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第六条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

N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万手。

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

第九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某交易日闭市时,某期货合约持仓量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要求的,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结算时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一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4,5

第十三条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四条某期货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出入金;

(二) 限制开、平仓;

(三) 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四)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最高值收取。

第十六条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期货合约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持仓水平为止。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七条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八条强麦、硬麦、一号棉、早籼稻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菜籽油、白糖和PTA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十九条新品种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3倍;新月份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

第二十条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第二十一条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第二十二条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0%;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50%。

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3交易日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和D3交易日维持提高后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4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场情况,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在D4交易日或D5交易日对该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在D4交易日强制减仓。

在D5交易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暂停开、平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强制减仓是指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D3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的确定

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 ─────────────

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手)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所有持仓(包括套期保值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D3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倍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价幅1倍以下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2倍的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倍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具体方法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一。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新挂盘期货合约成交首日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第四章限仓制度

第二十八条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九条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第三十条一般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

第三十一条交割月前一个月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照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仓(含跨期套

第三十二条交割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制(不含跨期套利持仓)。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跨期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各品种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的最大限仓量。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交割月最大限仓量。

第三十三条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自进入交割月起,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

信用系数: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1亿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0.5;

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以年交易金额800亿元、客户数1000个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及客户数达到规

期货公司会员须在当年4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交易所统计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4月20日前通知期货公司会员,并予公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4月21日起至次年4月20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第三十九条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四十条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会员或者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第五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的, 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第四十二条交易过程中,会员或者客户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会员或者客户履行首次报告义务后,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的,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

第四十三条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见附件二) ;

(二)持仓前十名客户的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二)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客户,应当按单位或者自然人属性类别,分别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性。

第六章强行平仓制度

第四十六条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四)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五)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六)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四十八条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一律为开市后30分钟内。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交易所强制执行。

由会员自行平仓的,属前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由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属前条第(四)、(五)、(六)项情形的,由交易所确定。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二)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一)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期货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期货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期货合约,再按照该会员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多个会员均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强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三)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属前条第(二)项的,按照先强平客户超仓后强平会员超仓的原则进行。客户超仓的,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强行平仓;多个会员超仓的,按照会员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对具体会员的强行平仓,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并对客户按持仓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四)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三)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自然人期货合约持仓由大到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五)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四)、(五)、(六)项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六)会员同时满足属前条第(一)、(二)、(三)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三)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由于市场原因无法满足上述原则和程序的,交易所有权择机强行平仓。

第四十九条交易所实施强行平仓,应当通知会员,会员应当通知客户。

属第四十七条第(一)、(二)项情况的,以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为通知依据;属第四十七条第(三)、(四)、(五)、(六)项情况的,交易所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通知书》。

第五十条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按第四十八条所确定的原则以市场价对会员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交易所强行平仓完毕后,应当将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向会员发送,并将强行平仓记录予以存档。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五十一条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剩余持仓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强行平仓,直至平仓完毕。

第五十二条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会员或者客户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第五十三条除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外,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均归持仓人。持仓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客户所在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偿。

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实施的强行平仓,亏损由持仓人承担,盈利记入交易所营业外收入。

第七章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十四条期货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

(一)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

(二)会员或者客户持仓异常;

(三)会员资金异常;

(四)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五)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

(六)会员涉及执法调查;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通过电话提醒的,应当保留电话录音;通过当面谈话的,应当保存谈话记录。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的,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会员或者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者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提示函。

第五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或者部分会员和客户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附则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 理办法 (2019年10月1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10月30日〔2019〕90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境外经纪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各品种1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1各品种中,普通小麦简称“普麦”,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一号棉花简称“一号棉”,精对苯二甲 酸统称“PTA”,菜籽油简称“菜油”,油菜籽简称“菜籽”,菜籽粕简称“菜粕”,鲜苹果简称“苹果”, 干制红枣简称“红枣”。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时间分期间依次管理,除苹果、红枣外,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苹果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红枣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第六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XXXX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初稿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证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公司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一)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实现公司内外部信息沟通的真实、可靠; (三)确保法律法规的遵循;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五)确保公司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危机处理计划,使其不因灾害性风险或人为失误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战略及经营目标,通过在管理的各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公司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事项可能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 第五条按照公司目标的不同对风险进行分类,公司风险分为:战略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一)战略风险:没有制定或制定的战略决策不正确,影响战略目标实现的负面因素。 (二)法律风险:没有全面、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定,影响合规性目标实现的因素。 (三)财务风险:包括财务报告失真风险、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和舞弊风险。 1、财务报告失真风险:没有完全按照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导致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2、资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导致公司的资产如设备、存货、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的使用价值和变现能力的降低或消失。 3、舞弊风险:以故意的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正当的收益。(四)经营风险:经营决策的不当,妨碍或影响经营目标实现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自建、购置、处置、维护、保管与记录等。 2、货币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的入账、划出、记录、报告、出纳和财务人员的授权等。 3、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方的界定,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执行、报告和记录等。

