)同壹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第七条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且加盖公章。

第八条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和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第九条投诉人能够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鲁财库[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8]13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我们修订了《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进管理方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采用协议供货制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协议供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制,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四条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产品,应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确定的供货商或其授权代理商,以及其中标产品(品牌、型号)中进行采购,不得向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供货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品牌、型号)。

第二章协议供货的范围第五条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

第六条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由省财政厅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时予以明确。

第七条采购人在财政年度内采购的协议供货类产品,如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或技术性能不能满足单位特殊需求的,不实行协议供货,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鲁财采[2017]2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5.31【实施日期】201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评审劳务报酬发放主体和范围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

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它项目由采购人支付。

使用单位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对项目复审活动,不重复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二、关于评审劳务报酬结算(一)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作为计算和支付依据。

评审实际发生时间以开标时间算起,至签署提交评审报告时止,期间的用餐和休息时间不予计入。

补抽的评审专家以实际到达评审现场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二)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确需现金支付的,由使用单位按照现金使用管理规定处理。

(三)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报销差旅费。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鲁财采〔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鲁财采〔2013〕1号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和效益,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根据今年全省财税工作会议精神,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和效益为中心,以服务部门行政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为主线,紧紧围绕全省财政“绩效管理年”活动的总体要求,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市场监管,加强绩效考核与问责,继续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健康发展。

一、以机制建设为核心,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科学性和有效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增强政府采购管理与其他财政管理的协同配合,使政府采购更好地服务于公共财政管理。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协同配合,努力做到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着力减少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特别是要积极推动将财政性资金工程、民生、公共服务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可积极推动金融存贷、公共服务以及竞争性分配等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凡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同时实行集中支付,做到双推进、共发展,实现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25%以上,提升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力争2015年达到20%;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协同配合,积极探索项目评审与采购论证相结合的评审机制,对评审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同时确定采购方式和相关需求,科学制定采购预算,避免因采购预算虚高而造成采购金额虚高;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协同配合,通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标准,遏制采购超出基本需求的高档次、高配置产品,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也为归集批量集中采购创造必要条件,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合同编制与资产登记管理的同步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预算单位的协同配合,增强对预算单位的培训和指导,着力提高预算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使得政府采购成为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虚心听取预算单位需求意见和建议,把这些意见和建议作为我们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促使把合情合理的变成合规,把合规的努力实现为合法,构建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1月30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政策信息等。

第四条政府采购交易信息的发布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处罚信息和政策信息的发布主体为财政部门。

第五条信息发布主体应当遵循合法规范、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渠道统一、便于获得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鲁财采(2013)27号)

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鲁财采(2013)27号)

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鲁财采〔201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山东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受理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具体组织被质疑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质疑是指参与或者潜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的异议。

本办法所称采购文件是指采购项目招标(资格预审、谈判、更正)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等。

本办法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公告发布至中标(成交)结果公布或者公告发布的全过程,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报价)、评标(谈判、询价)、中标(成交)结果公布或者公告发布等各程序环节。

第四条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与理由,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教唆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五条被质疑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依法处理质疑。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第六条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一)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内容;(二)采购文件未按照规定程序澄清或者修改;(三)采购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四)采购程序违反规定;(五)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行为;(六)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七)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参与或者潜在参与所质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三)在质疑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四)质疑书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五)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鲁财采〔2021〕25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切实保障采购人主体地位,压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履约验收作用,推动实现优质优价采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三章履约验收程序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服务或者工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二章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第五条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第六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鲁财采〔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整个采购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为充分体现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采购需求管理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着力引导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从调研、论证、公开等方面强化管理,以采购需求的规范性保障采购结果的“物有所值”。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定主体第三章需求内容第四章制定方案第五章组织论证第六章需求公示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保障采购效率,落实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标的的技术、规格、性能、功能、质量、服务等要求的具体细化,是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范、有序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符合实际需要,体现厉行节约,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助于政策功能落实。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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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长郭树清2013年7月2日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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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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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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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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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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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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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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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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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构建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2月27日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全面构建公共服务购买机制,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购买主体购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评审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三条竞争性评审,是指购买主体对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通过评审小组对意向承接主体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承接主体的购买方式。

第四条定向委托,是指在特殊条件下,购买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交由特定的承接主体承担的购买方式。

第五条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和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具备组织项目购买程序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组织购买程序能力的第三方代理机构承担具体购买工作。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强化受理主体责任,明确质疑投诉流程,严格失信责任追究,确保采购结果依法合规,采购服务优质高效。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质疑的提出与答复第三章投诉的提起与受理第四章投诉处理与决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高效有序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采购人预算管理级次属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的质疑、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但未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属于潜在供应商。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3]32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3]32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13〕32号)各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进我省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山东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核的方式。

