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深卫发[2006]123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深卫发[2006]123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卫生局党委决定和《关于整合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卫发[2006]74号)文件精神,我局启动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用信息系统的整合工作,在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项目管理小组已经完成了前期调研工作,正着手进行社区健康服务信息系统的需求分析和软件的招标采购工作。
为切实贯彻执行市卫生局党委的决定,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解决现用系统中存在的“重复录入、不能共享”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深卫发[2006]74号文精神,积极配合市医学信息中心及项目管理小组全面推进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并及时向项目管理小组反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市医学信息中心和项目管理小组要在市卫生局及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统筹实施我市的卫生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要组织力量集中精力加快社区健康服务信息化建设步伐。
三、各举办单位要指导下属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做好已建居民健康档案等数据的备份和保存,以便在新系统启用时能顺利导入。
四、2006年新建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按“六位一体”功能全面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新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软件信息系统使用情况不纳入评估工作。
五、在新信息系统投入使用之前,业务收费建议采用主管医院的收费系统。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3.08•【字号】深卫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3月8日深卫发[2006]33号) 《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4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已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46期发布)2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3 医疗机构的变更4 医疗美容许可(包括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5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6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7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8 医师执业注册9 护士执业注册10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11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12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1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1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02号许可事项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2-1 医院(社会办)的执业登记一、行政许可内容社会办100张床位以下医院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六条;(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条;(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深圳市卫生和计划
附件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提高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夯实分级诊疗体系基层基础,切实保障全民健康,建设健康深圳,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原则(一)保障公益,促进公平。
坚持社区健康服务的公益性质,落实政府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的保障责任,通过直接筹资建设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市民提供均等化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保障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以服务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居民主要健康问题、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作为配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主要依据,保障居民步行15分钟内可以找到一家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三)分类设置,统一管理。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分类指导。
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共三个类别设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三个类别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区别其功能定位,实行分工合作,协同服务,互相补充。
(四)创新服务,提高能力。
鼓励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大力推广签约服务模式,促进居民与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建立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为居民提供实施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管理,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
二、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分类和设置(一)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功能:综合门诊服务;组织实施全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统筹指导二、三类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2.设置要求:达到综合门诊部类的医疗机构设置要求。
满足开展全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服务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
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要由政府负责举办。
3.布局要求:3-5万人口的社区,配置1家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全市重点建设110家左右,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门诊服务、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家庭医生服务、全科医学研究培训等功能完备的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深卫基妇发[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6〕59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管理,确保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公益性,就医疗收费、药品管理、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经费等管理,特重申以下规定:一、规范医疗收费管理1、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备好收费清单,如当事人需要应无条件予以提供。
3、社康中心收支账目齐全,做好收入、支出和交接班记录,现金日清月结,与举办医院财务科交收手续完整。
二、规范药品管理1、院办院管的社康中心不得独立进行药品采购,必须由举办医院统一采购、配送药品。
2、严格执行药品标签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发放药物和提供治疗前要清晰的向被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讲清楚费用,指导阅读药物标签,并保留联系电话或住址信息。
3、举办医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降低药品售价,保证社康中心的药品售价不高于医院本部的价格。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举办医院要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劳务工医疗保险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章制度,为参保人提供适宜的服务。
四、加强财政经费管理1、严格社区健康服务财政经费管理,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举办医院应按照财政财务有关规定在医院总帐下设立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并接受上级财务监管和专项审计。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启动经费和维持经费必须用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发展,包括基本设施建设、基本设备的购买和维护、人员培训及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康机构)是主要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社康机构分为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一类社康中心)、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二类社康中心)、社区健康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康站)。
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社康机构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社康机构。
非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公立社康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类社康中心(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不得设置医疗美容科。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不得设病床。
(三)人员。
