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社会工作岗位设置
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的进展_基于长沙市城市社区的实证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企业和一些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职能逐步剥离并回归社会,政府的职能定位由经济型转向公共服务型,中国社会工作找到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精神,全面落实民政部关于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议要求,各省各地市积极探索社会工作介入基层社区的途径与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构建和谐基层社区中的功能与作用,为和谐社区构建注入活力。
本研究选择了2009年民政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单位——长沙市天心区作为研究对象,主要考察城市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服务项目内容建设、服务效果保障与评价工作、支持资源获取结构等四个方面的具体进展状况,以期了解社会工作介入城市社区工作的进展状况。
长沙市天心区辖有9街1镇共63个社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状况也各有特色,进展程度各不相同。
本研究在湖南长沙天心区社会工作试点的全部9个街道1个镇共10个辖区中,各自随机抽取1个社区居委会,最后对所抽取的10个社区进行问卷调查,要求每个行政区的样本数量在50个以上,并保证在每个辖区中对2名以上的调查对象进行深度个案访谈;对试点社区内的社区居民以及社会工作社区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本次调查从2010年1月20日开始到2010年2月5日完成,历时15天,共发放问卷500份,问卷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为495份,问卷有效率为99%(样本情况见表1)。
调查问卷资料经整理、筛选、核实后对有效问卷进行编码,然后输入电脑,利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并得出结果。
一、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状况分析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关键就是社会工作岗位设置,只有设置了社会工作岗位才能全面整体地推进社会工作的发展,社会工作人才才能涌现,稳定并发挥作用。
以下对城市社区各部门设置社会工作岗位以及引进NGO机构的情况进行统计(具体见表2)。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策,引导社区工作站发挥更大作用,深圳市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强社区工作站建设和运行的实施意见》,涵盖了社区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人员培训与管理、资金保障等方面。
为了让这些政策能够更好地落地生效,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便应运而生。
定义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是指管理社区工作站行为的规定性文件,其具体内容包括社区工作站的分类管理、管理体制、管理程序、监督与评价等。
适用范围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社区工作站的管理。
分类管理社区工作站根据其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进行分类管理,分为以下几类:1.综合服务类社区工作站,主要面向社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服务、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
2.福利服务类社区工作站,主要面向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孤寡老人等提供福利服务。
3.社区发展类社区工作站,主要面向社区内企业、小微企业、个体户等提供政策咨询、商务交流、文化活动等支持服务。
4.其他特殊服务类社区工作站,主要面向社区青少年、流动人口、女性、环卫工人等提供相应服务。
社区工作站的分类管理有利于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并且有利于统计服务对象以及服务内容,同时也有利于资源的调度和利用。
管理体制社区工作站管理实行领导班子主持、工作人员负责的管理体制,社区工作站设立站长或者主任一人,由工作人员中选举产生。
社区工作站领导班子由站长或主任、副站长或副主任、主管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社区工作站实行“三定”机制,即定职责、定人员、定经费。
管理部门应根据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人员和经费。
管理程序建站程序1.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符合政府工作部门要求、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和资金保障情况;2.社区工作站应当经过政府工作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正式设立;3.社区工作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
资金保障程序1.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社区工作站经费;2.经审核后,财政提供经费;3.社区工作站使用资金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实施;人员管理程序1.社区工作站除法定节假日外,一般应当每周开展服务工作,服务时间具体由社区工作站根据服务对象的工作、休息情况自行具体安排;2.社区工作站应当制定规范的服务流程,并实行签到制度;3.社区工作站应当开展专业培训,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旨在规范社区工作站的运行和管理,提高社区服务效率,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以下是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社区工作站的设立:社区工作站应根据居民需求和社区规模设立,
确保覆盖到每一个居民区。
2. 组织结构:社区工作站应设立站长负责制,下设若干工作人员,明
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3. 服务内容:社区工作站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咨询、信息发布、
社区活动组织、公共事务协调等服务。
4. 工作机制:建立定期会议制度,收集居民意见,及时处理社区问题,保证社区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5. 财务管理:社区工作站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
透明性和合理性。
6. 人员培训:定期对社区工作站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
专业水平。
7. 信息公开:社区工作站应将工作计划、服务内容、财务报告等信息
向社区居民公开,接受居民监督。
8. 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工作站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形成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格局。
9. 考核评价:建立社区工作站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工作站的工作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
10. 问题处理:社区工作站在遇到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并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保障居民权益。
11. 技术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社区管理软件、在线服务平台等,提高社区工作站的工作效率。
12. 法律遵守:社区工作站的所有活动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些试行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升社区工作站的管理水平,增强社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社区的和谐与稳定。
深圳社工“1+7”文件
深圳社工“1+7”文件来源: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初步建立具有深圳特色的社会工作制度体系,现就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深圳社会工作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是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1.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迫切需要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
