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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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XX股权投资机构
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方案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促进和规范XX 银行与XX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VC/PE”)的合作,提高VC/PE对创业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银行未来高成长客户群,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本案。
第二条本案所称“投贷联动”业务,是指XX银行对于合作名单范围内已经获得VC/PE股权投资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在综合考虑VC/PE和授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以信用、股权质押、VC/PE保证或类保证等方式,向授信申请人发放商业贷款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XX银行应首先对VC/PE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贷款主体资格和授信额度,并由双方共同制定被投企业的合作名单,合作名单应是动态调整的;原则上,优先为Pre-IPO及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对于尚未完成C轮融资的企业,仅以专项贷款的形式发放融资。
第四条原则上,“投贷联动”业务项下发生的贷款,XX银行应给予统一的最惠利率待遇。
第五条“投贷联动”业务项下发生的贷款用途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范畴,授信额度须执行银监会和XX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案仅适用于VC/PE自身及合作名单内的企业。对于非名单内的VC/PE及企业与银行发生的相关信贷业务不适用本案。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七条合作VC/PE的准入条件:
1.已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法律规定免于备案的除外),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征信记录;
2.资本规模(含股东已出资或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3.负责该VC/PE投资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团队人数不低于3名,且均具备3年以上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经验,具有良好的业绩记录;
4.没有为被投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提供担保;
5.在XX银行开立资金托管账户。
第八条授信申请人准入条件:
1.授信申请人已经获得VC/PE股权投资,相应的股权已完成登记过户,并以实际控制人个人连带责任为主要担保措施;
2.授信申请人从事移动电子商务、互联网基础服务、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政府扶持产业等业务领域;
3.实际控制人无不良嗜好、没有不良征信记录、没有犯罪记录;
4.成立二年(含)以上,或其主要股东(含实际控制人)具有本行业经营经验三年(含)以上;
5.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成长性,第一还款来源充分,且无不良记录;
6.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7.在XX银行开立对公账户,且信用评级原则上不低于XX级。
第三章业务模式
第九条“投贷联动”业务,依据授信风险控制方式的不同,可具体分为以下业务模式:
1.信用保险模式;
2.选择权贷款模式;
3.VC/PE增信模式一:VC/PE信用保险模式;
4.VC/PE增信模式二:VC/PE股权保购模式;
5.VC/PE增信模式三:VC/PE质押模式。
第十条上述五种模式可以组合使用,但信用保险模式与选择权贷款模式不可同时使用。
第四章信用保险模式
第十一条信用保险模式,是指授信申请人投保信用保证保险或履约保证保险,以保单为凭证,向XX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模式。
第十二条授信申请人补充准入条件:
1.授信申请人必须在XX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或履约保证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为XX银行;
2.授信申请人年销售收入_____万元或总资产_____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其他补充管理规定:
1.授信敞口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不超过VC/PE实际投资
额的_____%,且最高不超过保险理赔金额;
2.综合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_____个月,单笔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_____个月。
3.授信申请人的信用保证保险或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原件应由XX 银行负责保管。
第五章选择权贷款模式
第十四条选择权贷款模式,是指授信申请人名义上给予XX银行一定比例的股权,由VC/PE代持,授信申请人向XX银行发行认股期权,XX银行向授信申请人发放中长期融资的模式。
第十五条认股期权到期后,XX银行根据授信申请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行权。若上市则行权,VC/PE须将代持的归属银行的股权转让给银行指定的第三方,或直接溢价抛售,按约定比例与银行分享增值所得,释放代持部分的股东权利;若失败则不行权,VC/PE须将代持的归属银行的股权进行回购,同时启动保险理赔程序,银行不受或少受损失。
第十六条授信申请人补充准入条件:
1.授信申请人须具备发行认股期权的主体资格;
2.授信申请人以XX银行名义向VC/PE转让一定比例的股权,并向银行发行认股期权;
第十七条其他补充管理规定:
1.授信额度不超过VC/PE实际投资额的_____%;
2.综合授信期限和单笔授信期限均最长不超过认股期权到期日;
3.对于6个月以内(含)的单笔授信,允许采用一次到期还款方式;对于6个月以上的单笔授信,从第7个月起采取到期前按月分期还款方式。
第六章VC/PE增信模式
第十八条VC/PE增信模式一:VC/PE信用保险模式,是指VC/PE 和授信申请人同时投保信用保证保险或履约保证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XX银行,以保单为凭证,授信申请人向XX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模式。授信申请人和VC/PE的保单原件由银行负责保管。此模式项下的授信额度应高于第四章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十九条VC/PE增信模式二:股权保购模式,是指授信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将全部或部分股权质押给XX银行,并同VC/PE四方签署股权保购协议,授信申请人向XX银行申请中长期融资的模式。股权保购协议约定,在授信申请人不能偿还XX银行的授信时,VC/PE出资购买授信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银行质押的股权,以股权转让价款代替授信申请人清偿债务。
第二十条VC/PE增信模式三:VC/PE质押模式,是指VC/PE以自身股权质押或其他资产抵押给XX银行,银行向合作名单内VC/PE指定的授信申请人发放短期融资。
第七章VC/PE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XX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合作的VC/PE实行名单制管理,暂不接受非名单内的VC/PE与XX银行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第二十二条VC/PE申请合作的流程:(略。银行内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