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集团集体合同(最终稿)【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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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集体合同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企业实际,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经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本钢集团工会)代表职工与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集团)协商一致,由本钢集团的首席代表与本钢集团工会的首席代表签订。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首席代表的更换,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条本合同草案文本,经双方平等协商,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签订。本合同订立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本钢集团及所属子(分)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制定的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遵循本合同规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六条本钢集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文本由本钢集团拟定,应听取本钢集团工会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本钢集团及所属子(分)公司、直属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依法帮助、指导职工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对本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本钢集团新招录的职工(不含政策性安置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考核不合格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30日前,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绩效考核结果,向职工提出书面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各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履行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任何一方不同意续订的,各单位应在合同期满日终止劳动合同并于终止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与各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钢集团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二次(订立次数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各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本钢集团劳动合同文本约定,各单位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调换职工的岗位。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各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变更职工的岗位。

第十三条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严格按《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暂行)》(本钢发人字〔2012〕42号)执行。各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各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各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代表本单位依据《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暂行)》(本钢发人字〔2012〕42号)和本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法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手续。

第十五条依据《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对因生产经营困难和产业结构调整而需批量裁减人员时,各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实施.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做好离岗退养、居家休息等不在岗职工的政策兑现工作。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持续加强管理,降低经营成本,加大绩效考核挂钩力度,同时职工应支持企业各项工作实施,努力提高工作技能和劳动效率。在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实现本单位生产经营目标和本钢集团综合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下,应合理安排提高职工年度收入水平。

第十八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应发薪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当期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适应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劳动特点的薪酬制度。工会和职工应支持企业适时优化薪酬结构,调整分配关系和完善组织、岗位绩效管理等工作,提升分配活力,提高劳动效率。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依法制定本企业薪酬制度,与同级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后,提交职代会或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并向职工公布.各单位和职工应严格遵守《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指导意见》(本钢发人字[2012]199号)、《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本钢发人字[2012]200号)、《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薪酬支付办法》(本钢发人字[2012]201号)及本企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安排标准工时制职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工作的,要依法支付职工加班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法定休假日除外)。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由各单位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各单位可依法从职工本人收入中扣除经济损失的赔偿,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限额。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依法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40小时的工时制度。对于因生产特点决定,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各单位应当依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严格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凡执行劳动定额或实行计件的职工,由于个人原因未完成定额任务或造成返工,不支付超时报酬,不安排补休.重大改造、检修项目,应合理安排工期及休息。对于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五条企业执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本钢发人字〔2012〕40号).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休假时间,保证职工正常休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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