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以检警关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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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滥 用侦 查权 力 , 顺 检 察 机 关 与 警 察机 关 的 关 系 , 实现 规 范 司 法行 为 , 到 司法 行 为优 化 配 置 的 必须 首要 解 理 是 达
决 的 问题 。
关键 词 : 警 关 系 ; 查 职 权 ; 察 职 权 检 侦 检
中图分类号 : F 1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号 :0 8 9 6 2 1 )2— 13— 3 D '8 / A 10 —76 (0 0 0 0 0 0 进行侦查 。现行法对这一点 做 了根 本性 的修 改 , 定 了检 规 察官与警察在 侦查时 的“ 互协 助” 系 。检察 官 可 以通 相 关 过制定准则对司法警察职员 发布“ 一般 性指示 ” 可 以为 了 ; 取得侦查协助 , 进行 “ 一般指挥 ”2。 【 J ( -检 警分 离模式 -) 检警分离 模式是指检察机关 与警察机 关相互 独立 , 分 别行使各 自职权。即使 有时交叉 , 只是为 了共 同追 溯犯 也
(u o ) SmN. 7
优
化
司
— —
法
职
权
配
置
以检警关 系为视角
王 迎 龙
( 国政 法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北京 1 0 8 ) 中 008
摘要: 优化检警职权配置 , 理顺检警关 系, 是规 范司法行 为, 化司法职权 的重要 内容 。我 国 目前的检警关 系 优
存在 诸多缺 陷, 导致侦查行为监督制约措施缺 失, 出现 了所谓 “ 查 中心主 义” 的刑事诉讼 。如何 制约侦 查机 侦 式
21 0 0年第 2期 ( 总第 7 ) 7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 . 2 l o2 0O
Junl f e o g a gA m ns a v a r Istt o o t sA dL w ora o i nj n d ii rt eC de ntue f li n a H l i t i i P ic
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 件 的侦查 , 检察 机关 主要 负责
提起公诉 , 同时对法律规定 的少数案件行 使侦查 权。公安
大量工作 , 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 报送 的材料 ,而侦查活 动违法 的情况很难想象能够反映在 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
机关独立进行侦 查 , 查终 结之后 , 把案件 移送 检察 机 侦 再 关, 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 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公安机关 的侦查 活动和检察机关 的审查起诉 活动在程序上被明显地 划分开 , 侦查是独立 的诉讼 阶段 , 与起诉 相 比, 只是 具体 任 务与作用不 同, 并无 主次之分 。公安机关 的侦查 活动并 不 附属于起诉 , 起诉也不统摄侦查。而另一方 面, 基于检察 机
负有 接受检察 院请求 、 委托的义务” 。第 1 3条规定警察仅 6 担负辅助检察官的责任 , 应当“ 毫不迟延 ” 地将侦 查结果送
交检察 院…。 日 旧《 本 刑事诉讼法》 也规定检察 官“ 专事 侦 查 ” 然后才规 定 了警察 官辅 佐检察 官并在 检察 官指 挥 下 ,
我国修正后 的刑事诉讼 法确立 的警 、 关系是建 立在 检 检、 分工负责 、 警“ 互相配合 、 互相 制约 ” 和检察机关 对公安 机关 的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两原则 的基础上 。一方面公
检察机关 只负责起诉 , 接到警察 机关移送 的案件后进 行实 质 的审查 , 如认 为证 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充分 , 检察机关可 以要求警察机关补充侦查 , 如果警察机关不同意补充侦查 ,
权, 警察机关为侦查的辅助机关 , 辅助检Biblioteka Baidu机关完成侦察任
