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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药品领域垄断行为,促进药品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1. 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2.《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9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1.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fgs@,邮件主题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2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1月22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违反反垄断法将最高罚5000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违反反垄断法将最高罚5000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违反反垄断法将最高罚5000万元作者:来源:《中国食品》2020年第02期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1月2日-1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已满11年的《反垄断法》将迎来首次“大修”。

征求意见稿显示,修订后的《反垄断法》仍为八个章节,但条款数量由现行的五十七条增加至六十四条。

征求意见稿的其中一个显著变化是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

根据“法律责任”章节,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除了沿用“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规定外,对于上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垄断协议的,罚款限额从5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罚款限额最高提至5000万元,是之前的100倍,体现了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于任何滥用垄断优势,剥夺、限制、排斥竞争,特别是打压、封杀中小竞争者的行为采取了零容忍态度。

通过重典治乱、猛药去疴,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从而打消超级大企业、垄断企业滥用垄断优势的底气,有利于打击、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征求意见稿另一大显著变化是新增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除原有依据因素外,新增“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刘俊海表示,近年来,部分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优势地位,游离在现行《反垄断法》之外。

此次征求意见稿除了考虑现行《反垄断法》针对传统产业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外,还增加考虑了互联网企业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掌握和處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因素。

同时,该条款用一个“等”字,采取开门列举的方式,充分考虑到互联网企业独特的商业模式。

此外,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条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1•【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部分较大的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协会、企业、专家学者对修正草案的意见;并就修正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17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同时书面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意见。

6月14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修改反垄断法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根据有关部门意见,增加反垄断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的规定。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单位、专家学者建议,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完善修正草案的相关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将修正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单独作为一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二是将修正草案第九条修改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什么是垄断协议行为呢?简单来说,就是一些企业或经营者通过秘密协商、达成默契等方式,联合起来限制竞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这种行为就像是在一场比赛中,部分选手私下约定“放水”或者“联手打压”其他选手,破坏了比赛的公平性。

比如,几个同行业的大企业商量好统一提高产品价格,或者共同限制产量,这就使得消费者不得不面对高价和短缺的困境,选择的余地大大减少。

那么,为什么要禁止垄断协议行为呢?首先,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垄断协议行为直接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当企业联合起来控制价格和供应时,消费者往往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却无法享受到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这就相当于消费者的钱包被不公平地“瘦身”了。

其次,对于市场中的其他竞争者来说,垄断协议行为制造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那些遵守规则、努力创新的企业可能因为无法与垄断联盟抗衡而被挤出市场,这无疑是对创新和创业精神的沉重打击。

长此以往,整个市场的活力和创新能力都会逐渐衰退,经济发展也会受到阻碍。

我们来看看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可能包含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方面,它可能会明确界定哪些行为属于垄断协议。

这就像是给市场参与者画出了一条清晰的“红线”,让大家清楚地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例如,明确规定企业之间直接或者间接固定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行为都属于垄断协议。

另一方面,征求意见稿可能会详细阐述如何认定垄断协议行为。

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相关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等。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才能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可能会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措施作出规定。

这就像是为违法者准备了一把“利剑”,让他们在违法之前有所忌惮。

处罚措施可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可能对相关企业的负责人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

高额的罚款和严厉的法律责任能够有效地威慑那些企图通过垄断协议谋取私利的企业和个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第三条(垄断行为的定义)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过度集中;(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特定市场的定义)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特定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法所称特定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设立反垄断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第七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垄断行为。

第二章禁止垄断协议第八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以下简称为“协议”)。

协议包括:(一)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首先对垄断协议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这一清晰的定义为后续的监管和执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一些企业可能通过秘密的协议或者默契的协同行动,共同操纵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从而达到获取超额利润的目的。

而明确的概念界定能够让这些隐蔽的垄断行为无处遁形。

在认定垄断协议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标准和方法。

比如,对于价格垄断协议,不仅关注直接的价格固定行为,还对价格变动的协同行为进行了考量。

对于产量和销量的限制协议,也有了更加细致的判断依据。

此外,对于市场划分、限制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也纳入了垄断协议的认定范围。

这些具体而全面的认定标准,使得反垄断执法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调了对行业协会组织垄断协议行为的监管。

行业协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成为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组织者或者推动者。

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一旦发现,将依法予以严惩。

这一规定对于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在调查程序方面,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限、调查手段以及被调查企业的配合义务等。

例如,执法机构有权要求相关企业提供证据、资料,企业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调查。