社会工作是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提供专业社会服务,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的职业活动。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和标志,对于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创新社会管理体制、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27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也较早地遇到了各种矛盾和问题,明显受到土地、资源、人口、环境等“四个难以为继”的制约,面临着社会治安、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事业建设方面的“四个严峻挑战”。
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也需要通过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来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
社会工作人才是深圳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建设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全面落实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七大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和排头兵,应当在社会建设包括社会工作方面带头落实好中央的要求,切实把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作为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加快推进步伐,力争取得比较大的突破。
深圳社区管理体制现状、问题及治理模式探讨
深圳社区管理体制现状、问题及治理模式探讨深圳社区管理体制现状、问题及治理模式探讨张则武深圳在城市化进程中,对行政管理体制和基层公共治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笔者作为基层社区管理的一名工作者,试图从深圳社区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对当前社区治理模式进行探讨。
一、深圳社区治理的沿革和现状随着改革和农村城市化的进一步深入,深圳基层治理经历了几个阶段不同模式的探索:2002年以前,基层治理的模式主要是传统的村委会、居委会村(居)民自治并存的模式。
2002年起,在居委会内部试行“议行分设”体制,并对全市社区规模进行了调整。
2004年开始,实行“撤镇设街”、“村改居”,全面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工作。
2005年以后,在全市推行“居站分设”体制,并逐步实行“一站多居”。
到目前,深圳共有社区工作站630个,社区居委会854个。
结合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目前深圳逐步形成了行政与自治、政府与民间多种形式互相补充的多元治理结构。
主要表现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党群共建模式日益发挥作用;政府职能通过社区工作站向社区延伸;基层民主在“居站分设”下回归了居民自治的功能;社会保障通过政府和民间的各种机构向居民提供服务;业主自治在业主大会、业委会中得以体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
从社区类型来看,目前深圳社区主要有六种类型:一是花园式社区,即以商住房、政策性住房为主的社区。
此类社区配套完善,住宅相对集中和独立,人员流动少,管理规范,城市社区氛围浓厚。
二是商业型社区,即社区内商业街、店铺为主的商贸区,此类社区商业气氛浓厚,人来人往。
三是“村改居”社区,即以原村委管辖的范围或自然村落形成的住宅小区,此类社区原居民与外来人员混居,大部分为出租屋,配套先天不足,环境较差,地下加工厂和治安、安全隐患较多。
四是“非村改居”城中村社区,此类社区主要是地下开发商开发的私人住宅楼形成的住宅小区,环境同“村改居”社区,但管理上会有不同,社区内违法建筑多。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加速,城市居民生活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社区工作站在当代城市化过程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深圳市作为中国的特区,作为全国经济发展的前沿,已经成为城市化的代表,社区工作站的管理对于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加强和规范地下社区工作站的管理也成为深圳市政府管理和社会发展的必要举措。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的规范管理,促进城市化进程,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的管理。
其中包括社区工作站的建设、运营、服务质量的提升等方面,下面具体阐述:一、社区工作站建设城市化进程中,社区工作站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社区工作站是社区与政府直接联系的重要窗口,要想社区和居民得到更好的服务,就必须有更完善的社区工作站建设。
首先,对于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的建设,应该根据不同的社区文化特点和市民需求进行分类,因地制宜,因需施策,切实解决社区居民的生活困难和实际问题。
要注重引入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社区工作站建设过程中的作用,营造“政府引导、居民参与、社会协同”的城市治理模式,促进社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
其次,社区工作站的设施和管理也是关键,要建立完善的设施及管理体系,使工作站设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高效。
社区工作站应当具备有较为完备的设施,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咨询及接待区、文化活动室等基础设施,同时要有合理、科学的管理制度以及科学的工作方案。
二、社区工作站运营在建设好的社区工作站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工作站的运营,加大工作站的投入,并不断完善工作站的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更便利的服务。
首先,社区工作站应当由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有实践能力和组织能力的社会志愿者共同管理。
专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社会服务经验,并具备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服务的能力。
阳光社区、银龄服务、维修服务、家政服务等,都可以成为社区工作站的服务领域。
论深圳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_黄建宏.pdf
第21卷第4期2009年8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G u a n g d o n g I n s t i t u t e o f P u b l i c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 V o l .21N o .4A u g .2009收稿日期:2009—03—17基金项目:广东省社科规划课题《社区运行机制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黄建宏(1983—),男,福建漳州人,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段华明(1954—),男,陕西咸阳人,中共广东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所所长,教授。
论深圳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黄建宏,段华明(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 广州 510053)摘要:深圳市体制转轨和人才队伍自我优化发展的要求奏响深圳社区人才队伍建设的序曲,一系列社区工作人才措施包含在社区干部、社会工作人才、社会服务协管员、社区服务志愿队伍建设之中,集中反映了“活、专、稳、全”的深圳特色。
关键词:深圳;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中图分类号:D 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533(2009)04—0090—05一、深圳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前奏深圳市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是一种顺应现实客观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仅是深圳市体制转轨过程中机构增设与调整的要求,而且是深圳市人才队伍发现自身问题、自我优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1.机构增设与调整是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催化剂。
