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21号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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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第三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发布了地区性排放标准的,位于当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地区性排放标准。

对超过上述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五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执行。

个别工业密集、污染特别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批准,对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应当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

地区性排放标准增加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附表,规定征收标准。

第六条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可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经监测属实,应当停止或减少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以及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应当加倍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实际情况,作其他增收或减收的规定。

第七条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

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

环保记事(1980年-1989年)

环保记事(1980年-1989年)

环保记事(1980年-1989年)1981年2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环境和自然资源,是人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物质源泉。

管理好我国的环境,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

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

1982年5月,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决定,将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建工总局、国家测绘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内设环境保护局。

1983年12月31日-1984年1月7日,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

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

制定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方针。

1984年5月8日,国务院根据第2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决定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委员会由24个部委的负责人组成,李鹏副总理任主任委员,聘请了5名知名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办事机构设在城乡建设环境部。

1984年5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6年11月22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水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环境污染和破坏,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策。

1987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由李鹏总理主持的原则通过了《国家环境保护“七五”计划》。

按照这一计划,中国“七五”期间环保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基本控制工业污染的发展,减缓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水法》1988年7月(国机编[1988]4号),将环保工作从城乡建设局分离,成立独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副部级),明确为国务院综合管理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

排污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

排污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

浅析排污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摘要:排污收费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是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三者之间的关键环节,提高排污费的使用效率,是有效发挥排污费收费制度这项经济手段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简单分析了排污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保护;排污费;专项资金中图分类号:f7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6-0077-01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排污者根据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和数量征收费用的制度。

这一制度是西方国家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其含义是运用经济手段要求排污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把外部经济内在化,其目的是促使排污者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实行排污收费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是环境管理中重要的经济手段之一。

征收排污费不仅强化了环境管理,促进了工业污染防治,为防治工业污染开辟了一条可靠的资金渠道,因此,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是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三者之间的关键环节,提高排污费的使用效率,是有效发挥排污收费制度这项经济手段的一个重要环节。

1982年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第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但不得用于环境保护部门自身的行政经费以及盖办公楼、宿舍等非业务性支出。

依据原有排污费资金使用相关制定,排污费资金的使用是和排污费收入总额及其组成相联系的,其中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80%用于污染源治理,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20%和四项收入用于环保部门自身建设,这一制定在制定之初是完全符合当时的国情和环保部门的实际情况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制定存在明显的弊端,如随着排污收费数量的增加,污染源治理资金理应随之增长,但实际上每年排污费收入的50%甚至更多都用于换本部门自身建设,并且随着环保事业的发展,环保部门人员、设备等日益壮大,自身建设资金需求明显增加,污染源治理资金远不能满足污染治理的资金需求,致使一些技术成熟、急需治理的项目因资金原因立不了项,因此容易造成环境治理的恶性循环;同时,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使用中,由于当时的有些规定不完善,因政策原因造成资金积压,使资金在财政金库滞留,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几个问题的探讨周扬胜;张国宁【摘要】The ifrst deliberation of the Draft Law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has been ifnished and its full text was issued for comments throughout the country. This paper discussed some issues about the draft law that the suggestions might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 to revise relevant provisions. As for the taxpayers of water pollutant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we suggested distinguishing three type behavior agents including enterprises, public institutions and other producers and business operators, centralized urban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and industrial park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As for the taxation scope and method of air pollutants and water pollutants, we suggested that heavy metals in air pollutants should be imposed tax as same as water pollutants in the short term, and the scope, selection principle and equivalent value of taxation pollutants must be reviewed and redeifned in order to separate from emission standards in the future. As for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for solid waste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we suggested the utilization process should exempt from tax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meeting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requirements, and the raw materials and products which come from solid waste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are beyond the scope of this law. In addition, we proposed that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ax should cover product life cycle in the future which include producing, using and disposal procedures.%《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已经初次审议并公布草案全文征求意见,本文对草案中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期望这些建议能为修改法律草案条文提供参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82〕12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82〕12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7月8日川府发〔1982〕121号)现将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征收排污费是搞好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开征。

二、在我省地区性的“三废”排放标准未公布前,全省统一执行全国《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我省地区性“三废”排放标准公布后,统一执行地区性标准。

三、中央部属、省属、军队系统及地、市、州属单位应按当地环保部门发出的缴费通知书,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缴纳排污费,不得拖欠。

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纳入地、市、州财政预算管理;百分之二十留给当地,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管理。

县(市、区)属企业排污费如何纳入预算管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决定。

四、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排污单位治理污染需要补助资金时,中央部属、省属、地属、军队系统企事业向市、地、州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属以下企事业向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补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其所缴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