公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金融期货业务的投资工作,健全公司金融期货业 务投资机制,特制定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供开立金融期货交易账户使用,为此公司成立了 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金融期货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位成员组成,其中 * 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 *** ),其余 * 名成员为 *** (身份证: *** ) , 该* 名成员具备投资金融期货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并能够胜任金融期货的投资决 策任务。对于公司在金融期货的投资决策,法定代表人具有 1 票否决权。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公司设置了从事金融期货业务投资的岗位,包括交易岗、 风险控制岗和资金调拨岗等。 交易岗人员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达的交易决策指令,确保公司投资金融期货交易指令准确、无误的下达。 风险控制岗人员负责公司金融期货投资决策、投资过程中所有的 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工作。风险控制岗人员须对公司的交易决策进行 风险评估,并提出规避风险的合理化建议。风险控制岗人员须对交易

决策的执行进行全程监控,如实际风险超出预期风险时,需及时向交易决策委员会报告。 资金调拨岗人员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下达的资金调拨指令,确保资金能够准确及时的划转。 第四条具体操作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员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状况,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并通过讨论决定最终的投资策略后,将投资策略以书面方式发送给公司交易岗人员,并将投资策略报风险控制岗人员进行风险评估。 2.风险控制岗人员对投资策略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规避风险的合理化建议。在整个投资策略施行期间,风险监控人员应对其进行风险监控。 3.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向公司资金调拨岗人员下达书面资金调拨指令。公司资金调拨人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书面资金调拨指令,通过期货公司允许的方式进行资金划转,并将资金调拨成功情况书面告知投资决策委员和交易岗人员。 4.公司交易岗人员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书面投资策略,下达交易指令,并将交易指令的成交状况书面回报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5.每一个投资策略实施完成后,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其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讨论制定下一个投资策略。 第三章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上期所[2013]17号公告颁布) 发布日期:2013-12-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套利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利交易和投机交易合并为非套期保值交易。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各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执行。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通过申请套利交易头寸来扩大其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套利交易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期套利是指同一品种不同合约间的套利交易。跨品种套利是指不同品种合约间的套利交易。 跨品种套利的品种组合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四条套利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石油沥青为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燃料油为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利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石油沥青为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燃料油为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利交易头寸。 第五条会员或者客户在交易所从事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需申请套利交易头寸的客户应当向任意一家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按照品种申请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获批的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对该申请品种一直有效。 第八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按照合约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建仓和减仓安排、交割意向等); (三)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按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套利头寸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利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豆油期货交易风险管理规定

豆油期货交易风险管理规 定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豆油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一)保证金制度 豆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所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1. 豆油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 2. 豆油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二)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三)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允许的日内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豆油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进入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豆油合约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此标准的,按原比例收取。 若第N+2个交易日采取强制减仓措施,则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新上市合约的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两倍,进入交割月份合约的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两倍。 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四)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额。 豆油合约一般月份持仓限额如下表:单位:手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企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企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风险控制的总办法,各业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的风险控制办法,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专项办法制定本单位相应业务风险防范细则。 一、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1.建立全面风险管控体系 公司应建立一个包括管理负责人、专业管理人员和非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外部人员有效参与的风险管控组织体系,包括领导体系、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等。根据公司所处不同的发展阶段,分析主要风险产生的原因、现状和影响,不断地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制度明确责、权、利,使全面风险管控体系成为一个有效的有机整体。各业务部门应制定专项风险管控的体系,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风险管控的体系。 2.建立风险评估系统 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控制、避免或规避风险给企业管理带来负面影响。风险管理的首要工作是建立风险评估系统,即通过对风险进行科学的识别、评估,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提醒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实施风险反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各项业务的风险管理的办法应对各单位的具体细则具有指导意义。 3.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的前提就是对其风险进行识别,风险识别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全面性和系统性原则。 b. 制度化和经常化原则。 4.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风险管评控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风险评估流程: a. 认真分析企业管理现状; b. 明确企业战略目标; c. 了解、掌握行业情况和企业竞争态势、发展状况; d. 公司领导层对风险的分析和判断; e. 向不同部门和不同管理层次的员工了解和收集对企业风险的认识和态度; f. 设定风险调查评估的主要项目和风险点; g. 调查和评估; h. 收集和整理资料; i. 评估风险结果。 5.风险反应 风险反应是对风险评估所采取的对应措施。主要包括: a. 规避风险: 企业对一些风险过大的方案加以回避。 b. 减少风险:对无法避免的风险,设法减少风险。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手册修订案