务 。代表性的国家有法 国、 国, 德 如法 国刑 事诉讼 法规 定 , “ 司法警察职权 , 由本编所指定 的官员 、 公务 人员 和行 政职 务人员在共和 国检 察官 的指 导下进行 ” 司法警 察在 知 。“ 悉发生重罪 、 轻罪和违警罪后 , 有义务立 即报告共和国检察 官”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1 1条规定 , 6 检察 机关 “ 通过 警察 机构及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 “ 、 警察机构部 门及 官员
罪业 务 上 的联 系 , 不 上 检察 领 导 警 察 , 警 一 体 。在 这 种 谈 检
一
、
检警关系的模式考察
综观世界各国审前程 序的检警关 系 , 大体 可 以分 为两
大类 , 即检警一体化模式 和检 警分离模式 。也 有 的学 者提
出一种检察监 督警 察的模式 , 在检警关系 中检察机关 对警 察机关拥有监督权 , 检察权对侦查权起着监督制约 的作 用 , 但是笔者认为 , 检警一体在本质上 是检察机关 作为侦 查 的
检察机关可以对案件结束诉讼 。在美 国 , J 侦查主要 由警
察实施 , 检察官并不 干预侦查 。检察官认 为案件 证据 已经 达到起诉标准的 , 以决定提起公诉 , 可 认为未达到起 诉标 准 的 , 以要求警察继续侦查 或决定不 提起诉讼 。 可
二、 我国检 警关 系现状与 问题
( 我 国检警关系的现状 一)
模式下 , 在实行侦查分流的国家里 , 警察与检察官各 自拥有 相对独立 的地 位和侦查 权 , 或者在侦查 权检察 机关 独 占的 国家 中 , 仅有警察 享有 侦查权 , 而检察 机关 仅负 责起 诉案 件, 两者均没有领导与被领 导、 服从 与被服从 的关 系, 只是
业务上 的顺 承关 系。代 表性 国家 以实行 当 事人 主义 的英 国、 美国比较典 型。在英 国, 由警 察负责 刑事案 件 的侦 查 ,
主 体 , 察 机 关 只 是辅 助 机 关 , 以说 是 检 察 机关 为 公 诉 目 警 可
的领导展 开侦查 的一个工 具 , 自主性 受到检察机 关 的很 大 限制 。检察监督警察的模式 , 警察机关 还是 自主进行 侦查 行为 , 检察机关并不能领导警察在 自己的操控下展开侦查 , 其从 本质上讲也属于检警分离模式。 ( 检警一体化模式 一) 检警一体化模 式指检察机关拥有指挥权 、 命令 权 , 警察 机关发现犯罪后有对检察官报告 的义务 , 检察机 关 的意 对 见有予 以执行的义 务。在 这种模式 中 , 检察机关 一般 是法 定 的侦查机关 , 享有在侦查 阶段 完全 的侦查 权与侦查 指挥
决 的 问题 。
关键 词 : 警 关 系 ; 查 职 权 ; 察 职 权 检 侦 检
中图分类号 : F 1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号 :0 8 9 6 2 1 )2— 13— 3 D '8 / A 10 —76 (0 0 0 0 0 0 进行侦查 。现行法对这一点 做 了根 本性 的修 改 , 定 了检 规 察官与警察在 侦查时 的“ 互协 助” 系 。检察 官 可 以通 相 关 过制定准则对司法警察职员 发布“ 一般 性指示 ” 可 以为 了 ; 取得侦查协助 , 进行 “ 一般指挥 ”2。 【 J ( -检 警分 离模式 -) 检警分离 模式是指检察机关 与警察机 关相互 独立 , 分 别行使各 自职权。即使 有时交叉 , 只是为 了共 同追 溯犯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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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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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警关 系为视角
王 迎 龙
( 国政 法大 学 刑 事 司法 学 院 ,北京 1 0 8 ) 中 008
摘要: 优化检警职权配置 , 理顺检警关 系, 是规 范司法行 为, 化司法职权 的重要 内容 。我 国 目前的检警关 系 优
存在 诸多缺 陷, 导致侦查行为监督制约措施缺 失, 出现 了所谓 “ 查 中心主 义” 的刑事诉讼 。如何 制约侦 查机 侦 式
21 0 0年第 2期 ( 总第 7 ) 7期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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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l f e o g a gA m ns a v a r Istt o o t sA dL w ora o i nj n d ii rt eC de ntue f li n a H l i t i i P ic