各地要注意安排中央部属、省属、军队系统重点污染源的治理项目。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为开展征收排污费工作所需的监测费用开支。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五、各地在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前列入排污费开支的人员,由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编委调查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我国环境税费现状分析与政策选择

我国环境税费现状分析与政策选择
排污收费制度是“ 污染者付 费” 原则的体现, 可以使污染防 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 挂钩, 促进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我国经济 发展初期, 排污费的“ 征收、返 还” 机制弥补了政府、 企业在环 保方面的投入不足, 具有重要价 值, 尽管面临一些问题, 但排污 收费由于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 不可能马上撤销, 也不可能马上 转为环境税。
三、促进我国环境保护的环境税 收政策选择
( 一) 提 高 排 污 收 费 标 准 ,完 善 排污收费制度
从作用有效发挥和易于操作管 理的角度, 我国环境税体系应包括 税收体系和收费体系两部分, 应根 据污染物的排放源、 排放量及污染 排放行为的不同特点划分税费的征 收范围。“ 税费共存”应以税收调控 为主,收费调控为辅,在明确税费之 间、 税种之间以及各项收费之间的 调控重点和作用环节的基础上,针 对我国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结合有
一、我国环境保护税费制度与实 施的现实考察
目前, 在我国的税收制度中还 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主要是 通过相关税种进行调节,可以概括 为激励型和约束型两大类。 激励型 环境税收是指通过在增值税和所 得税等税种中规定对合理利用资 源、保护环境的产品和行为给予减 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的激励性环 境税收。 其中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立 足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废旧 物资回收、鼓励清洁能源和环保产 品、鼓励污水处理;优惠手段包括 免税、即征即退、减半征税、允许抵 扣进项税额等。 如利用废旧沥青、
除了在税制当中设置调节环 境 保 护 的 措 施 , 我 国 还 于 20 世 纪 70 年 代 开 始 实 施 了排 污 收 费 制 度 , 这也是我国最早制定并实施的环 境 保 护 政 策 之 一 。 1982 年 2 月 5 日 , 国 务 院 发 布《 征 收 排 污 费 暂 行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办 法》) , 同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办 法》 规 定 了 收 费 的对象、 收费程序和收费标准,主 要 是 对 向 环 境 排 放“ 废 水 、废 气 、废

陕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2.11.12•【字号】•【施行日期】198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1982年11月12日)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现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规定:一、征收排污费工作,由排污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地监测站,要按照省环境保护监测站制定的污染源监测方法进行监测,作为按标准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不准任意扩大征收项目,收费人员不得擅自决定减免。

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由地区行署、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三、凡属于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指情况,和限期治理项目,逾期未完成任务,以及采用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有害有毒物质的情况之一者,加一至二倍征收排污费。

四、排污费按月征收,逾期不缴者,除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滞纳金外,行署、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可通知银行扣款。

对有争议的收费问题,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五、中央部属和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放省级财政;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按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各级地方财政。

人民解放军驻陕单位的排污费,除军分区单位缴入地(市)级财政外,其他单位缴入省级财政。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时,应注明单位预算级次,由当地银行将排污费直接缴入各级财政金库。

六、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要坚持专款专用,先收后用,不能超支挪用。

安排使用一般一年两次,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各级的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百分之八十用于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百分之二十用于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措施,以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排污监理和补助购置环境保护监测设备、科研、培训、宣传等业务性开支。

环保税及其条例

环保税及其条例
2010年就环境保护税方案征求各部门意见。 2013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向国务院上 报了《关于报请审议〈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的请示》。 2015年6月,《环境保护税法》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2015年12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审议。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 1月1日起施行。
《税法》第一条简明扼要地阐明 了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目的。
这里有两层意思需要领会: 一是征税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增 加财政收入,而是减少和禁止排污行 为 。 去 年 , 全 国 排 污 费 收 入 205 亿 元,费改税后,全国环保税收入大概 在300亿左右。对于年税收收入将近 13万亿元的中国财政来说,其财政意 义不大。 二是排污者要通过缴税承担必要 的污染治理与环境修复成本(代价)。 谁 排 污 , 谁 缴 税 。 全 国 纳 税 户 7000 万,环保税纳税户28万,甘肃4500多 户,嘉峪关市共有97户。
《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税法》对于纳税人的 规定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纳税人是具有排污行为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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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税人
延伸 解读

2、“不直接排放”的两种情形 环境保护税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作为应税行为。分 为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而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就不 是环保税的纳税人。 《税法》第四条列举了不属于直接排放的两种情形: 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纳税人)向依 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 的; 二是纳税人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 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这两种情况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对其他排污行为依法征收环境 保护税。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发(1982)21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第三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发布了地区性排放标准的,位于当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地区性排放标准。

对超过上述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五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执行。

个别工业密集、污染特别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批准,对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应当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