(1)“政社分开”后的机构增设。
深圳经济社会转轨早,城市居民向“社区人”转变快,居委会所承担的行政功能与服务功能突出。
为了使居委会从繁杂的行政与服务工作中摆脱出来,体现基层自治的功能,深圳市推行了“政社分开”。
即对居委会的自治、行政和服务功能进行分离,并在社区内成立社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站,承担从居委会脱离出来的行政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
社区工作站与社区服务站都需要人才队伍的建设。
如盐田区的社区工作站主要有这样几个层面的人员:一是站长层面的干部;二是社区雇员(5—10名/站);三是社区综合协管员(1名/千人)。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3年11月27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组织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七)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网络信用平台和诚信档案制度;(八)依法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信访事项;(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区主管部门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四)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五)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总2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政府工作部门要求社区工作站协助或承办的临时性、非常规性工作,应实行“费随事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社区工作站应协助做好社区信息化工作,开设“一站式”服务窗口,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
社区工作站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区工作站开展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应相互支持、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工作。
社区工作站应接受居委会的监督,听取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和支持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反映社情民意、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支持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组织参加的社区事务协商议事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站务公开制度、财务制度、学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加强社区工作站建设。
第四章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二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全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总员额,并根据各社区类型、面积、人口等,核定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每个社区工作站一般配备5至15名工作人员,其中站长1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站长助理,但最多不得超过2名。
人口较多、面积较大的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第十四条对原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过渡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
具体办法由各区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出现缺额的,实行公开招聘。
社区工作站招聘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提出雇用计划报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区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并参照公务员、职员录(聘)用的有关规定组织笔试、面试和体检。
第十六条应聘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愿意履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义务;(三)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大专以上学历;(五)符合规定的岗位条件。
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运营标准(试行)
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设置运营标准(试行)为加快本市社区服务的开展,建立、完善“社区为本”的为民服务平台,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与《深圳市社区服务“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结合全市社区服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社区服务与社区服务中心(一)社区服务是指依托各类服务设施,以特殊和困难人群为重点对象、以满足全体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目的,由政府主导、推动和扶持,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提供的各种服务。
社区服务主要包括社区公共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和便民利民的社区商业服务。
(二)社区服务中心是社区服务的提供平台,其命名原则是:识别名(所在街道、社区名)+社区服务中心。
对于已经形成服务项目品牌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接运营的的社区服务中心,其命名可为:服务项目品牌名+识别名+社区服务中心。
(三)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深圳市级或区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通过参加政府招投标而获得。
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居委会可通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方式参加政府招投标。
(四)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主要从事政府资助或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以及居民自助互助、文化娱乐、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居民的需求情况,也可以开展必要的经营性服务项目。
(五)社区服务中心的运营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购买或资助的公共服务项目费用。
经营性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作为运营经费的补充。
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必须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与审计。
(六)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主体可争取和动员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为社区服务提供场地、设施、资金、人力等支持资源,鼓励社会组织、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和以追求社会价值为目标的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广泛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形成多元化的服务供给模式。
二、场地及硬件配置(一)社区服务中心的原则上应选择居民集中、交通便利的场所,并应具备配套的公共活动区域及室外活动场地。
