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勤与休假管理制度(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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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纪律,加强员工的出勤与休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事业部、各子(分)公司自行制定方案,报实业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条管理部门

1.实业公司人员的出勤与休假管理部门是实业公司人力资源部。

2.异地办公人员的出勤与休假管理由所在地办事处设专员负责。

3.调动工作所在地人员的出勤与休假管理部门为所在地人力行政部。

4.外派人员的出勤与休假管理部门为派驻地人力行政部,并由派出的分管部门负责抽查。

第三条管理职责

1.负责对员工的考勤、休假进行管理:办理相关手续,记录员工出勤与休假情况,按规定执行员工各类休假的工资处理。

2.负责对员工出勤与休假的数据统计、提报、监督、检查、奖惩。

3.各级管理者有督促所辖员工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责任。如因监督不力造成数据失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四条实行综合工时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周末大小休),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

第五条如因工作需要,公司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及工作时间外值班或工作,员工应积极配合,超时工作以安排调休为主。

第六条考勤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

第三章考勤规定

第七条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按指纹考勤,另外由部门设专人负责记录员工出勤情况,按月填写《部门考勤明细表》,并每月3号前提交《部门考勤汇总表》至归口的人力行政部。

第八条新入职员工在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出勤指纹录入,考勤机放在各门卫室,当班保安负责监督员工按指纹考勤,考勤记录作为员工工资核算依据。

第九条上下班无特殊原因未按指纹考勤或登记者,视为缺勤。

第十条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6-30分钟者视为迟到;当月迟到累计5次(含)者按旷工1天处

理,5次以上者按旷工2天处理。

第十一条在规定的下班时间,未经准假而提前30分钟以内离开工作岗位者视为早退;当月早退累计5次(含)者按旷工1天处理,5次以上者按旷工2天处理。

第十二条在工作时间内无故缺勤即视为旷工,无特殊原因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1天处理。连续旷工2天(含)或当月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年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三条因公外出

1.当因公外出在正常上下班时间内,须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并在部门《外出看板》上登记去向。

2.员工因公外出须按指纹考勤后再外出办事,办完事如已下班须提前通过协同或电话,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并报备,并补办部门领导签字认可的《未按指纹考勤说明单》至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否则按缺勤处理。

第四章加班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提倡高效率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但对于因工作需要安排在下班、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可安排调休同等时间,或冲抵其病假和事假。

第十五条加班时间以一个小时起算,7.5小时为一天,可冲抵相同小时的事假或病假。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需提前申请。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5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表》交到出勤与休假归口管理部门备案。临时加班,则在第二天补交《加班申请表》备案。

第十七条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加班申请表》进行备案的员工,其加班时间视为无效。

第十八条加班工资根据基本工资标准计发,平时加班按1.5倍计算,公休日加班按2倍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倍计算。

第十九条员工加班应如实按指纹考勤,记录加班时间。

第二十条员工在公休、法定节假日经批准出差,视为加班,不需另行办理加班申请手续,可按天数冲抵其同样天数的病假和事假,或者安排调休。

第二十一条以上加班条款不适用于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

第五章假期规定

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有法定假,并按公司规定享有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工伤假、调休假、进修假、探亲假等假期。

第二十三条法定假

员工享有法定假如下: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国庆节(3天),具体休假天数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非法定假

1.“三八妇女节”女性员工可在节日当天放假一天,可调休。

2.有14岁以下子女者可在“六一儿童节”当天放假半天,过期失效。

第二十五条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可申请病假。1天以上病假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或发票。员工由于不遵守公司制度或社会公共秩序而负伤不能上班者,或者因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而负伤不能上班者,按事假处理。

2.非急诊病人需提前请假,请假程序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急诊病人需至少提前1个小时通过电话、协同向主管提交请假申请,同意后方可休假,并于到岗当日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员工因病需利用工作时间进行治疗的,凭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按病假累计处理,请假时间以半个工作日起计算。

4.请病假者,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基本工资。

5.员工长期病假将进入医疗期,根据员工本人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医疗期为3个月到24个月不等,医疗期与工作时间对应关系及医疗期计算见下表:

第二十六条事假

1.员工因私不能上班者需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批准确认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确因突发急事不能到岗上班,又没有事先请假,须以应到岗工作时间为标准,至少提前1个小时通过电话、协同向主管提交请假申请,同意后方可休假,到岗当日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以一个小时起计算。

4.正常情况下每月事假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每月事假超过5天,月度考核不得评优;每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当年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且公司有权调岗。

5.事假为无薪假期,事假期间按本人当日全额薪资扣减。

第二十七条婚假

1.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持结婚证申请3天婚假,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者另增婚假7天。再婚者婚假统一为3天。

2.婚假应在领到结婚证书后1年内一次性休完。

3.婚假按自然天数计算,即节假日连续计算。

4.结婚证书时间在入职本公司后的员工,方可享受婚假。

5.婚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二十八条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限本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儿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及配偶,以及配偶的父母死亡可休丧假3天。

2.丧假逾期可申请以事假、年休假冲抵。

3.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二十九条产假

1.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均享有产假,具体假期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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