地区性排放标准增加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附表,规定征收标准。

第六条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可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经监测属实,应当停止或减少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以及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应当加倍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实际情况,作其他增收或减收的规定。

第七条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

排污收费有关管理规定

排污收费有关管理规定

恶臭源
每月
500-1000
三、超标废渣排污费
含汞、镉、砷、六价铬、铅
氰化物、黄磷及其它可溶废 吨
2.00-36.00

电厂粉煤灰

0.10-1.20
其它工业废渣

0.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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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硝基苯类
吨水倍 a:0.10 b:0.04
12000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las) 吨水倍 a:0.30 b:0.09
5250

吨水倍 a:0.04 b:0.02
5000

吨水倍 a:0.06 b:0.02
4000

吨水倍 a:0.06 b:0.02
4000
有机磷农药(以 p 计) 吨水倍 a:0.07 b:0.04
5.超标排污费的提高征收标准部分—国家《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缴纳排污费 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 3 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 5%。
附表:排污费征收标准
收费项目
总汞 总镉 苯并(α)芘 总铬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b 级起征费(元)
一、污水超标排污费
吨水倍 a:2.00 b: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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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 年 5 月 31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 八条。 (二)事实依据 1.排污单位每月(季)向环境监理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的资料(广州地区排污 及治理情况申报表)。 2.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 3.排污单位拒报、瞒报、虚报,环境监理部门依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五、征收排污费标准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二)收费标准:(见附表) 1.《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 年 2 月 5 日国发[1982]21 号公布)附表:《排污费征收标准》 的废气、废渣部分; 2.《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字 262 号)。 六、排污费的种类

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历史

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历史
通知》
(二)实行以总量收费为主要特征的排污费征收方法
1.扩大了征收对象 《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简称排污者均应当缴纳排污费。
2.改革了征收方法
为适应总量控制的要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排放水、气、 固体污染物按照排污就收费;排放噪声污染按照超标声级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重新计算排污费
7日后未按规定缴费 的,从第8日起加收 2‰的滞纳金,并责
令限期缴纳
按月或季计算确定排污费并公告 出《排污费缴 纳通知单》
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接到《通知单》之日 起7日内到指定商业银行缴纳
排污费
不服
重新计算排污费
7日内排污者提起复议 或诉讼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 受重大损失或特殊困 难申请减、缓、免缴
• 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在杭州、郑州、吉林三个 城市进行总量排污收费的试点。
• 2000年向国务院提交送审稿,2002年国务院原则通过,2003年颁布。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核心思想
《条例》共设总则、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排污费的征收、排污费的 使用、罚则和附则六章二十六条。 • 实行总量收费
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和 历史
一、排污收费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历史 二、《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主要精神 三、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和方法 四、排污费的减、免、缓 五、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 六、排污申报 七、排污收费工作成效与面临的机遇挑战 八、地方普遍关注的二个问题
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和理论基础
排污收费制度的起源
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提出污染者必须承担削减 污染措施的费用,即“污染者负担原则”(简称PPP原则)。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汇总1978-2010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汇总1978-2010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1978—2010节约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对此高度重视。

200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

30年来,我国节能减排的脚步是如何迈进的?通过查阅历年与节能减排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厚重的历史足以让我们触动。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环境保护做出规定,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为以后的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点评:1978年宪法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环境问题作出了规定。

同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与经济发展密不可分的环境问题也势必成为越来越突出的热点和焦点问题,邓小平同志就曾明确指出应该制定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到了国家立法的日程。

--------------------------------------------1979年中国首次颁布《环境保护法》1979年9月,中国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把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任务和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环境保护法》共7章,33条。

其中第一章(总则)规定: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通过“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达到“ 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控制新污染源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水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工作的批复》(计价格[1995]2090号)及《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政府[1996]第3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参照国家总量收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房水已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的,对所接纳的生活污水部分暂不征收水污染物排污费。

第三条对排放水污染物实行总量收费,即按若干种主要污染物同时计征排污费。

对每种污染物,均按其污染当量数和单位污染当量收费值计算排污费,并按所排入水体的功能类别对当量收费值进行修正。

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如实按月或按季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排放废(污)水的数量、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申报数据可以采用实测、物料衡算或按有关污染物排放系数来确定。

所采用的物料衡算系数或污染物排放系数须经环保等部门认可。

第五条执行本办法的同时,继续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即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实施本办法以前已提高征收标准的排污单位,历年来累计提高征收标准的比例延续使用,但征收基数采用按本办法计算的排污费数额。

