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本部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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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本部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银行资金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障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银行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分行办公大楼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消防基础设施##应当纳入单位##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定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分行本部各部门、培训中心和全体员工。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消防法律、法规及行内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建单位防火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三)负责所属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及其责任制的落实;

(四)负责审批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提供必需的消防经费。

消防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管消防工作。

第七条防火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制定年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消防经费预算;

(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督促消防设施的##及其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建和领导单位火灾应急疏散处置小组;

(八)负责火灾现场的指挥和组织开展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明火灾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对火灾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安全保卫部是消防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在防火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二)负责制定火灾应急疏散处置预案;

(三)负责消防安全检查;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消防档案;

(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扑救、保护现场、维护秩序、查明火灾原因等工作;

(六)负责对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初步审查,参与有关部门对消防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七)负责动火作业的审批督查工作,监督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组建本部门火灾应急疏散处置小组,制定火灾应急疏散处置预案;

(三)负责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工作;

(五)组织员工对初起火灾的扑救工作。

第十条各部门义务消防安全员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承办本部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本部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二)协助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协助负责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本部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认真做好本岗位日常消防自查工作。爱护消防设施、设备,做到不损坏、不擅自挪用;不占用、不堵塞消防通道;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工作区域。发生火灾时,积极参加扑救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是指对工程##单位和建筑设计部门设计建筑工程图纸、资料进行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监督建筑设计与施工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

定,保障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贯彻实施;对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消防检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消防监督审核和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报送省分行安全保卫部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施工。经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方案,未经原审核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并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五条安装、维修火灾报警系统和固定灭火系统等技术含量较高的消防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具备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应当由省分行安全保卫部审查。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在##过程中,##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后,##单位应当向分行安全保卫部和原审批的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申请验收;设有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送排烟系统的,应当有专门检测部门进行检测。经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八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应当

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并经单位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第四章用电设备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用电设备消防安全管理,是指电气装置、电源线路等用电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购置、谁负责;谁安装、谁把关”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用电岗位职责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培训中心工程部是安全用电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办公楼、营业场所、库房、培训中心大楼等区域安全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对安全用电实施监督检查,各部门义务消防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每日安全用电的检查,确保安全用电。

第二十一条电器装置、电源线路等用电设备的工程设计、安装和选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用电技术规范,并由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安装。

第二十二条培训中心工程部应当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测,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转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用电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规范操作,不准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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