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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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赣发改工业字[2007]595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发改工业字[2007]59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二○○七年六月十四日江西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4号)精神,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开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制定江西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在省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临时成立省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省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的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华中电监局江西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及省有关行办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本次检查工作方案设计、人员分组分工、文件资料准备、各地各部门情况汇总上报、简报编辑报送、会议组织等日常事务和协调联络工作。

办公室在完成此职能后撤销。

各地、各部门要参照省里的做法组建相应临时工作机构。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6月上旬,各地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和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告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汇总后报省政府。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全力服务绿色崛起促进江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全力服务绿色崛起促进江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全力服务绿色崛起促进江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10.16•【字号】赣质监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江西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关于全力服务绿色崛起促进江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质监发〔2015〕3号各设区市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关于全力服务绿色崛起促进江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措施》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质监局2015年10月16日关于全力服务绿色崛起促进江西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全力服务绿色崛起,以提升质量发展水平为目标,主动适应质监体制改革新要求,坚持“指导有方、协调有效、服务有情、监管有力”的工作理念,以实际行动推动我省经济实现更有质量、更有效益的发展,特提出以下措施:一、着眼于“简政放权”,打造服务绿色崛起的良好政务环境1.推进行政许可“三分离”改革。

进一步优化许可审批流程,省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严格实施受理、审查、审批“三分离”模式,即办证大厅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评审中心负责组织技术评审或实地核查(特种设备除外);职能处室负责审批,形成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

同时坚持一个窗口对外,企业申报材料的递交、受理决定书和许可证书的打印发放全部在办证大厅窗口办理,以提高服务效率。

(省局法规处、相关处室、省质监行政许可评审中心负责)2.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者授权证书。

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省局将再取消、下放、委托一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1•【字号】赣府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1]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时期,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实施“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04%,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9.13%和5.73%,较好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充分认识做好“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十二五”时期,我省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省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受省内资源保障能力和环境容量制约以及全球性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特别是我省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难度增大、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等问题。

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但“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难以实现,还将严重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各地、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检验经济是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标准,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提升工业节能监察效能,推动工业企业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察活动(以下简称工业节能监察)。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节能服务等相关活动的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的行为。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工业节能监察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及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工业节能监察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职权法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五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设立举报、投诉电子邮箱。

第二章节能监察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

第八条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受理和查处全省工业企业违法违规用能重点案件;依法组织对全省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含五千吨)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用能状况实施节能监察;设区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企业用能状况实施节能监察;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和查处所属设区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用能企业违法违规用能案件,并依法组织实施节能监察。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局),赣江新区经发局,机关各处室:为打好企业技术改造战役,积极推动全省工业企业深入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现将《江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工信委2018年6月25日江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打好企业技术改造战役,推动全省工业企业深入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在扩大工业有效投资,实施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关键作用,不断提高全省工业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实施意见和工业强省战略,以创新驱动为主线,以两化融合为引领,以智能化、绿色化、信息化为主攻方向,持续扩大有效投入,开展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组织实施技术创新、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信息化改造、服务型制造等五大工程,着力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新经济新动能,不断推动我省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工作目标2018年至2020年,推动全省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每年组织推进千项以上亿元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进一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促进产业发展升级。

2018年,全省推动四千家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全省技术改造投资增速达25%以上,占全省工业投资比重达25%以上。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9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9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9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日江西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大力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保障作用,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县(区)政府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的考核。

分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级考核,其中,对于区域内主要为建设用地,基本没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青山湖区不单独考核,仅纳入设区市级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组织,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具体实施。

自2018年起,每年第二季度对各地上年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实行百分制。

考核指标共10项,分别为: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率当期值、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率排名变化值、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利用率当期值、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利用率排名变化值、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地均财政总收入当期值、地均财政总收入增长率、新增建设用地地均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人口承载力(具体考核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第五条考核指标中相关基础数据主要来源是:(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考核年前5年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批地面积、供地面积、用地面积,考核年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周期,考核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考核年及前1年建设用地总面积等数据。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现将《2018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22日2018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我省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关键之年。

全委要以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精神为指导,以创建节约型机关为主线,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着力在规范、创新、示范、绿色和实效上下功夫,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新成效、新突破,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做出新的贡献。

2018年的主要目标是:全委公共机构人均能耗、单位建设面积能耗、人均水耗分别比2015年下降7.2%、6.0%和9.0%。

围绕实现2018年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健全组织机构,配合出台相关政策一是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公共机构节能领导机构组成部门和人员,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调、执行有力、运转顺畅的协调机制。

二是配合省机管局、委生态办出台《江西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及启动《江西省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能源使用定额标准》编制。