第六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2.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标准的;3.国家或地方限期治理项目,逾期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4.淮河流域和太湖流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太湖流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宾馆、饭店等餐饮娱乐服务企业,长江流域1999年6月30日以后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5.采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或倾倒废(污)水,或使用稀释方法降低排污浓度、以及使用其他方法逃避缴纳排污费的;6.排放水污染物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允许排放总量指标的。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年2月5日国发1982·21号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是于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同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收费的对象,收费程序,收费标准,停收、减收和加倍收费的条件,排污费的列支,收费的管理和使用等,并附有排污费征收标准。

《办法》明确规定,排污单位交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等责任。

该《办法》的发布施行,使排污收费工作在全国各地全面开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第三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发布了地区性排放标准,位于当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地区性排放标准。

对超过上述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五条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执行。

个别工业密集、污染特别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批准,对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应当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

地区性排放标准增加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附表,规定征收标准。

第六条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可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经监测属实,应当停止或减少收费。

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已撤销),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1991.06.24•【文号】[91]环监字第262号•【施行日期】199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字第262号1991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已组织修订并颁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

为了使排污费征收标准与现行法规、标准配套,有利于强化环境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后的《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正式执行。

同时,《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21号)附表中第二项(废水部分)相应废止。

附件一:《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放污染物超|超标收费单|超标收费|B级起征费|类|污染物||价(A级)|单价(B||||标分界依据|(元/吨|级)||别|名称|||(元/吨||||(吨水·倍)|水·倍)|水·倍)|(元)|-|--------|-------|-----|----|-----||总汞|2000|2.00|1.00|2000||--------|-------|-----|----|-----||总镉|3000|1.00|0.15|2550||--------|-------|-----|----|-----|第|苯并(a)芘|3000000|0.06|0.03|90000||--------|-------|-----|----|-----||总铬|150000|0.06|0.03|4500|一|--------|-------|-----|----|-----||六价铬|150000|0.09|0.02|10500||--------|-------|-----|----|-----|类|总砷|150000|0.09|0.02|10500||--------|-------|-----|----|-----||总铅|150000|0.08|0.03|7500||--------|-------|-----|----|-----||总镍|150000|0.08|0.03|7500|-|--------|-------|-----|----|-----||PH值|5000|0.25|0.05|1000||--------|-------|-----|----|-----||色度|100000|0.14|0.04|10000||--------|-------|-----|----|-----||悬浮物|800000|0.03|0.01|16000||--------|-------|-----|----|-----||生化需氧量|30000|0.18|0.05|3900||--------|-------|-----|----|-----||化学需氧量|20000|0.18|0.05|2600||--------|-------|-----|----|-----||石油类|25000|0.20|0.06|3500||--------|-------|-----|----|-----||动植物油|25000|0.12|0.04|2000||--------|-------|-----|----|-----||挥发酚|250000|0.06|0.03|7500||--------|-------|-----|----|-----||氰化物|250000|0.07|0.04|7500||--------|-------|-----|----|-----|第|硫化物|250000|0.05|0.02|7500||--------|-------|-----|----|-----||氨氮|25000|0.10|0.03|1750||--------|-------|-----|----|-----|二|氟化物|25000|0.30|0.09|5250||--------|-------|-----|----|-----||磷酸盐|250000|0.05|0.02|7500||(以P计)||||||--------|-------|-----|----|-----|类|甲醛|200000|0.12|0.06|12000||--------|-------|-----|----|-----||苯胺类|200000|0.12|0.06|12000||--------|-------|-----|----|-----||硝基苯类|200000|0.10|0.04|1200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25000|0.30|0.09|5250||(LAS)||||||--------|-------|-----|----|-----||铜|250000|0.04|0.02|5000||--------|-------|-----|----|-----||锌|100000|0.06|0.02|4000||--------|-------|-----|----|-----||锰|100000|0.06|0.02|4000||--------|-------|-----|----|-----||有机磷农药|250000|0.07|0.04|7500||(以P计)|||||------------------------------------说明1、收费额=超标收费单价×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倍数)。

最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

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第八条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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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2月5日国发1982·21号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
第三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发布了地区性排放标准,位于当地的
对超过上述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
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地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
第五条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表的规定执行。

个别工业密集、污染特别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
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应
地区性排放标准增加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附表,规
第六条
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排污单位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后,新建、扩建、改建和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以及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
第七条
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

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2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

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1
中央部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省级财政,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当地地方财政。

中央部属和省属企业集中的城市,经省人民政府批
第八条
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可以从生产成本中列支。

提高征收标准的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实行“利改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列支。

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污费,先从单位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如有不足,可以从单位事业费中
第九条
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要坚持专款专用,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
排污单位在采取治理污染措施时,应当首先利用本单位自有财力进行,如确有不足,可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向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从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这种补助一般不得高于其所缴纳排污费的80%。

也可以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80%,交由各主管局安排用于补助企业、事业单位治理污染源,由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监督。

属于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情况的单位,不予补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但不得用于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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