1.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或者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2.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注册护士。
3.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4.预防保健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至少分别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5.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1)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
设口腔科的,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专业的执业医师。
(2)设药房的,至少有2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3)开展门诊手术的,至少有1名麻醉专业的执业医师。
(四)场所。
1.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房屋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与诊疗科目相应的诊室,其中全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5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附件八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目录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医院(一)一级综合医院(二)二级综合医院二、中医医院(一)一级中医医院(二)二级中医医院三、中西医结合医院(一)一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二)二级中西医结合医院四、专科医院(一)口腔医院(二)康复医院(三)医疗美容医院(四)耳鼻咽喉科医院(五)骨科医院(六)心血管病医院(七)皮肤病医院(八)肿瘤医院(九)精神病医院(十)中医专科医院第二部分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二、中医门诊部三、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专科门诊部(一)普通专科门诊部(二)口腔门诊部(三)医疗美容门诊部(四)耳鼻咽喉专科门诊部(五)中医专科门诊部第三部分诊所、医务室设置基本标准一、普通诊所二、口腔诊所三、中医诊所四、中西医结合诊所五、医务室第一部分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级综合医院设置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在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放射、B超、心电图)、手术室、储血室或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营养室、消毒供应室。
(三)其他:医务科、质量控制科、信息科(含病案室、统计室)。
三、人员(一)医院主要负责人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在一级以上医院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二)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所有医生应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三)每个床位平均至少配备0.4名护士,护师占护理人数30%以上。
所有护士应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执业注册。
(四)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均为相应专业的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医师。
麻醉科至少有1名从事麻醉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五)高级职称人员占全院人员比例不低于5%,本科学历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6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基本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公共卫生服务1、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针对报告制定干预措施,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2、健康教育。
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3、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
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慢性病预防控制。
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干预工作,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5、精神卫生服务。
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6、妇女保健。
提供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7、儿童保健。
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8、老年保健。
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9、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10、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协助计生部门发放避孕药具。
11、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医疗服务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2、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3、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4、双向转诊服务。
5、康复医疗服务。
6、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二、机构名称和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专有名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执业登记,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深卫发[2007]1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07.02.08【实施日期】2007.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卫发〔2007〕16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和《关于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机构编制的通知》(深编〔2006〕137号)精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为全面落实我市卫生事业“一大一小”发展战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聘用聘任实施细则》(深人发〔2005〕4号)和《关于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机构编制的通知》(深编〔2006〕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做如下规定:一、基本原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要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卫医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深府办[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五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体系,构建与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分工协作的城市两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提高市民医疗保健水平,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发〔2009〕1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深府〔2009〕23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机构设置合理。
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为依据,建设以一级医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同时将能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其中,并根据我市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地调整和优化现有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
到2011年,建成布局均衡、配置规范、功能适宜、运转协调的社区健康服务体系,使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成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实施社区首诊的基础平台。
在确保全覆盖的基础上,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更加合理,居民就医更加便捷。
(二)标准规范统一。
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加快解决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问题,加强全科医学队伍建设,充实适宜设备;制定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标准,推动适宜技术进社区,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服务水平。
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运营标准(试行)
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运营标准(试行)为加快本市社区服务的开展,建立、完善“社区为本”的为民服务平台,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与《深圳市社区服务“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结合全市社区服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社区服务与社区服务中心(一)社区服务是指依托各类服务设施,以特殊和困难人群为重点对象、以满足全体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目的,由政府主导、推动和扶持,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提供的各种服务。
社区服务主要包括社区公共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和便民利民的社区商业服务。
(二)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服务的提供平台,其命名原则是:识别名(所在街道、社区名)+社区服务中心。
对于已经形成服务项目品牌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接运营的的社区服务中心,其命名可为:服务项目品牌名+识别名+社区服务中心。