二、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严格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我委公共机构节能2018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强化日常专项监督检查,通报工作情况并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第33号令)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第33号令)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2016第33号令)2016-08-19 08:10:30 来源: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4月27日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健全工业节能管理体系,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工业领域各个环节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和组织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主体,应当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节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能效水平对标达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方案。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综合运用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税支持、绿色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赣质监局发[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质监局发[2008]34号)各设区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更好地履行质监部门的职责,现将《江西省质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列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

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节约能源法》的立法背景、立法意义,深入理解《节约能源法》对质监部门提出的新的要求。

要结合贯彻国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及工作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把实施意见中的十七项工作分解到每个部门,落实到每个人。

二、各单位在落实《节约能源法》过程中,一是要加强与其他节能部门的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协作,共同推进节能工作有序开展;二是要注意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质量、标准、计量、监督、特种设备等各职能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节能工作取得最大成效;三是要将节能服务与节能监管有机结合,寓节能监管于节能服务之中,在节能服务中体现节能监管;四是要注重在节能活动中发挥直属机构的技术优势,用节能新技术指导用能单位节约能源。

三、各单位每半年要对《节约能源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开展节能活动后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并于每年的1月5日和7月5日前分别报省局。

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局请示报告。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意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已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履行《节能法》赋予质监部门的职责,加大节能执法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节能监管的长效机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赣府厅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90号),我省对1980年以来的36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有效141件;废止168件;宣布失效53件;修改7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4、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略)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注:以上文件中,有的文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如《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政发[1980]217号)等,但由于其上位依据尚未修改等原因,暂予保留,待其上位依据修改后,再作修改。

附件2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1.02
•【字号】赣工信节能字【2015】460号
•【施行日期】2015.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
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工信节能字【2015】460号
各设区市工信委、质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局)、质监局:为节约能源和推动节能技术进步,培育并发展我省节能产业,加强节能产品市场管理,维护工业节能产品生产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工业节能产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信委江西省质监局
2015年11月2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发〔2015〕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43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进一步推进节能标准化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主题主线,紧扣江西"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十六字方针,以提升节能标准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为目标,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和创新机制,强化节能标准实施监督,夯实节能标准化工作基础,增强节能标准化服务能力,全面提高节能标准化工作成效,有效支撑我省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升级,为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建立和完善江西省节能标准体系,协调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运输、流通、公共机构和农业等领域节能标准化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坚持准入倒逼。

严格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终端用能产品能效强制性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着"方向舵"和"红绿灯"的作用。

--坚持创新驱动。

发挥市场作用,激发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建立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与节能标准研制同步机制,实现创新与节能标准化的良性循环,促进科技研发、节能标准研制和产业发展一体化。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3.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西省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现将《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3月26日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法治政府建设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

2020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工作任务和省“五型”政府建设要求,不断巩固已有成果,深化重点工作,推动工作创新,全面提升全厅机关干部法治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为实现我省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强化依法行政,着力推动法治机关建设1.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按照省《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部署开展我厅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法规处、相关处室、厅属相关单位负责)。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修订《江西省工信系统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江西省工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厅属单位根据职责负责),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报告制度,严格遵守罚缴分离制度,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赣环督察字〔2023〕373号•【施行日期】2023.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环督察字〔2023〕37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牵头事项清单(试行)》已经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审计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23年10月7日江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进一步推动有关职能部门更好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江西。

江西省节能监察办法(试行)

江西省节能监察办法(试行)

江西省节能监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在本级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依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经营和利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节能管理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工信委(经贸委)是本级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管理工作。

省、设区市、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日常节能监察及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权法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五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行为。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违法违规重点用能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节能监察机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章节能监察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设区市、县(市、区)应加强节能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全省节能监察体系。

江西省节能监察总队是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各设区市承担节能监察工作的机构原则上为节能监察支队;各县(市、区)承担节能监察工作的机构原则上为节能监察大队。

第七条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受理和查处全省违法违规用能重点案件,指导和协调全省节能监察工作;依法组织对全省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含五千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用能状况实施日常节能监察;设区市节能监察支队负责受理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用能案件、指导和协调本市节能监察工作;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用能状况,实施日常节能监察;县(市、区)节能监察大队负责对所属设区市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用能单位实施日常节能监察。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赣府发[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3〕24号2013年9月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加快发展我省节能环保产业,拉动投资和消费,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二十条政策措施。

一、引导市场消费1.扩大节能环保产品及再生产品消费。

推进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完善实施能效标志、环境标志管理制度。

继续组织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照明、高效电机等产品,开展再制造“以旧换再”工作。

放开液化石油气市场管控,扩大农村居民使用量。

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推动粉煤灰、煤矸石、建筑垃圾、秸杆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扩大城市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范围,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加气站等服务设施建设。

(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

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加强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