申请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的代理机构应在每年6月份和11月份的1日至10日(节假日除外),向省财政厅提报资格认定或延续书面申报材料。

申请机构在上报书面申请材料之前,应登陆“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申报资格申请。

申报材料实行电子申报,书面纸质审核。

代理机构资格到期时间在集中受理时间之后的,要在规定集中受理时间内提前办理资格延续申请。

二、关于乙级资格认定条件的说明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对山东省乙级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条件进一步明确如下:(一)“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少于10人,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二)“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专职人员”,是指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的专职人员达到10人以上。

(三)“有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是指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试”,取得《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的专职人员达到7人以上。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鲁财采〔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鲁财采〔2022〕3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专家、供应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专门审议印发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全面落实深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扛牢主体责任,积极担当作为,全力推进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从实践来看,一些参与主体仍存在思想不重视、履职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巩固改革成效,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功能、信息公开、履约验收、质疑投诉答复、结果评价等内控管理,不得因委托代理机构规避主体责任。

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运行的督促和指导。

(二)规范采购源头和结果管理。

采购人要加强采购需求调查、论证工作,合理合法确定采购需求。

科学编制采购文件,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确保市场竞争充分。

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落实采购双方责任,把住质效管控的关键环节。

(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采购人要积极采取预留份额、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等措施,落实支持绿色采购、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政府采购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比例要提高至45%,非预留份额采购标包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0%(工程5%)顶格优惠。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库〔2007〕3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维护政府采购秩序,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参与山东省各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事项,以方便供应商投诉。

第四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投诉第五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三)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四)《投诉书》(格式见附件1)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六)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七)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八)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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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鲁财采〔2013〕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山东省各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被质疑人依法受理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质疑人是指具体组织被质疑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质疑是指参与或者潜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的异议。

本办法所称采购文件是指采购项目招标(资格预审、谈判、更正)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等。

本办法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公告发布至中标(成交)结果公布或者公告发布的全过程,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报价)、评标(谈判、询价)、中标(成交)结果公布或者公告发布等各程序环节。

第四条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与理由,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教唆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第五条被质疑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依法处理质疑。

第二章质疑的提出
第六条供应商认为下列事项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被质疑人提出书面质疑:
(一)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内容;
(二)采购文件未按照规定程序澄清或者修改;
(三)采购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四)采购程序违反规定;
(五)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行为;
(六)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
(七)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参与或者潜在参与所质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三)在质疑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
(四)质疑书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

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发出之日;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相应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布或者公告之日。

第九条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其未参加后续采购活动,不得对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第十条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并按照被质疑人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质疑书副本。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等;
(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包号;
(三)具体质疑事项与请求;
(四)事实与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翻译人员签名并注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加盖公章与签字。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二条质疑人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

提出质疑的时间应以直接送达时或者邮件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质疑的受理
第十三条被质疑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处理质疑工作。

第十四条被质疑人接到质疑书后,对质疑书进行审查,对符合质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签收手续,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质疑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被质疑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质疑人限期补充或者修改质疑书,并重新质疑。

第十六条质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应当退回质疑书,并书面说明原因:
(一)质疑人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二)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所有质疑事项均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四)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质疑期限的;
(五)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
(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十七条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被质疑人应当暂停采购活动。

第四章质疑的处理
第十八条被质疑人受理质疑后,认为质疑事项涉及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质疑书副本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

相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质疑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被质疑人应当在受理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仅限于供应商所质疑的内容,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开标前质疑的,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
(三)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质疑的,关于评审专家信息及评审情况;
(四)预中标(成交)供应商情况;
(五)其他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条被质疑人处理质疑事项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被质疑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组织相关当事人当面质证,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

被质疑人在处里质疑过程中,发现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或者评审价格分计算错误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进行答复,但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经审查,被质疑人对质疑事项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质疑人书面提出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三)质疑事项成立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质疑人认为质疑事项成立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且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应当向质疑人书面说明情况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三)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中止采购活动或者认定采购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四)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参照本条前三项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质疑人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投诉。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被质疑人在处理质疑中,发现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有权处理、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质疑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质疑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审查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一)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
(二)借用他人名义或者伪造他人身份进行质疑的;
(三)具有其他虚假、恶意质疑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质疑人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被质疑人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审查属实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二十七条被质疑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无故拒收供应商质疑书;
(二)应当处理的质疑不予处理;
(三)其他质疑处理不当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被质疑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质疑人的工作人员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被质疑人应当依法给予其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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