附件3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操纵治理方法 (修订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治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依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螺纹钢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黄金、白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能够依照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常;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常;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依照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依照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时期(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本条另有特不规定的除外。 热轧卷板不再依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国境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投资项目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XXXX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项目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文件类别: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HYTZ-BF-FK 撰写单位:投资公司 版本:A-00 发行日期:2015年5月 等级:□■一般 编制: 审核: 审批: 核准:

文件修订单文件名称:投资项目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主要风险类别 (4) 第三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责 (5) 第四章风险控制流程 (7) 第五章风险控制措施 (8) 第六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公司投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规、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

高公司的风险识别和防能力,保证公司投资业务稳健持续运行,提高投资效益与效率以及投资管理水平,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投资目标的影响。 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围绕集团公司的整体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结合投资理念和投资标准,确定风险控制制度、措施和执行流程,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以及全员风险意识,从而实现风险控制总体目标的一系列行为。 第三条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 1、有效防、控制、化解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将风险程度和风险损失控制在最小,为公司持续经营提供安全保障。 2、逐步采用科学统一的风险量化法,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流程,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 3、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率和效益,树立和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品牌。 第四条公司风险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应做到投前、投中、投后控制的相统一,并实行全员和全过程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 2、持续性原则:风险控制是一个由投资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和监督反馈等流程组成的动态、循环的管理过程。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落实到投资业务活动的全过程。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成为全员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员工不能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同时风险控制应与公司投资目标、投资规模、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追求效率与效益的相统一。

郑州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介绍

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介绍 目录 一·菜籽油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5: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第10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合约交割月份第12个交易日

交割品级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Q/ZSJ 003-2007)四级质量指标及《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细则》规定的菜籽油。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 割细则》。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3倍;新月份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一般月份持仓量与保证金: 交割月份菜籽油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制(不含跨期套利持仓)。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交割单位:5吨。 菜籽油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Q/ZSJ 003-2007)(以下简称《菜籽油所标》,见附件三)四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菜籽油所标》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可以交割,无升贴水。 自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 1、我国菜籽供应和价格 菜油作为菜籽加工的下游产品,其价格受菜籽产量和价格影响很大,而菜籽的产量和价格又受菜籽种植面积、天气状况、供求关系决定。 (1)我国菜籽种植面积 菜籽种植面积近几年波动较大,主要原因是农民的种植意愿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农民种植意愿受上年菜籽收购价格、小麦收购价格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中国金融期货交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 中国金 融期货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六条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八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条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10%。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 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20%。 第十条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持仓限额制度 第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二条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十三条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 100 手;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 25%;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XXX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X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期货投资运营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及所管理期货投资的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期货运营和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与控制期货运营和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X管理办法》、《XXX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合规风控部起草,经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审核,并由执行董事批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控制,是指对期货的各种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并在期货金投资中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期货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决策、执行、运营保障、监督、反馈、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三)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基金运营和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四)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五)执行有效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六)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全球主要期货交易所一览表

