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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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公益性岗位就业协议书

(适用能够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就业人员)

人员类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签约须知

1、本协议甲方,提供的就业岗位须是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类型的公益性岗位。乙方必须是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唐劳[2009]6号文件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或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甲方安排乙方就业属援助就业行为。

2、本协议甲乙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

3、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协议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4、协议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协议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协议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协议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市2010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00元)。

6、除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就业人员):

姓名:性别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就业困难人员填写)毕业院校专业毕业证号(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填写)联系电话:

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第一条本协议为以下第种。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到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双方同意,乙方平均每天工作小时,平均每月工作天。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乙方按天计酬,平均工资为元/月。

乙方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00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元/月。

第六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货币或银行转账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情况,包括支付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四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八条乙方在协议期限内,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死亡等待遇,按国务院《工作保险条例》、《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条甲方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工具及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

业危害。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七、协议的履行、变更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第十五条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协议的解除、终止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协议,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乙方要求解除协议,在甲方没有《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时,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协议,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乙方违法解除协议,或者违反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解除、终止本协议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协议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根据《协议法》履行法律程序,告知乙方;乙方应自觉遵守,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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