安机关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 件 的侦查 , 检察 机关 主要 负责
提起公诉 , 同时对法律规定 的少数案件行 使侦查 权。公安
大量工作 , 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 报送 的材料 ,而侦查活 动违法 的情况很难想象能够反映在 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
机关独立进行侦 查 , 查终 结之后 , 把案件 移送 检察 机 侦 再 关, 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 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公安机关 的侦查 活动和检察机关 的审查起诉 活动在程序上被明显地 划分开 , 侦查是独立 的诉讼 阶段 , 与起诉 相 比, 只是 具体 任 务与作用不 同, 并无 主次之分 。公安机关 的侦查 活动并 不 附属于起诉 , 起诉也不统摄侦查。而另一方 面, 基于检察 机
负有 接受检察 院请求 、 委托的义务” 。第 1 3条规定警察仅 6 担负辅助检察官的责任 , 应当“ 毫不迟延 ” 地将侦 查结果送
交检察 院…。 日 旧《 本 刑事诉讼法》 也规定检察 官“ 专事 侦 查 ” 然后才规 定 了警察 官辅 佐检察 官并在 检察 官指 挥 下 ,
我国修正后 的刑事诉讼 法确立 的警 、 关系是建 立在 检 检、 分工负责 、 警“ 互相配合 、 互相 制约 ” 和检察机关 对公安 机关 的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两原则 的基础上 。一方面公
检察机关 只负责起诉 , 接到警察 机关移送 的案件后进 行实 质 的审查 , 如认 为证 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充分 , 检察机关可 以要求警察机关补充侦查 , 如果警察机关不同意补充侦查 ,
权, 警察机关为侦查的辅助机关 , 辅助检Biblioteka Baidu机关完成侦察任
务 。代表性的国家有法 国、 国, 德 如法 国刑 事诉讼 法规 定 , “ 司法警察职权 , 由本编所指定 的官员 、 公务 人员 和行 政职 务人员在共和 国检 察官 的指 导下进行 ” 司法警 察在 知 。“ 悉发生重罪 、 轻罪和违警罪后 , 有义务立 即报告共和国检察 官”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1 1条规定 , 6 检察 机关 “ 通过 警察 机构及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 “ 、 警察机构部 门及 官员
罪业 务 上 的联 系 , 不 上 检察 领 导 警 察 , 警 一 体 。在 这 种 谈 检
一
、
检警关系的模式考察
综观世界各国审前程 序的检警关 系 , 大体 可 以分 为两
大类 , 即检警一体化模式 和检 警分离模式 。也 有 的学 者提
出一种检察监 督警 察的模式 , 在检警关系 中检察机关 对警 察机关拥有监督权 , 检察权对侦查权起着监督制约 的作 用 , 但是笔者认为 , 检警一体在本质上 是检察机关 作为侦 查 的
检察机关可以对案件结束诉讼 。在美 国 , J 侦查主要 由警
察实施 , 检察官并不 干预侦查 。检察官认 为案件 证据 已经 达到起诉标准的 , 以决定提起公诉 , 可 认为未达到起 诉标 准 的 , 以要求警察继续侦查 或决定不 提起诉讼 。 可
二、 我国检 警关 系现状与 问题
( 我 国检警关系的现状 一)
模式下 , 在实行侦查分流的国家里 , 警察与检察官各 自拥有 相对独立 的地 位和侦查 权 , 或者在侦查 权检察 机关 独 占的 国家 中 , 仅有警察 享有 侦查权 , 而检察 机关 仅负 责起 诉案 件, 两者均没有领导与被领 导、 服从 与被服从 的关 系, 只是
业务上 的顺 承关 系。代 表性 国家 以实行 当 事人 主义 的英 国、 美国比较典 型。在英 国, 由警 察负责 刑事案 件 的侦 查 ,
主 体 , 察 机 关 只 是辅 助 机 关 , 以说 是 检 察 机关 为 公 诉 目 警 可
的领导展 开侦查 的一个工 具 , 自主性 受到检察机 关 的很 大 限制 。检察监督警察的模式 , 警察机关 还是 自主进行 侦查 行为 , 检察机关并不能领导警察在 自己的操控下展开侦查 , 其从 本质上讲也属于检警分离模式。 ( 检警一体化模式 一) 检警一体化模 式指检察机关拥有指挥权 、 命令 权 , 警察 机关发现犯罪后有对检察官报告 的义务 , 检察机 关 的意 对 见有予 以执行的义 务。在 这种模式 中 , 检察机关 一般 是法 定 的侦查机关 , 享有在侦查 阶段 完全 的侦查 权与侦查 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