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试题6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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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试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课程名称法理学适用时间2006年6月20日

试卷类别 B 适用专业、年级、班政法2005级公管3班

法理学B试题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5×8=40分)

1、法律要素是指构成法律这个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元素、部分、因素。法律就是由这些要素构成的集合体。法律要素是多样的多层次的,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分类。一般认为,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2、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术语)。法律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3、法律正义是社会正义的一种,是指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所涉及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律的公正性、合法性的根据。

4、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人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承担义务人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5、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它主要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

法的渊源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分类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等。

6、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尔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7、司法独立原则,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独立行使司法权,只崇尚法律,服从法律,不受个人、组织、机关的干预,不受社会舆论、个人情感和利益的左右。这要求司法队伍的专门化,司法职业的规范化,司法机关的独立化。这同时也需要独立的律师制度存在和保障,要求律师在身份、职业和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独立。

8、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制定、法的创立,从词面上理解,就是订立法律制度之义,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6×5=30分)

1、①、法是调控人的行为、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②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③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2、(1)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①追求秩序是基础性的法律价值,无论在任何法律制度中,秩序都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没有秩序就没有法律,就不是法律。②在整个法律价值体系中,法律的秩序价值是其他价值的基础,没有秩序价值存在,其他价值是无法实现的。③追求秩序,对抗无序,对抗无政府状态,反对专制,反对集权,构成了法律的基本使命。④法律是人们对抗无序,反对专制,反对极权最主要的基础和方式。

(2)法律是实现秩序的基本方式:①建立有序的社会秩序,防止、限制、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是法律的基本功能。②法律具有建立和维护民主政治的运作秩序,使社会权力的运作得以正常进行的积极作用。

③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保障人们的权利、自由,使人们的权利义务真正落实。④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机制,特别是市场经济机制的运作。⑤建立和维护国际社会政治经济新秩序,促进社会和平、发展和进步。

3、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功能、作用。但是,我们在充分认识法的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功能的有限性、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动用法律处理有些问题,不见得比其它方法成本更为经济,效果更为明显。(2)法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不是万能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合的。(3)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法律的难题,法律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4)如果与法律相应的配套技术、措施、制度尚未建立、完善,或者即便建立了,但是尚未真正与法律融为一体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独特功能。在认识法律的功能和局限性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对待法律的

宝鸡文理学院试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课程名称法理学适用时间2006年6月20日

试卷类别 B 适用专业、年级、班政法2005级公管3班

态度,坚决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反对法律万能论,反对教条主义,廓清各种迷雾。只有全面地认识法律功能的多样性、复杂性,我们才能真正推进法治事业,推进社会的法治化。

4、作为社会控制方式,作为人们行为准则,法律与道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辅相成,互助共生,与其他社会准则、规范一起,促进了人类社会和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1)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没有道德,法律缺乏根基,是为无根之浮薸;没有道德,法律成为徒有其表的没有灵魂的形式。具体地说,这种基础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它往往成为解决法律诸问题的素材仓库。②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判断评价法律的价值尺度。③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法律权威、力量、合法性的发挥和实现是建立在道德这一基石之上的。④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它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2)法律是道德的载体,没有法律,道德流于空疏,无从落实。这主要体现在:

①法律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法律的强制力,进一步强化、维护、实现了道德规范。②法律是道德的承载者,它弘扬、发展一定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促进社会道德的更新和变革。③法律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改造和提高人性的强大力量。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根支柱,是人类社会及其活动的不可缺少的永恒质素,二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人类社会和文明要求法律与道德并举并重,使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只有法律与道德的互助共生,才能真正形成和保持和谐稳定、错落有致的社会秩序,才能真正成为人类生存和文明的基石。

5、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大法系的相同相似性质主要体现在:同是西方法律制度,在本质、功能、历史类型方面都是相同的,在根本基础、基本原则、法律理念、主要内容、历史根源方面是一致的,它们都崇尚法治,崇尚法律至上。

两大法系的差异主要表现在:(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侧重于成文法,比较注重立法和法典编纂。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不成文法为主,提倡非法典化。

(2)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有公法私法之分,普通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之分。

(3)法官权限不同(适用法律原则方面的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律条文,认为司法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规范,法官对法律没有解释权,必须按条文办案,不能创立法律。普通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基础,遵循先例原则,法官有法律解释权,法官可以创造法律。事实上,法官的每一次审判活动都是法律的(再)一次创制。

(4)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普通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在其中只起消极、被动作用,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5)两大法系在法律结构、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培训、司法体制等等方面,也有许多方面的差异。

进入20世纪以后,两大法系之间相互交流不断加强,相互借鉴、相互汲取的程度和深度不断加大和深化,因而差别逐渐缩小,呈现为相互靠拢、相互融合的趋势。但是,在总体上,两者所承袭的传统及各自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仍然有重大的差别,恐怕在短期内不容易完全合一。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15×2=30分)

1、试述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自由是法律的自由,是法律方式的自由,是法律意义下的自由,是受法律限制、束缚的自由,是通过法律实现的自由。因此,人的自由与法律具有内在关联性,法律既是自由的一种保护、实现手段,也是自由的一种限制、约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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