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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探究
引言
小微科创企业固有的轻资产、高成长性特点,导致商业银行的信贷供给与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严重错配问题。

企业处于初创期,需要大量的资本用于科研开发,并且没有形成产品或服务收益,未来预期收益又不确定,导致无法提供足够的抵押与质押品去提供风险担保,无法覆盖其面临的高风险,因此传统银行业不愿为小微科创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随着企业不断成长成熟,在技术、知识与人才方面均有一定的积累,企业已经有一定的收益,现金流相对充裕,不再需要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科创企业的高成长性与商业银行的低质效性存在突出的矛盾。

近年来兴起的投贷联动业务让小微科创企业融资难问题有了新的转机,20XX年12月,投贷联动于中Y经济工作会议上被提出,但在其后半年内被业界学者质疑其实践性,投贷联动由于法律对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的限制,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实践。

直到20XX年4月21日,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投贷联动正式成为政策导向业务,中国目前正值经济转型和金融改革的特殊时期,这为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提供了机遇与挑找。

随着金融深化与金融结构改革的开展,金融自由化程度提高,金融行业市场准入标准逐渐降低,导致传统商业银行部门的租金被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所侵蚀,利率趋于市场化。

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已不足以满足银行的盈利需求,开展创新的市场业务成为了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以投贷联动的“股权+债权”融资模式,在种子期及初创期对小微科创企业进行资
金支持,加快企业成长步伐。

同时,企业转让小部分股权,能够降低自身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并有助于提升企业自身的信用等级,优化资本结构。

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的股利收入,对银行自身的盈利要求也很很好的满足。

投贷联动一方面有利于科创企业的成长,另一方面也实现了商业银行增长利润的目标,实现合作上的双赢。

早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资本市场发展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便开始了对投资理论与实践的讨论,我国对投贷联动的研究起步较晚,大多数学者是从定性角度开展研究。

张小东、康立(20XX年内的风险权重为400%,而超过两年后风险权重将增至1250%,这又要求银行储备有更多的监管资产,不利于银行其他业务的开展。

(二)银行运营机制与投资业务高风险的矛盾。

传统信贷模式下商业银行注重企业的资产积累与稳定的现金流,秉承审慎经营理念,风险容忍度较低,而投创机构更加关注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投资更多的为高风险与高回报的项目。

银行信贷资产的风险定价是基于企业可抵押固定资产以及经营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的,而投资股权则更多地考虑到企业未来的发展与价值增值,用股权投资可能的高收益来抵补贷款风险一方面难于准确预测收益与损失,另一方面在于信贷业务风险当期便能显现,而股权收益则需要延期才能获得,商业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当期会承担隐性信贷风险的压力。

(三)银行现有人才不能够满足股权投资业务的需要。

商业银行在传统信贷业务上已经形成一套稳定的规程,拥有大批专业的团队与
部门,在信贷审批、风险评估、贷后检查等方面掌握完善的操作流程,而银行在股权投资方面的风险管理能力欠缺,在股权投资中所涉及的股权结构设置、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等方面缺乏实践经验,传统的银行信贷人员远不能胜任。

在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商业银行无法安排专业人才对公司运营实施监督与管理,从而不得不过多地依靠外部股权投资基金,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四)投贷业务风险隔离与控制机制不够完善。

投贷联动作为“股权+债权”的高风险投资模式,这与商业银行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相悖,股权投资业务风险的隔离与控制也就成为了重中之重。

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对业务在人员与资金上的分离不够完善,可能导致风险转移或利益输送,降低了决策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在与私募基金或产业基金合作时,由于信息交流的不顺畅,无法准确把握跟贷风险。

又因为盈利模式的差异性,在对同一家企业进行投资时面临着相同的风险,风投机构可以通过其他项目投资的高收益来弥补投资失败的损失,而商业银行其他业务低收益的贷款利息无法补偿损失,只能依靠分享股权转让收益进行补偿,增大了贷款风险。

(五)投贷联动各机构合作交流体系不完善。

“投”和“贷”是两种经营理念不同的业务组合,在分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分属于两种不同的金融机构,不同的双方在审批机制、风险控制、考核标准、评估要求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贷款业务通常具有分散经营分散决策的特点,而股权投资则更多的是由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决策和执行,两种不
同的经营模式导致在投资和贷款的联动上产生矛盾。

并且两种机构分别属于不同监管部门管理,在机构合作交流上具有一定障碍,不同参与主体之间无法恰当的在审批、财务、风控、管理等方面得到很好的配合,必然会降低投贷联动的效率,增加违约风险。

如何协调好上述各部门的合作交流,成为投贷联动顺利开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投贷联动缺乏有效的股权退出机制。

由于投贷联动具有循环投资的特性,在科创企业成长并发展壮大之后,应及时分享收益并退出,进行下一轮的投资,所以退出是股权投资的核心环节。

但限于目前国内市场条件与法律约束,股权退出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企业通过IPO之后,在二级市场转让,以此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但这种退出方式对企业要求较高,且资金链循环周期过长,不利于投贷联动业务的重复开展;另一种是当被投资企业破产时通过清算方式退出,这种退出方式的前提是企业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同时也意味着投贷联动业务的失败,给银行与投创机构带来损失。

所以,建立与完善适合的股权退出机制,对于投贷联动的高效开展具有深刻意义。

三、推进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发展的建议
投贷联动对于中小科创企业摆脱融资难困境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增加直接融资比、降低间接融资比、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来加强对国内实体经济的支持。

所以,投贷联动业务能否摆脱障碍顺利开展,成为决定能否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决定性因素。

对此,结合上述问题,提出几点推动投贷联动发展的建议:
(一)完善与投贷联动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是顺应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以《商业银行法》修改为契机,修订并完善对投贷联动中股权投资约束的法律法规,将投贷联动业务纳入新的商业银行法中,使其名正言顺成为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消除商业银行的经营顾虑;二是建立健全投贷联动业务的指导细则,设立投贷联动的市场准入标准,明确各监管部门的权责,协调好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关系,避免出现由于运行机制的差异导致的协同运作困难;三是降低股权资产的风险权重,或者提高风险权重增级的时间期限,降低银行的业务成本。

(二)建立风险隔离“防火墙”制度。

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中,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严格将自有资金与商业银行的负债资金、信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区分开来,防止因投资失败导致风险的扩散。

要严格遵照《指导意见》中对单个科创企业的持股比例限制,避免风险过度集中。

资产管理公司在机构设置、人员调整、资金调配方面,严格与商业银行分离,建立投贷联动责任监督机制,避免将投贷联动作为利益输送与牟取私利的手段。

建立对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的预测与控制体系,开发风险管理新技术,制定股权投资业务流程规范,将股权投资与信贷审批分离等。

(三)完善投贷联动风险补偿机制。

在贷款方面,一是要求贷款企业将银行贷款债务列为最优清偿地位,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企业破产而造成贷款本利的损失;二是对于轻抵押物的科创企业,商业银行可以约定实际控制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补充,以个人资产作为企业信贷风险的保障;三是增加对高风险项目的贷款利率,用以弥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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