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2018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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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学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第三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理论、政策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与咨询,为会员、企业、社会服务,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服务,为浦东新区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第五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学会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发动和组织会员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研讨活动,突出应用性学术研讨活动;
(二)学会针对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组织专题调研,为浦东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事业单位服务;
(三)学会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劳动保障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学会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提供帮助、指导和服务;
(五)学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总结、交流劳动保障工作经验;
(六)学会开展国(境)内外同类学术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学会编辑、出版和发行学会会刊和有关书籍,传递和交流有关信息;
(八)学会承办新区有关行政部门委托事项;
(九)学会开办经济实体,以补充学会的经济来源。
第八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应用性学术研究,专题研究,信息交流,政策宣传培训和咨询,业务考察,编辑会刊资料。
第九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
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口头或书面),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后报会长批准,在下次常务理事会追认;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