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合同法知识点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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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合同法知识点整理
目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3)
第一节合同概述 (3)
第二节合同关系 (3)
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4)
一、合同自由原则 (4)
二、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4)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5)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5)
第二节要约 (5)
第三节承诺 (8)
第四节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9)
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10)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1)
第一节合同内容概述 (11)
第二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11)
第三节合同条款 (12)
第四节格式条款 (12)
第五节免责条款 (13)
第六节合同的形式 (14)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14)
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 (14)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 (15)
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5)
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16)
第五节无效合同 (16)
第六节可撤销合同 (17)
第七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18)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19)
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19)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19)
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0)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20)
第三节合同义务的移转 (21)
第七章违约责任 (22)
第一节违约责任 (22)
第二节免责事由 (22)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它反映的是等价交换的基本原则
特点: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付为标准)
(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保管合同既是有偿合同也是无偿合同)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依据名称是否确定分类)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除意思表示外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否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
(七)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
第二节合同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构成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三)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具有相对性
(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债务,并承担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及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债务不能履行,则债务人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不能适用合同法进行规制的
1.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
2.行政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国家科研合同等)
3.涉及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
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一、合同自由原则
(一)确认当事人合法的合意,具有优先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适用的效力。

(二)尊重当事人在定立合同,确定合同内容和形式,确定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第一、合同的订立:在合同定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完成,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诚实守信、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保密等义务
第二、合同履行前的准备: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守信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
第三、合同的履行
第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合同的终止
三、合法原则
第一、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
第二、公序良俗原则
四、鼓励交易原则
(一)、促使合同成立
(二)、尽量促成合同有效
(三)、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四)、区分了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五)、合同法确立了履行治愈原则
(六)、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
(七)、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指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合同成立时的要件
(一)存在多方或多方当事人
(二)订约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而达成了合意
(三)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二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有效条件
要约通常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否则要约不能成立,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有效条件包括:
(一)要约是由特定主体做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愿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有以下特点:
第一: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向自己发出要约
第二: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第三: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公司,也不能因自己做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广告
3.招标广告
4.招股说明书
5.商业广告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约生效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主要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要约人可以自由决定要约的存续期间,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做
出承诺时,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

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做出承诺,则要约即失去效力;(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一)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二)要约的撤销
1.要约撤销的概念:
1.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以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失
2.撤销与撤回都旨在使要约作废,或取消要约,并且都只能在承诺做出之前实施。

2.不可撤销的要约
有以下情形的,要约不可撤销:
第一: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第二: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第三: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六、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要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根据规定:要约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
第三节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
所谓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成立。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并没有表示接受,而附加了条件,做出了新的提议,则意味着拒绝了要约人的要约,并形成了一项反约或者新的要约。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其他人无承诺的资格)
(二)承诺是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向要约人做出承诺的通知)(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
(四)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使要约人了解或者到达要约人
(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三、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规定:应以如下标准确定承诺期限:
第一: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而要约又是口头要约,则意味着要约的意图是立即以口头方式答复。

第二: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承诺。

四、承诺的生效
原则上,承诺生效的时间,合同成立。

《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所以,承诺时间已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五、承诺生效的时点
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承诺可以以单纯沉默的方式做出,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任何表示的,视为承诺。

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日。

六、承诺延迟的几种特殊情况
构成特殊的迟延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第二: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第三:如果要约人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则该承诺有效,要约人如果要拒绝此种承诺,应当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二)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成功撤回有两个要求:
1.做出撤回的通知
2.撤回的通知先于承诺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六、承诺默许(以行为的方式承诺)
合同法区分了明示承诺和默示承诺
默示承诺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不需要承诺人作出通知
第二:承诺人需要作出一定行为
第三:从当事人的行为之中,可以认定其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愿
第四:符合交易习惯和要约的要求
第四节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承诺的生效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要约人,则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注意:
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
第二:关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承诺的到达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有时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者要式而有所区别
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成立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二)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或者人身、财产等固有利益的损失。

(四)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责任,存在明显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责任性质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就是为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问题
第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第三:赔偿范围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

第四:对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法律作出了一定限制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
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所产生的请求权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具有许多相似之处
相似点:第一:都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责任
第二:两种责任都以损害赔偿为内容,和以过失为要件
区别:第一: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缔约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开始实行社会接触或交易上的接触。

二是这种接触关系是当事人形成一种特殊的联系,并使双方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

第二: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第三: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民事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a.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这与违约责任救济非违约方的履行利益是不同的。

b.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具体包括:
第一: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第二:因信赖对方将要缩约,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第三,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合同内容概述
.合同的内容,可以从两方面理解:.
一是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合同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是从合同的外在表现来看,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二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一、合同权利
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

包括请求履行,保全债权,请求保护债权,处分债权。

二、合同义务
(一)合同义务的概念和来源
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他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

合同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满足债权人债权而由债务人分担的,且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合同义务的分类
1、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2、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3、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4、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5、给付义务与受领义务
第三节合同条款
一、合同条款概述
所谓合同条款,是指合同内容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

除少数系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之外,合同的权利义务大都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即通过合同条款固定的。

二、合同条款的分类
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三、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
我国《民法典》470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四节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里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特点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

2、格式条款一方通常是不特定的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4、相对人在订约中处于附从地位
三、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1、非格式条款优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对格式系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依照通常解释该格式系款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四、格式条款的无效
1、《民法典》第497条规定:具有《民法典,则责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事由。

包括:双方虚假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

2、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制订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4、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第五节免责条款
一、免责条款的概念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的责任的条款。

二、免责条款的特点:
1、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三、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
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4、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订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第六节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1、所谓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

2、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的合意所采取的方式。

3、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表现方式,与合同的内容密不可分
4、合同的形式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

5、在合司的形式选择方面,各国普遍采用了非要式为原则的立法模式。

二、合同形式的分类
1、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
三、合同形式的具体类型
(一)、书面形式
1、书面形式又分为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和法定的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三种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的主要优点在于简便易行、快捷迅速,但其缺点在于缺乏文字凭据,
(三)合同的其他形式
合同还可以有其他形式,如推定形式(默示形式)。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合同效力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的评价因此,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法定的生效要件(或称有效要件) ,才能有效。

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一旦生效,当事人的约定就具有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
已经成立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我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必须具备法定形式
(五)特殊合同也可能有一些特殊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可见,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的意义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使合同的履行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

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是不确定的事实
3、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必须合法
5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二、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容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所谓履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双方不需要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也不能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否则债务人有权子以拒绝。

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合同
所谓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无权处分行为侵害了他人权利,通常可能会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

无权处分的特点在于:
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 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3.因行为人处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

4.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
第五节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特点:
(一)具有违法性
(二)具有应受国家干预性
(三)具有不得履行性
(四)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的种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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