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验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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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验槽(掌握)

一、基本原则

1.基坑达到设计要求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槽申请,由总经理工程师组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槽。(验槽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案例中考))

2.验槽发现异常情况时,施工方应按照勘察设计方的方案与意见进行处理,必要的时候进行钎探或轻型动力触探。

3. 验槽必须形成完整真实的验槽报告,经各方签署后进行存档,并成为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部分。

4. 未经正式验槽过程,并签署有关报告,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施工。

二、验槽时必须具备的资料与条件

1.勘察、设计、建设(或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负责及技术人员到场;2.基础施工图和结构总说明;

3.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开挖完毕、槽底无浮上、松土(若分段开挖,则每段条件相同),条件良好的基槽。

三、无法验槽的情况

1.基槽底面与设计标高相差太大;

2.基槽底面坡度较大,高差悬殊;

3.槽底有明显的机械车辙痕迹,槽底土扰动明显;

4.槽底有明显的机械开挖、未加人工清除的沟槽、铲齿痕迹;

5.现场没有地质勘察报告和基础施工图及结构总说明。

四、推迟验槽的情况

1.设计所使用承载力和持力层与勘察报告所提供不符;

2.场地内有软弱下卧层而设计方未说明相应的原因;

3.场地为不均匀场地,勘察方需要进行地基处理而设计方未进行处理。

五、验槽的主要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检查基槽的开挖平面位置、尺寸、槽底深度;检查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开挖深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仔细观察槽壁、槽底土质类型、均匀程度和有关异常土质是否存在,核对基坑土质及地下水情况是否与勘察报告相符;

3.检查基槽之中是否有旧建筑物基础、古井、古墓、洞穴、地下掩埋物及地下人防工程等;

4.检查基槽边坡外缘与附近建筑物的距离,基坑开挖对建筑物稳定是否有影响;5.检查核实分析钎探资料,对存在的异常点位进行复核检查。

六、验槽的异常的处理

验槽方法以观察法为主,而对于基底以下的土层不可见部位,辅以钎探。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勘察报告或设计问价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必须公开招标的情况: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总价在100万以上

三勘察设计,简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

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进行动态管理,当出现特殊情况时施工组织设计要进行修改和补充,并非一成不变的。例如:

1.工程设计有重大修改的时候;

2.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修订、废止的时候;

3.主要施工方法有重大调整的时候;

4.主要施工资源配置有重大调整的时候;

5.施工环境有重大改变的时候。

修改后报原审批人审批,原审批人审核后形成《施工组织设计修改记录表》,并进行相关交底。

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写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定,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单位工程验收组织程序

1、完工后,自查合格后,提交报告,申请验收。实行监理工程,报告须总监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单位和其他方面的专家,组织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通知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过程中主要工作。

动火等级的划分:一、二、三级动火的情况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宝: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

四口:预留洞口、楼梯口、通道口、电梯井口

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

(1) 边长或直径为20~50cm的洞口,可用钢筋砼板或固定盖板防护。

(2)50~150cm的预留洞口,可在浇捣砼前用板内钢筋贯穿洞径,不剪断网筋,构成防护网,网格以15cm为宜。

(3)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应设防护栏杆两道,护杆高度分别为40cm和100c m,洞口下张设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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