同时,对于调查过程中的保密义务也进行了规定,以保护企业的合法商业秘密。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企业,将处以高额的罚款。

同时,对于尚未实施但已经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还规定了对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责任追究,增加了违法成本,从而形成有效的威慑。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于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和领会征求意见稿的精神,加强内部合规管理,避免陷入垄断协议的泥潭。

市监总局公布《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市监总局公布《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市监总局公布《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为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6月15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三、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邮编100820。

请在信封注明“《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15日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指南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行使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职能的各种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总体要求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四条禁止组织从事垄断协议的一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是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行业协会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

前款所称从事,包括垄断协议的达成和实施。

第五条垄断协议的形式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通过其他方式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有关经营者基于独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价格跟随等平行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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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播报
实施已满11年的中国《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关 键节点。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反垄断 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月31日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一共八章 64条,与现行《反垄断法》比较,有多处增加修改,其中第 二十一条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征求意见稿特 别提及,“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 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 的能力等因素。”征求意见稿中对违法处罚金额有较大提升。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新增公平竞争审查等条款。

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制止垄断协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价格垄断协议除外),包括下列形式:(一)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决定;(二)口头协议或者口头决定;(三)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和决定,但经营者之间存在默契、协调一致等协同行为。

第四条认定协同行为,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经营者行为的一致性;(二)行为相同或相近且不具有合理理由;在考虑上述因素时,应当结合市场结构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

第五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包括以限产、停产、压货等方式限定生产总量、销售总量,或者限定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二)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包括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销售商品的种类以及划分原材料的采购区域和供应商等。

原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及相关设备等。

(三)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包括限制投资、开发、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或者新产品,限制租借新设备等。

(四)联合抵制交易。

包括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以及联合要求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

(五)串通投标。

包括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内定中标人、轮流中标以及就报价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等行为。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六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投标人达成垄断协议。

包括招标者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以及招标者与投标者就报价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串通等行为。

(二)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约定交易相对人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

国家出手遏制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

国家出手遏制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

国家出手遏制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作者:蒙慧欣来源:《计算机与网络》2021年第01期2020年12月24日早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同时,人民日报谈调查阿里巴巴一事时,称此次立案调查,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平台经济鼓励、支持的态度有所改变,恰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发展平台经济,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央行发公告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近日约谈蚂蚁集团,督促指导蚂蚁集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金融监管、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要求,规范金融业务经营与发展。

消息一经公布,阿里巴巴美股盘后跳水,港股阿里巴巴开盘即下跌3 %,此后跌幅一路走低至9 %,截至收盘,阿里巴巴报228.200港元,较前一个交易日下跌8.13 %。

市值一日蒸发4 372.29亿港元(约合人民币3 682.55亿元)。

而针对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一事,阿里方面回应称,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目前公司业务一切正常。

其实,监管部门早前接连出台政策及多次表态,已然释放加强互联网反垄断监管讯息。

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进行行政处罚。

当时,市场监管总局称,对于阿里巴巴从2014年3月起,通过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债券、银泰商业私有化等方式累计持有银泰商业股权至73.79 %的交易,市场监管总局认为,阿里巴巴投资通过多种方式取得银泰商业73.79 %的股权,获得对银泰商业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除此之外,早前天猫国际收购考拉海购也曾引发涉嫌垄断争议。

据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0年上半年进口跨境电商供应链B2C市场份额以天猫国际(含考拉海购)、京东国际和唯品国际排在前列,占比分别为56.5 %,17.8 %,10.6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6.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邮政编码:100820。

信封上请注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

附件:1.《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2.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6月27日附件1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和制止药品领域垄断行为,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维护药品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相关概念(一)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本指南所称中药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药配方颗粒和中成药等;化学药包括化学原料药和化学药制剂;生物制品包括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诊断试剂。

(二)化学原料药(以下简称原料药),是指符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于生产各类化学药制剂的原材料,是化学药制剂中的有效成份。

(三)化学药制剂,是指符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直接用于人体疾病防治或者诊断的化学药品。

(四)药品经营者,是指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指定的中国境内代理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药品研制机构,视同药品经营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药品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平等对待各类药品经营者,着力预防和制止药品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维护消费者利益。

严厉打击药品领域各种类型的垄断行为,促进药品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保障药品稳定、有效供应,减轻消费者用药负担,维护消费者利益,增进民生福祉。

(三)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支持药品经营者创新发展和依法行使知识产权,有效规制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鼓励药品研发创新、技术改进和质量提升。