(三)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深圳市级或区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通过参加政府招投标而获得。
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居委会可通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方式参加政府招投标。
(四)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主要从事政府资助或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以及居民自助互助、文化娱乐、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居民的需求情况,也可以开展必要的经营性服务项目。
(五)社区服务中心的运营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购买或资助的公共服务项目费用。
经营性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作为运营经费的补充。
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必须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与审计。
(六)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可争取和动员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为社区服务提供场地、设施、资金、人力等支持资源,鼓励社会组织、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和以追求社会价值为目标的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广泛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形成多元化的服务供给模式。
二、场地及硬件配置(一)社区服务中心的原则上应选择居民集中、交通便利的场所,并应具备配套的公共活动区域及室外活动场地。
中心门前显著位置统一设置名称和标识,附有本中心平面图和服务项目简介,并在社区主要道路上设置引导标识。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深卫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通知(深卫发〔2007〕73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服务范围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设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每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1-2万人口,原则上一个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但在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社区和比较独立的大型企业内也可以根据需要增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制订、修订由市卫生局决定。
二、命名原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须以“XX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登记注册,命名原则是:举办单位(可选)+识别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三、基本内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的诊疗服务以及健康促进、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提供综合性、连续性的就诊服务、家庭服务和双向转诊服务,原则上不设置其他二级专科。
在登记注册时必须完成社区诊断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户籍居民60%以上、暂住居民20%以上。
四、人员配置(一)建立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团队,每万人口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和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护士按与医师1:1比例的标准配备并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及标准1101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及标准1101深卫人发〔2010〕87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各区卫生局、光明和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推动我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资源配置工作,落实《深圳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路径》(深卫人发〔2010〕204号)任务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标准二○一○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加强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实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规范、资源到位、功能落实、科学管理、监管有效的目标,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2567号),以及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等相关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是指在我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三条根据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服务能力等,设置一类(街道级)、二类(居住地)、三类(功能区)社康中心三个管理类别,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进行规划建设、审定分类、资源配置、监督管理、绩效评估,并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社区健3康服务机构适用的管理类别,并按其类别进行规划建设、资源配置和监督管理,加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布局。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3.09•【字号】深卫医发[2007]22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深卫医发[2007]22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单位、市卫生监督所、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医疗机构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校验的工作程序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
市卫生局负责市属医疗机构、区属二级以上医院及社会医疗机构医院的校验;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区属一级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的校验。
(一)校验申请1、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期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之日算起。
2、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此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上免费下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本校验期的执业工作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护人员的执业注册、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等。
3、医疗机构校验期满未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二)校验审查1、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2、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由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由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核查,涉及有关医疗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定。
社区健康服务站基本标准
社区健康服务站基本标准1. 介绍社区健康服务站是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健康服务的机构。
为了确保服务站的正常运作和提供优质的服务,制定以下基本标准。
2. 设施要求- 服务站应具备适当的场地和必要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诊室、药房、待诊区、会诊室、办公室等。
- 设施应符合卫生、安全和隐私的要求。
- 设施内应设有灭火器、急救设备等基本设施供应。
3. 人员要求- 服务站应配备合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
- 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适当的医疗和健康服务。
- 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保持专业能力和知识更新。
4. 服务范围- 服务站应提供常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
- 服务站应提供常见健康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
- 服务站应协调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的需要。
5. 服务质量- 服务站应保证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和健康服务。
- 服务站应保证服务流程规范,减少患者等待时间。
- 服务站应定期开展质量控制和满意度调查,以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6. 卫生管理- 服务站应遵守卫生法规和卫生管理要求,确保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 服务站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保证设施的清洁和无菌。
- 服务站应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和环境保护工作。
7. 信息管理- 服务站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患者信息、医疗记录和药品管理等。
- 服务站应保护患者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 服务站应定期备份和更新信息,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以上是社区健康服务站的基本标准,旨在保证服务站的正常运作和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健康服务。
