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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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撤销权包括:
1、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
2、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物权法》第195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3、欺诈保证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担保法解释》第41条)
4、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张)
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物权法》第63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6、业主撤销权(《物权法》第78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7、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通知行使)
8、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通知行使)
1、受害方的撤销权,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是指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人即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利。
《合同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均有规定。
如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3、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指在赠与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即赠与人的撤销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4、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权利人即清算组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将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到破产财产的权利。
5、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是指在人身关系的法律范畴内权利人即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利。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