中心门前显著位置统一设置名称和标识,附有本中心平面图和服务项目简介,并在社区主要道路上设置引导标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宜居社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宜居社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4•【字号】深府办函[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宜居社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宜居社区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方案》中涉及本部门、本区(新区管委会)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
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市创建宜居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居环境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深圳市宜居社区建设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宜居社区建设,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宜居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要性建设宜居社区是将深圳建设成为生活舒适、环境优美、功能完善、人民群众具有幸福感的宜居城市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省政府提出“2015年末,珠三角地区宜居社区(含省级、市级)比例达到70%”目标,缩小我市原特区内外社区建设水平差距的基本手段。
针对我市社区自治组织的管理功能未充分挖掘,社区凝聚力较弱,居民文明意识和家园意识有待提高,城中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和科学引导,抗灾防灾设计和设施有待完善,后街背巷脏乱、道路破损严重,原特区外社区规划相对滞后,公交停靠站服务设施配备不齐全,排水管网、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垃圾分类回收桶等市政环卫设施不完善,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发展不均衡,基层文化机构的服务质量与水平有待提高,住宅区物业管理尚未全覆盖,且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快建设宜居社区。
社区工作站的四种模式(上)
社区⼯作站的四种模式(上)社区层⾯的社区⼯作站、社区服务站、社区居民事务办理站、社区事务代办站等社区事务办理服务机构(下统称社区服务平台),是近些年社区建设中的新现象。
在承认其促进社区治理效果的同时,各地也出现了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难以形成复合治理结构的情况,特别是社区居委会与社区服务站职能不分,影响各⾃的功能发挥。
社区服务平台出现的背景《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九⼈组成”。
但是随着社区规模的不断扩⼤,社区居委会的现有⼯作⼒量远远不能适应社区⼯作需要。
就北京情况⽽⾔,1999年调整社区居委会规模后,户数在1000户以下的社区仅有554个,占社区总数的21.3%,80%以上的社区远远⾼于《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00—700户的规定,致使社区管理服务任务加重,但社区居委会⼈员较少之间的⽭盾更为突出。
这种情况下,为适应新时期社区⼯作需要,增加社区⼯作⼒量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社区服务平台的四种模式我国各地设置社区服务平台模式的做法不尽相同,根据社区服务平台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不同关系,从全国各省市的实践看,社区综合服务平台的设置主要有派出、民办、并设、内设四种模式。
派出模式或称平⾏模式。
这种模式以深圳、南昌、成都(锦江区)等地的做法为代表。
以深圳市为例,按照《深圳市社区⼯作站管理试⾏办法》规定,社区⼯作站完全独⽴于社区居委会。
社区⼯作站和社区居委会是平⾏的两个组织,分别担负不同职能。
在这种模式下,社区⼯作站实质上是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街道党⼯委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作。
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作,以及由其他各区政府确定需要进⼊社区的⼯作事项(包括,承办社区综合管理事务、社区安全事务、社区法制事务、社区健康事务、社区⼈⼝和计⽣事务、社区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社区⽂化事务、社区环境卫⽣和环境保护事务、社区协调事务以及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的管理,促进社区居民自治和社会组织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的设立、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社区工作站是指由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共同投资设立,以服务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开展各类社区活动的公共服务机构。
第四条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当遵循自愿、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的主体作用,提高社区治理水平。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场所,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二)有负责人和专业服务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三)推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加强社区居民自治意识;(四)依法履行相关登记和报告程序,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第六条设立社区工作站的程序如下:(一)社区组织和社会组织协商确定社区工作站的设立意向;(二)编制设立方案,包括工作站的功能定位、服务内容、人员配置等;(三)履行相关登记手续,依法进行备案和公告;(四)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议事会审议通过;(五)经备案后开始运营。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社区工作站应当按照设立方案开展服务活动,并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促进社会团体在社区的发展;(二)组织开展社区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提高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三)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管理制度,及时反馈社区居民的诉求和需求;(四)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经验,改进服务质量;(五)接受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及时反馈信息。
第八条社区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公开。
第九条社区工作站应当密切配合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共同推动社区治理的改善和社会谐和稳定的维护。
第四章服务第十条社区工作站应当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提供以下服务:(一)居民文化娱乐活动和健身保健服务;(二)居民教育和培训服务;(三)社区公益服务和志愿活动组织;(四)社会组织的活动场地和资源共享;(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共服务。
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深办发〔2005〕3号2005年2月22日)
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深办发〔2005〕3号2005年2月22日)【发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发布文号】深办发〔2005〕3号【发布日期】2005-02-22【生效日期】2005-02-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深办发〔2005〕3号2005年2月22日)《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社区是指由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划分社区的主要根据是有利于服务和管理、有利于居民自治、有利于资源开发利用,并考虑地域的独立完整性、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因素。
