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章程(社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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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
一、社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增强大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校团委批准成立的,由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注重思想性、学术性、创新性、趣味性和实践性,有利于培养广大学生的爱好与专长,有利于丰富广大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有利于促进校园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校团委是校内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校团委及校团委授权的校内有关部门、机构、组织是学生社团的业务指导单位。全校所有社团均是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为充分发挥各二级学院的技术指导优势,调动学生社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社团朝着健康、协调、有序的方向发展,从而推动学生社团工作的开展,我校学生社团实行校、院(部)分级管理的办法。总体原则是:学术科技类社团由相关学院管理,体育类社团由体育部统一管理,并统一参加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开展的活动以及社团评优活动。
第六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以校内为主、校外为辅,主要集中在学术、科技、文艺、体育、志愿服务五个方面。
第七条各学生社团按有关程序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学术创新型学生社团,应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提高他们的创新能力为重点,努力传播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形成学科学、用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的良好校园氛围。
(2)兴趣爱好型社团,应以增强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帮助大学生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不断拓展大学生视野,丰富大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引导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习惯,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3)社会公益型学生社团,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奉献精神为任务,使大学生在参与社会服务中增强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帮助他们树立报效祖国、奉献社会的精神,促进大学生良好品格修养的形成。
(4) 体育爱好型,以锻炼身体为主,培养学生对体育的兴趣爱好的同时锻炼大学生的体质,帮助他们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和注销
第九条凡我院学生(十人以上)在学院规定范围内根据兴趣、爱好发起,并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和必要物质等基本条件,有指导老师和支持单位,可以申请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社团,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联申请,由社联主席、校团委社联指导老师及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条所谓支持单位,是指对学生社团在行政事务、财务、活动场地及技术等方面能提供指导和帮助的行政单位,原则上应是校内各部门或学院(部)。所谓指导老师,是指对学生社团在活动开展方面提供具体指导的学院在职老师。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向社联提交以下材料:
(1)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表;
(2)发起人名单;
(3)指导老师的签字和支持单位的盖章;
(4)社团章程。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1)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冠以"XX协会/俱乐部/社"等字样,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且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2)宗旨;
(3)经费来源;
(4)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办法和具体责权范围;
(5)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6)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7)社团终止程序;
(8)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筹备:
(1)申请筹备的学生社团的宗旨、任务不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的;
(2)已有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校规校纪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社联在收到申请的两周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
第十五条申请成立社团期间,社团发起人可以开始筹划社团事宜,但不得进行任何实质性活动。
第十六条各学生社团在每一个新学期开始后三个星期内,必须到社联登记注册,否则将视为自动注销处理。
第十七条一般情况下,不成立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或解散: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社团分立、合并的;学生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提出变更或解散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及时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学生社团解散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变更或解散,要及时向社团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的工作经费和资产来源主要由会员会费、学校拨款和社会资助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资产。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学生社团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在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自觉加强财务管理,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成员的监督。社团负责人不得负责社团的财务工作,社团需设立专门人员掌管财务工作。直属社团的财务由校社联全面管理。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干部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干部的产生应坚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则。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通过学生社团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经有关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学生社团联合会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产生办法。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组织社团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3)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干部的培训工作。坚决制止学生社团干部参加校外非法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1)学生社团干部有参与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权利。
(2)学生社团干部对学校的学生社团工作方面有意见,有直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的权利。
(3)学生社团干部有享受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学生社团干部有为会员服务的义务。
(5)学生社团干部有配合管理机构开展学生社团工作的义务。
(6)学生社团干部有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一经产生就开始接受全体社团成员监督,社团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