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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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质量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国家、行业或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检验,掌握质量动态,进行质量分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2、严格汽车配件采购、使用和管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要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得理。要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3、认真落实“四单一证”管理制度。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和检测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凭合格证开具维修维修发货票和结算清单,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
4、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要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5、认真落实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要及时无偿返修,做到不拖延不拒绝。
6、为了确保维修质量的透明、公开,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认真落实“五公开”制度。即:公开企业经营资质;公开维修质量保证期;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公开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维修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广泛接受车主和社会的监督。
维修服务承诺制度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公开汽车维修作业规范、收费标准、监督电话;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结算费用,依法开具发票。自觉接受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
二、坚持诚信为本,以优质服务、用户满意为宗旨参与市场竞争。分证签定并忠实尾行汽车维修合同,不擅自减少作业项目,。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作虚假广告宣传。
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观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亮牌服务,举止文明;建立客户档案,定期跟踪回访,主动征求意见;开展提醒服务,答复客户咨询,排除客户疑虑;努力满足客户要求,维护客户正当权益。
四、建立健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汽车维修标准和规范,认真做好汽车维修检验记录,按规定签发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及时受理客户投诉,认真履行维修质量保证期承诺。
五、搞好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防止污染,不断完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做到厂区整洁,环境优美,布局合理;实现作业现场安青;维修工具、机件、场地、人身清洁;工具、机件、油水不落地。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升设备。
五、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车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六、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七、根据季节变换切实作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八、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有关规定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四、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净化装置。
五、严格执行车辆噪声抑制技术标准,确保修竣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技术性能良好,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六、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场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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