每个社区常住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
在相对独立完整的居民聚居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社区。
第三条第三条社区建设应当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社区建设坚持以党的建设为龙头,以政府推进为主导,以社会参与为基础,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文化活动为载体,实行分类指导,达到资源共享。
第四条第四条社区建设的目标是建设安全文明、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的和谐社区,努力实现区域规划佳、设施配置优、服务效率高、资源效益大。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第五条建立健全以各级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居民参与的社区建设管理格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深卫健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市民健康,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19年3月18日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深圳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市民健康,根据《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和服务规范,向市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相关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协助提供辖区居民居住情况,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各级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统计分析和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本市常住居民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2006。
9.13)2006年10月30日10:21 房地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的规范管理,深入推进社区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社区工作站服务的地域范围.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协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区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二章社区工作站的设立第四条社区工作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有利于社区管理和服务,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有利于居民工作和生活.第六条设立社区工作站一般以每个社区工作站辖常住人口约6000~10000户为标准,并参考社区类型、面积等因素。
相对独立完整、物业管理完善的大型社区,可以超过前款标准设立社区工作站。
对社区内物业管理相对完善的住宅区,政府通过委托的方式将社区行政事务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可核减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员额.第三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第七条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一)社区综合管理事务: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及时通知并协助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发展规划;参与建设和管理社区基础设施;指导建立社区义工组织和开展社区义工活动;协助开展社区统计工作,采集社区人口、单位、设施等各种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协助开展社区统战工作等。
(二)社区安全事务:协助管理社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协助开展社区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社区民警维护社区治安,参与群防群治,配合、落实维稳及综治工作进社区。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深民规〔2015〕2号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改进和提高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改进和提高社区居民议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区居民议事会应当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和民主议事”的原则,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主导,开展以民主提事、议事、协商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议事活动。
第三条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的主要议事机构,是拓宽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活动的一种有效载体,是社区重大决策事项的主要讨论平台,对促进社区居务公开,增强和谐稳定,促进我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社区居民议事会同时履行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
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工作制度等由各区结合实际,参照《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粤民发〔2015〕92号)另行规定。
社区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龙华新区社区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服务中心运营管理,促进社区服务事业发展,依据《深圳市社区服务“十二五”规划》、《深圳市社区服务中心运营与评估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深圳市龙华新区关于大力发展社工事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服务中心是依托各类服务设施,以专业社会工作者为骨干,以特殊和困难人群为重点对象,以满足全体居民物质文化需求为目的,由政府主导、推动和扶持,各类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建设的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社区服务中心的具体运营资格须经政府招投标采购程序取得。
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局为招标人,运营主体机构中标后,需按规定程序与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局、办事处签署三方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社区服务,主要包括社区公共服务、居民自助互助服务和便民利民的社区商业服务。
坚持“需求导向、循序渐进、多元供给、民间运作、综合服务”的原则,建立政府、社会、社区、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的多元供给渠道,打造社区服务体系。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五条社会建设局是新区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主管单位,负责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统筹设置龙华新区社区服务中心;组织落实各项管理、监督与考评工作;审核经营性便民利民服务项目;落实区级配套资金、完成相关服务购买、受理相关投诉、以及发放社工补贴等工作。
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达不到市和新区相关运营标准的运营主体,终止运营合同。
第六条办事处社会事务科是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责任部门,负责协调社区各方关系;整合社区公共服务场地、设施,指导和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活动;推进社区服务中心示范点建设和服务内容项目化运作;开展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责任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立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与中心运营主体共同参与的月度工作例会制度,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重点问题。
