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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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深卫发[2007]7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7.05.21

【实施日期】2007.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的通知

(深卫发〔2007〕73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发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服务范围

根据《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设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服务1-2万人口,原则上一个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但在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社区和比较独立的大型企业内也可以根据需要增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的制订、修订由市卫生局决定。

二、命名原则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须以“XX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登记注册,命名原则是:举办单位(可选)+识别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三、基本内容

社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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