(四)坚持科学高效监管。

深入把握药品领域特点和市场竞争规律,强化竞争分析和法律论证,完善反垄断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增强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工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的规制,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要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国内和国际,促进公平竞争,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李克强总理强调,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现行反垄断法的框架和主要制度总体可行。

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在实施中也暴露出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特别是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进行无序扩张,导致妨碍公平竞争、抑制创业创新、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以加强反垄断监管。

修改完善反垄断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客观需要,十分必要也非常迫切,并分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一、将第四条中的“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修改为“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加强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五、将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不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除外。

专题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解析版)

专题九《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解析版)

2023高考一轮复习必刷卷专题09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一、单选题:本大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2022·河南信阳·一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精准扶贫、最低生活保障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等针对性政策和措施,持续健全残疾人事业发展法治体系,推动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得到显著改善,截至2021年5月我国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有80多部、行政法规50多部,推动了残疾人事业发展法治体系建设。

这表明我国()①贯彻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②把保障残疾人权益融入了国家发展大局③为残疾人实现全面发展扫清了一切障碍④尊重和保障人权,致力于社会文明进步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答案】C【详解】①:材料体现的是我国出台各种政策、措施,健全法制体系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①不选。

②④:国家通过各种政策,并且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把保障残疾人权益融入了国家发展大局,尊重和保障人权,致力于社会文明进步,②④入选。

③:残疾人事业发展法治体系建设,有助于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没有扫清一切障碍,③不选。

故本题选C。

2.(2022·辽宁鞍山·模拟预测)“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八二宪法”完成第五次修改,开启依宪治国新征程: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全速推进,“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成为依法战“疫”最强音;民法典重磅问世,为中国人民量身定制“权利宝典”;以反食品浪费法为代表的“小切口”“小快灵”立法,让法律立得住、真管用,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把每一次立法镌刻在人民心中。

这进一步佐证了()①良法内容应符合客观规律,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②广泛集中民智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③科学立法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④完善法律体系是新时代立法的鲜明特征和突出优势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答案】A【详解】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得到完善,进一步佐证了良法内容应符合客观规律,①正确。

完善《反垄断法》与激活市场经济主体

完善《反垄断法》与激活市场经济主体

40进一步细化了审报程序,加大了处罚力度。

总的看,“修订草案”增加内容体现了鼓励创新,鼓励公平竞争,限制政府不利于竞争、造成地方保护主义或者是垄断行为。

特别规定了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已近一年时间,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出现的新情况和当前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突出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充实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主要建议是:一、反垄断要有利于激活市场经济主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主体包括国企、民企、外企三大部分。

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组成部分,但90%以上都属于中小企业,规模偏小,在发展中需要有行业或产业链“头部企业”的引领,因此,在反垄断中应注意保护“头部企业”的引领和示范效应。

不能简单以企业规模、市场份额和价格因素来认定垄断,要看大企业是否滥用已形成的垄断地位进行非法不正当竞争。

应当鼓励发展中的民营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引进资金,以更新换代,实现创新。

2008年,汇源果汁乘香港上市的有利时机拟进一步筹措资金实现转型发展,拟以180亿港元由可口可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提出强化反垄断,这是后疫情时期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支持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倡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共同发展。

会议提出2021年第六项重要任务是“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把反垄断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紧密连在一起。

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在今年1月份疫情爆发之前,市场监管总局又起草了“修订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全文由57条增加到64条,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鼓励创新”(第一条);二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第四条);三是“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第九条,新增);四是,规定了“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到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领先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第二十一条,新增加内容),第一次把如何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集中”写进了条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7.08.29•【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7年8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4日下午对反垄断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普遍认为,这个法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8月26日召开会议,经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个法律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反垄断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还是实体性机构,性质不够清楚;为了加强反垄断委员会的权威性,保障本法的有效执行,应赋予反垄断委员会更充分的权力。

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认为,按照草案的规定,反垄断执法工作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九条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符合其性质,是适当的。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这一条以不作修改为宜。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有本条所列四种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搞地区封锁,不只是这一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应考虑得更全面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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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以下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三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垄断协议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采购市场;(四)限制获取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七条禁止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是实现相关情形的必要条件,且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九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二十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二十一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二十三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前款所称控制权,是指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单独或者共同对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重大决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权利或者实际状态。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行业规模等制定和修改申报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依法申报实施集中的,或者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报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

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查时限:(一)经申报人申请或者同意,暂停审查期间;(二)经营者按照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补交文件、资料的;(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经营者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附加限制性条件建议进行磋商的。

停止计算审查期限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和调查,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调查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经营者已经实施集中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救济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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