第七条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主要职责:发挥民意聚集和表达功能,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对社区服务的需求,提交服务项目建议;协助落实场地和设施;帮助社区服务中心整合社会资源,支持配合开展各类服务;参与考评工作,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举办社区居民自助互助服务项目。
浅论城市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
浅论城市社区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摘要:合理的开发和设置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岗位是建设宏走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基础和根本。
但是目前阻碍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规范的岗位设置、有效的激励机制、科学的从业标准和良好的社会认同。
因此将从岗住设置这一个领域进行深入分析,对数量结构、配备比例、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上进行分析,并给出时策建议。
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是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发展社会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应该按照整合现有社区社会工作岗位、加快引进专业社会工作者、积极壮大民问组织的思路,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以对象设岗位、以需求定数量的原则,综合衡量不同社会工作岗位要求、服务对象、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研究设计社区社会工作的岗位。
1 社区社会工作现有岗位的整合截至2006年我国有社区居委会成员44.3万人和社区从业人员33万多人,这些人长期从事社区的社会工作,有着丰富的经验,是社区社会工作的中坚力量。
对现有岗位的整合主要是针对现有的在实际中长期从事城市社区社区社会工作的人员,这些岗位设置不明确。
岗位结构不合理、岗位职责不清晰等等。
因此应对其人员进行整合,充分发挥这些人员的最大效能。
对现有岗位进行调整,有利于充分利用社区内的资源,推动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
(1)对于社区居委会内部的两委成员岗位整合的具体建议如下:按照社区事务和居民需求的多样化,社区分类成不同类型的社区,不同类型的社区所承担的职责以及居民需求的多样化和管理的难易成都都是不一样的,在配备人员标准的基础上还要充分考虑到本地社区的类型,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形式,如果是单位型、小区型社区,可适当减少成员数量,如果社区属于混合型、城乡结合型、老城区型等情况较为复杂的则可考虑适当增加工作人员。
(2)对于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岗位设置配置方案如下。
①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整合方面:在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整合方面,可以参考深圳的情况,深圳市在整合社区专职工作者方面是在街道层面成立社区工作站。
深宝府办[2006]47号关于做好市政府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六个配套
深宝府办[2006]47号关于做好市政府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六个配套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自身建设,强化责任目标管理,推进行政执行力建设,市政府颁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条禁令》、《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六个配套文件(简称“1+6”)。
近期,市政府将对各区贯彻落实“1+6”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现将落实“1+6”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区监察局已将“1+6”文件印发人手一册,各街道、各单位要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学习“1+6”文件内容,领会“1+6”文件精神,要通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切实把各级组织和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市政府“1+6”文件精神上来,为贯彻落实“1+6”文件筑牢坚定的思想基础。
市政府将于2006年4月底前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学习“1+6”文件的情况组织考试,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准备,2006年4月10日前将学习情况报区府办。
今后“1+6”文件将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领导干部任前培训和公务员日常业务培训的重点内容。
二、及时完成责任制分工细化表明确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1+6”文件的各项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对“1+6”文件确定的任务进行分解而制定的《深圳市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工作责任制一览表》,明确了区政府作为责任单位的工作事项和办理期限。
区府办、区监察局、区执行力办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区政府的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相应地制定出《宝安区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工作责任制分工细化表》,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
(2006.9.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的规范管理,深入推进社区建设,建设和谐社会,根据《深圳市社区建设工作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社区工作站服务的地域范围。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协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第三条社区工作站在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区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二章社区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条社区工作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应有利于社区管理和服务,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有利于居民工作和生活。
第六条设立社区工作站一般以每个社区工作站辖常住人口约6000~10000户为标准,并参考社区类型、面积等因素。
相对独立完整、物业管理完善的大型社区,可以超过前款标准设立社区工作站。
对社区内物业管理相对完善的住宅区,政府通过委托的方式将社区行政事务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可核减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员额。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方法
第七条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社区综合管理事务: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及时通知并协助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行为;负责社区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发展规划;参与建设和管理社区基础设施;指导建立社区义工组织和开展社区义工活动;协助开展社区统计工作,采集社区人口、单位、设施等各种信息并按规定上报;协助开展社区统战工作等。
(二)社区安全事务:协助管理社区内出租屋和流动人口;协助开展社区消防及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社区民警维护社区治安,参与群防群治,配合、落实维稳及综治工作进社区。
