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CPA经济法之破产法(超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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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1

破产原

因○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资不抵债——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注:以上两条表明,主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和○2的交集)即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清偿能力或其延伸注:不能清偿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注: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包括:○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主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注: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提出破产申请○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自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无“和解”)

○3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无“重整、和解”)

注: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和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都有破产申请权

注:破产企业的员工作为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其未破产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破产申请○1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应在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债务人;在裁定作出后25日内通知债权人;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15—5—25)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若对该破产申请有异议,则应自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自异议期满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应在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在裁定送达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在裁定作出后25日内通知债权人(5—7—10—5—15—25)

○3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无需申请人预付

注: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

受理破产申请发生的效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而非裁定送达),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有关事宜应当由“管理人”操作,如:破产企业租用他人的设备,出租人通过“管理人”取回;他人租用破产企业的设备,承租人应当向“管理人”交回;如果当事人绕过“管理人”,直接向破产企业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给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若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双方的共益债务,其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须得到法院许可(如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属于共益债务,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若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而管理人不提供的,视为解除合同

若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后“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注: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注: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行使

○4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

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予以解除,以保护投保人等当事人的权益

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5保全措施: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常会发生债权人破坏、争抢债务人财产的情况,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前,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计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清偿;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另外,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如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

○7破产受理之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股东未出资部分、债务人股东债务”直接向自己清偿提起诉讼,并且破产申请受理时,该案件尚未终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债权人自私的诉讼,现在懒得管);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法院闲下来了,才有功夫继续审理);若债务人破产得以宣告,则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债务人都已经破产了,你们一个个债权人还喊什么喊,全部驳回!),但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即老老实实听法院的话,就不驳回)

若债权人就以上事项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债权人就是蛇精病,人民法院都忙死了,哪有时间管你)

对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所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这些人有时间)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若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有两个选择:○1通过债权人会议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2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

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对于较复杂的案件,当然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当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利害关系:○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1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可以提出异议,但无权直接调整;该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员报酬(注: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但管理人在担保物的维护、变现过程中付出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报酬);不对政府工作人员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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