完善政府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产品的能效水平和环保标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到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中节能环保产品比例达到80%以上。

制定出台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普通公务用车优先采购经济型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择优选用纯电动汽车。

尽快完善政府采购程序,开展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购买节能、节水等服务试点,力争2014年底前全面铺开。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9•【字号】赣府厅字[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18号2008年7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6月23日,省政府在南昌召开全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座谈会,专题研究加强节能减排工作。

省长吴新雄出席会议并讲话,副省长孙刚出席,副省长洪礼和主持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省政府副秘书长张桃生,省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陈石俊,省安监局局长邓兴明,省发改委副主任胡世忠,省经贸委副主任万庆胜,省建设厅副厅长王建平,省环保局副局长倪忠民、陈荣、潭今来、总工程师何纪力以及全省部分节能减排重点企业的负责同志。

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会议要求全省上下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绿色生态江西的战略高度。

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全省上下,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要从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人类生存环境负责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近年来,我省在节能减排特别是污染减排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

但与国家的要求相比,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思想认识以及政策措施的落实上还有很大的差距。

如果不迅速扭转这种局面,污染减排工作就会很被动,江西的发展就可能受到严重制约。

目前我省正处于加快崛起的重要发展阶段,面临既要发展经济又要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双重压力、双重挑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发展规划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为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创建,加快打造绿色低碳发展样板,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引领带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江西省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首批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同步启动,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各地区报送数量不超过4个(景德镇市、鹰潭市、萍乡市、新余市等不超过3个,赣江新区不超过2个),其中各地区至少要报送1个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类示范工程项目,省有关单位、省属高校、省属企业报送示范工程数量不超过1个。

省属公共机构示范工程由省管局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省属高校示范工程由省教育厅负责汇总推荐,省属企业示范工程由省国资委负责汇总推荐。

示范工程汇总表和建设方案请于2023年11月2日前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生态文明处)。

2023年10月20日江西省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推进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建设,引领带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示范引领、有序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创建,布局一批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减污降碳协同、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探索建立重点领域特色鲜明、系统集成的绿色低碳发展样板,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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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的通知(2020)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省节能监察总队:《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已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5年10月8日印发的《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6月16日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提升工业节能监察效能,推动工业企业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的用能及节能监察活动(以下简称工业节能监察)。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节能服务等相关活动的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落后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淘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能的行为。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全省工业节能监察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及相关工作,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工业节能监察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职权法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第五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设立举报、投诉电子邮箱。

第二章节能监察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察重点任务,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联合监察、异地监察等。

第八条省节能监察总队负责受理和查处全省工业企业违法违规用能重点案件;依法组织对全省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含五千吨)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用能状况实施节能监察;设区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违法违规用能案件;依法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企业用能状况实施节能监察;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受理和查处所属设区市工业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用能企业违法违规用能案件,并依法组织实施节能监察。

第九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节能服务等相关活动的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用能的行为;(二)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用能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三)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协助工业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工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五)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领域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宣传与培训,推广应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六)履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职责。

第十条节能监察机构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完善硬件设施、加强能力建设、开展业务培训。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监察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设备、监测仪器和执法车辆,具有从事工业节能监察所需分析、检测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第十二条节能监察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具备满足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工业节能监察主要内容第十三条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以下内容:(一)落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以及项目投入运行后能耗指标达标情况;(二)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执行情况;(三)执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四)编制年度节能计划、落实节能措施情况;(五)建立能源管理体系、落实能源管理制度情况;(六)主要用能设备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七)执行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情况;(八)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情况;(九)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负责人备案、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培训情况;(十)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落实能源消费“双控”目标情况;(十一)高耗能行业企业落实差别化能源价格政策情况;(十二)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执行情况;(十三)工业领域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规范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十四)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事项。

第四章工业节能监察实施第十四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下达工业节能监察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业节能监察计划和监察结果应当报本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工业节能监察应当主要采取现场监察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监察等方式。

采用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但办理涉嫌违法违规用能案件、处理投诉举报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采用书面监察的,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现场监察:(一)工业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二)书面监察时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用能的;(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五)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六)对投诉、举报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运行后能耗指标未到达节能评估审查要求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规定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勘察、采样、拍照、录像、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约见和询问有关人员,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等措施。

第十八条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由节能监察人员在现场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九条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通知要求如实报送书面监察材料和电子文档。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

第二十条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时,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耗指标抽测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委托检测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检测费用,检测费用由委托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构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节能监察。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被监察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推荐指定产品或者服务。

第二十二条被监察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或者不合理用能行为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用能行为的,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二)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对被监察单位节能监察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被监察单位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实施节能监察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未达到要求又没有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延期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业节能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三)违法收取费用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对除本办法法律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违反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8日印发的《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节能监察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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