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出资到位股权转让公司法及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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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披露AA55%股权价值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分配剩余财产。

(2)依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2014年2月20日发布,法释[2014]2号)规定如下: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我们的披露

鉴于AA未实际出资到位情况就拟转让其持有BB55%的股权,依据《公司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定,AA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6月30日持有BB55%的股权价值为零;提请为你网络公司股东AA与潜在投资方依法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在股权转让合同或其附属合同中明确约定AA在BB出资责任的承担义务人和应缴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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