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贷联动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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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贷联动模式分析
作者:林珊
来源:《财税月刊》2017年第03期
摘要初创型科技企业由于其轻资产、高风险性以不确定性的特点,融资难度甚于一般中小微企业。因此开展适合这一类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模式,在试点监测、风险管控等方面探索经验,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实现“政府+银行+科创企业”跨界联动,更好地促进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的耦合,为经济发展创造新的动力。
关键词初创型科技企业;银行;投资联动;金融创新
一、投资联动模式的产生背景及原因
在2014年达沃斯论坛上第一次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后,许多中小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崛起,但是不同于一般中小微企业,由于资产轻、风险高及不确定性大等特点,许多初创型科技企业融资难的程度不亚于其他中小微企业,而科技创新又是政府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经之路。因此如何解决初创型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难、资金少的难题,已然成为政府及监管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4年国家发改委19号文《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要“探索投贷结合的融资模式”,2016年9月份,银监会发表《完善投贷联动机制提升创业投资金融服务水平》,指出要加强试点监测和风险管控,完善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贷联动机制,探索形成符合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状、适合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模式。
二、投资联动模式机制及其意义
由于商业银行是投资联动模式以及“政府+银行+科创企业”跨界联动的核心,因此银行担任了具体投资实施完善的角色。但是初创企业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与商业银行的安全性要求背道而驰,因此要建立属于科创金融独立的组织机构、风控标准和技术方法,形成符合科创金融战略发展方向的独有的体制机制模式。
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单独的投资联动子公司来专门开展投资联动金融服务业务。建立以投资联动为核心的风险抵补模式和以企业成长评估为核心的价值发现模式,商业银行应该依据初创型科技企业的成长特点,对其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价值发现,实行“以贷为主,认股期权为辅”的投资联动模式。银行对于认股期权的持有,能从一定程度上分享企业成长过程中带来的超额收益,从而抵补业务开展中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同时,由于此业务由专门的子公司具体实施和开展。因此银行监管机构应该出台制针对于初创型中小科技企业的专业化监管标准,以做到风险隔离和定位精准监管。从组织架构体系、客户信贷标准、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专业专项化监管,形成符合科创金融战略发展方向的独有的体制机制模式。
在当前鼓励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投贷联动模式作为融合了债务融资和股权投资的金融创新业务,有望成为商业银行支持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同时推动自身业务模式转型与升级的重要依托。
而此次银行投资联动模式中的“政府+银行+科创企业”跨界联动,也是三方利益激励过程的一次落实与开展。对于初创型中小科技企业来说,投资联动所基于企业未来成长价值的预期可以为企业提供现时融资,在满足企业成长期内资金需求的同时,又能间接提升企业的股权投资价值。对于银行来说,由于初创型中小科技企业资产轻、风险大以及不确定性因素多等特点,传统的信贷业务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有科创型企业融资需求,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属于在科创与金融相结合的基础上,设立独立的组织机构,制定专业化的运作流程、风控标准与技术方法,以做好风险隔离的同时不断实现金融服务业务的转型升级。同时,通过认股期权来投资科创企业未来的预期收益,并以此对债务性融资进行风险补偿。通过投资联动,商业银行拓展了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有效边界,提高了对于科创企业这一类成长性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对于政府来说,“政府+银行+科创企业”跨界联动作为政府推动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选择,以政策手段结合市场行为,架起了商业银行与科创企业的桥梁,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鼓励科技企业创新方面落实并不断推进实体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投资联动作为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解除金融抑制的助推器,将不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经济发展创造新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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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宁.探索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与创业投资联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J].江苏科技信息,2006(9): 22-23
作者简介:
林珊(1996—),女,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为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