(三)社区法制事务: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咨询和法律进社区、法律援助等活动;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协助开展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
(四)社区健康事务:协助开展社区健康教育普及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卫生防疫、疾病普查普治、社区医疗救助等工作。
(五)社区人口和计生事务:大力倡导社区新型人口文
化和生育文化,为社区居民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六)社区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负责社区低保对象、残疾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等群体的管理;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工作,采集相关信息,为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咨询,协助处理劳动保障信访;协助开展赈灾救济、双拥、老龄、殡葬管理等工作。
(七)社区文化事务: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办好社区宣传栏;组织科学普及、国防教育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组建社区文体队伍,开展文体和读书活动等,创建学习型社区、文明社区。
(八)社区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社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社区绿化、美化、净化工作,与有关单位、门店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保护社区环境;协助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社区内环保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等。
(九)社区协调事务: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事务,依法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与其工作手段相适应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社区工作站委派工作
任务,凡需社区工作站协助完成或承办的工作事项,必须经区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政府工作部门要求社区工作站协助或承办的临时性、非常规性工作,应实行“费随事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社区工作站应协助做好社区信息化工作,开设“一站式”服务窗口,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便利和服务。
社区工作站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社区工作站开展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应相互支持、协调与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工作。
社区工作站应接受居委会的监督,听取居委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和支持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反映社情民意、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支持居委会和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组织参加的社区事务协商议事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站务公开制度、财务制度、学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加强社区工作站建设。
第四章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全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总员额,并根据各社区类型、面积、人口等,核定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每个社区工作站一般配备5至15名工作人员,其中站长1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站长助理,但最多不得超过2名。
人口较多、面积较大的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员额。
第十四条对原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可过渡为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
具体办法由各区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出现缺额的,实行公开招聘。
社区工作站招聘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提出雇用计划报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区人事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并参照公务员、职员录(聘)用的有关规定组织笔试、面试和体检。
第十六条应聘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义务;
(三)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大专以上学历;
(五)符合规定的岗位条件。
本市户籍人员应聘人数不足的,经区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招聘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根据岗位要求和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雇用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名单并签定雇用合同。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每一雇用期不超过三年,可连续雇
用。
第十八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情况,根据不同岗位性质和工作量,参照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工资标准确定。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兼任居委会成员的,不享受居委会成员补贴。
第十九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补休。
第二十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客观、公正、民主的原则进行考核。
包括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考核遵循以下程序:被考核者个人进行工作总结和自评;社区工作站写出评语;街道办事处在充分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评定。
社区工作站站长、站长助理的任命和考核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站长和站长助理的任命结果应报区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正式聘用、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解除雇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对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
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第五章办公设施和经费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统筹解决社区工作站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社区工作站正常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分设时,各区应对原居委会的资产进行产权清理,属国有资产的,产权划归区人民政府所有,其中办公设施、活动场所等可交付社区工作站使用。
第二十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将社区工作站的办公经费、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和补贴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社区工作站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规范经费支出管理。
各区应加强对社区工作站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区可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