全球主要期货交易所一览表 交易所名称代码英文名称 中 国 上海期货交易所SHFE Shanghai Futures Exchange 大连商品交易所DCE 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 郑州商品交易所CZCE Zhengzhou Commodity Exchange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CFFE China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 美 国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 The Chicago Board of Trade 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国 际货币市场 IMM- 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 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 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纽约期货交易所NYBOT New York Board of Trade 美国(纽约)金属交易 所 COMEX New York Commodity Exchange 堪萨斯商品交易所|KCBT Kansas City Board of Trade 加拿大加拿大蒙特利尔交易 所 ME Montreal Exchange Markets 英国伦敦国际金融期货及 选择权交易所 LIFFE Lond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Futures and Options Exchange Euronext.Liffe 伦敦商品交易所LCE London Commerce Exchange 英国国际石油交易所IPE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xchange 伦敦金属交易所LME London Metal Exchange 法 国 法国期货交易所MATIF - 德 国 德国期货交易所DTB Deutsche Boerse 瑞士瑞士选择权与金融期 货交易所 SOFFEX Swiss Options and Financial Futures Exchange 欧洲期权与期货交易 所 Eurex The Eurex Deutschland 瑞瑞典斯德哥尔摩选择OM OM Stockholm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附件3: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五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六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控制体系,指导、规风险控制活动,确保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持续经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规政策,以及《**投资管理公司章程》、《**投资管理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国际通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理念,以及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制定。 第三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确定风险控制制度、措施和执行流程,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从而实现公司风险控制总体目标的一系列行为。 第四条: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 (一)有效防、控制、化解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将风险程度和风险损失降低到公司可以承受的围之,为公司持续经营提供安全保障;(二)逐步采用科学统一的风险量化方法,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流程,实现对风险的科学管理; (三)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维护公司声誉和品牌。 第五条:公司风险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流程和环节;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都是风险控制的责任主体,

根据部门、岗位职责的要求承担相应的风险控制责任与义务;(二)持续性原则:风险控制不是静态的制度,而是一个由目标设定、风险识评、风险应对和监督反馈等流程组成的动态的、循环的管理过程。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的风险控制部,专职对各种风险履行日常检查、监控、评估等风险控制工作; (四) 有效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追求效率与效果统一,利用最经济的成本实现公司风险控制总体目标; (五) 制衡性原则:公司合理设置部组织结构,科学规划业务流程,实现决策部门、执行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以及各岗位的权责分明和相互牵制。 第二章主要风险类别及定义 第六条:根据业务特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投资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道德风险、信誉风险等六大类风险。 第七条:投资风险,是指公司实施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可能导致投资损失或无法达到预期回报率的各种风险。该风险存在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组织实施、后续管理和退出安排等各个投资流程与环节中,具体包括目标企业风险、投资分析风险、投资决策风险、项目管理风险、项目退出风险等。 (一)目标企业风险:指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包括技术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公司期货交易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公司期货交易及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规则、《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XXXX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与期货、期权相关的业务。 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降低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五)套期保值业务以保证原料供应、企业正常生产为前提,杜绝一切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六)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如

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需由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管理原则: (一)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农产品期货; (三)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原则上与公司一定时间段内现货加工需求数量相匹配;在任一时点,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年剩余用量的2/3。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所有期货、期权相关业务开立交易账户统一由公司开设并执行套保操作。开立和撤销交易账户及开展套期保值操作均须由股份公司期货部负责人提请总经理审批后执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账户由审计部管理; (六)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解析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第六条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N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万手。 第七条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第八条交割月份所有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30%。 第九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

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条某交易日闭市时,某期货合约持仓量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要求的,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结算时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一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4,5 第十三条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四条某期货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出入金; (二) 限制开、平仓; (三) 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四)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

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 第五条 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

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 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第八条 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 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 第十条 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单位价格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 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当日涨跌停板比例。

豆油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豆油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一)保证金制度 豆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交易所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1. 豆油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 2. 豆油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二)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三)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允许的日内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豆油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进入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豆油合约出现连续涨/ 跌停板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 合约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此标准的,按原比例收取。 若第N+2 个交易日采取强制减仓措施,则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恢复到正常水平。新上市合约的涨

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两倍,进入交割月份合约的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两倍。 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四)限仓制度限仓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额。 豆油合约一般月份持仓限额如下表:单位:手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五)强行平仓制度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将实行强行平仓: 1. 结算准备金余额不足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 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豆油期货交割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厂库、仓库交割仓单运转方式大商所豆油标准仓单由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根据签发仓库的不同性质,目前豆油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1. 厂库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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