服务站应将这些标准作为参考并逐步推进,以提供更好的服务。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深卫人规[2010]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0.05.10【实施日期】2004.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卫人规〔2010〕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名义发布或者由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和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委2002-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原深圳市卫生局、原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原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出具收养送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生〔2003〕48号)2.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的通知(深计生〔2003〕49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3〕56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4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奖励和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4〕33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的通知(深卫基妇发〔2004〕32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储血室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68号)8.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范》的通知(深卫医发〔2004〕57号)9.关于印发《深圳市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发〔2005〕18号)注2004年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社区公共健康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社区公共健康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1. 基础设施标准
- 中心应具备适当的面积和空间布局,以容纳不同科室、诊室
和候诊区。
- 确保中心内部设备和设施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 提供适宜的通风、照明和环境卫生,保障居民使用环境的舒
适和安全。
2. 人员配置标准
- 中心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医疗专业背景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技术人员。
- 医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为居民提供优
质医疗和健康服务。
3. 服务项目标准
- 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的诊断、治疗和
管理。
- 实施预防保健工作,包括健康教育、疫苗接种和常规体检等。
- 提供应急医疗抢救和急诊服务。
4. 资源配置标准
- 确保中心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药物和医疗耗材,以满足常
见病和慢性病的诊疗需求。
- 制定合理的资源管理策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5. 质量管理标准
-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程、开展
质量评估和改进措施等。
- 加强对中心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居民获得高质
量的医疗和健康服务。
以上是社区公共健康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标准,中心应根据实
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适度调整和补充,以提供更好的医疗和健康服务。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统一我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深卫发[2007]143号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统一我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
正文:
----------------------------------------------------------------------------------------------------------------------------------------------------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统一我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
(深卫发〔2007〕143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及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统一我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视觉识别系统,根据《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社妇发〔2007〕18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标识,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新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视觉系统,在我市原来整体视觉系统的基础上,启用卫生部制发的统一标识,新的标识和制作规格见附件1及附件2。
二、关于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视觉系统的使用规定,按照卫生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使用规定》的要求执行(见附件3)。
三、2007年新建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求使用新的标识, 2007年前成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请各单位于2007年12月底前全部更换为新的标识。
附件:1、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标识标准图案(略)
2、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标识标准制图(略)
3、《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188号)(略)
二○○七年十月十日
——结束——。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药品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药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1.10.09•【字号】深卫发[2001]82号•【施行日期】200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药品管理的通知(深卫发[2001]82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及驻深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了保障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药品质量和居民用药安全、便捷,落实市药监局、市纠风办、市卫生局及市工商局整顿和规范管理医疗器械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药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提供便捷的用药服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努力实现服务模式转变,以人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畴,提供连续的、综合的健康服务,完成包括健康促进、卫生防病、妇幼保健(含计生技术服务)、慢病管理及疾病诊疗等六大任务。
指导居民安全、合理使用药品是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必不可少的优质服务之一,但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仅允许提供医生处方配药,不许设置对外开放的药房或将内设药房扩大化、开放化,甚至变为一个营利性药房。
二、加强管理,保障居民用药安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作为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具备独立进行药品采购的条件与资格,因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举办单位要统一采购,加强管理,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药品售价,严禁将药品按批发的方式加成后拨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保证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售价不高于本部其他部门的零售价。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完善药品申领、发放和使用制度,按照深卫发(2001)65号文件要求,全部使用电脑进行管理,药品领用、发放和使用记录必须保存至药品有效期限后一年(至少两年)。
逐步实行药品标签制度,药品零售前进行标准化分装,发放前向服务对象说明用法、用量及其使用注意事项,药品包装上要使用标签注明药品名称、总量、用法及中心电话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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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深卫发[2007]7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7.05.21
【实施日期】2007.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通知
(深卫发〔2007〕73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服务范围
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设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每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1-2万人口,原则上一个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但在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社区和比较独立的大型企业内也可以根据需要增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制订、修订由市卫生局决定。
二、命名原则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须以“XX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登记注册,命名原则是:举办单位(可选)+识别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三、基本内容
社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