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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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合同

甲方: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中山北路3185号12楼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为了保障甲方管理的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后达成一致,由乙方提供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特订立本合同。

1、基本概况

1.1、维修保养项目名称:

1.2、维修保养的设施设备所在地址:

1.3、设施设备具体情况及服务单价:(设施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及每月服务单价,不宜区分的可不填写)

虽未在1.3条款明确列示,但包含在1.1条款维修保养项目中的设施设备都属于本合同的服务范围,服务费用已包含在3.1条款之内。

2、合同期限

2.1、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在本合同期内,如甲方据以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则本合同也同时终止。

3、合同金额及支付时间

3.1、每月维修保养服务费为人民币元,本合同维修保养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元。

3.2、乙方必须在次月的前10日内提交上月服务费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发票后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3.3、乙方收款单位全称:

乙方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名称:

乙方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

3.4、本合同的设施设备维保服务费为包干制,乙方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工程维护人员数量,3.1条款的服务费总价保持不变。

3.5、每月按设施设备维保服务费用的3%留作合同履约保证金,甲方对乙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逐月考核,每季度结算一次。

3.6、如本项服务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乙方必须确保本项目服务的完整、顺利地移交。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最后一月的服务费和最后一季度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4、服务标准和维保计划

4.1、乙方提供服务的方案、服务标准及维保计划(详见附件1)。

4.2、乙方服务的标准不得低于下述任一个标准/要求:

(1)、法律、法规、政府/政府部门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2)、《上海市地方标准《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规范》中“房屋、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服务”的要求(外埠根据当地相关的行业服务标准规定)

(3)、甲方向业主承诺的服务标准/要求

(4)、甲方《关于完善<评价奖惩工作规程>及调整有关考核办法的通知》(沪科物发[2009]16号文)

(5)、《科瑞物业管理大全》中的相关标准/要求

如附件1中的服务内容低于上述标准,则乙方必须按照上述标准中的最高标准/要求提供服务。上述标准/要求如有变化,乙方应当按照最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5、甲方权利与义务

5.1、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所拥有的设施设备图纸及相关资料。

5.2、甲方有权监督设备人员规范操作,熟悉并掌握所管理设施设备,接受技术培训,提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3、甲方委派同志作为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负责联系、协调、验收乙方的工作,并根据《科瑞物业管理运作大全》中《维保服务监管规程》(详见附件2)的标准/要求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只有甲方现场负责人有权对乙方维修保养清单进行签字确认,对服务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如甲方现场负责人有所变动,应书面通知乙方。5.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维修保养服务费。

5.5、一旦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向乙方报修。

5.6、如甲方根据2.2条款终止合同,应事先通知乙方。

6、乙方权利与义务、

6.1、乙方及乙方的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资质,乙方保证上述资格/资质的真实、有效。如乙方的资格/资质到期,而乙方又未及时取得新的资格/资质,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6.2、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按甲方规范的要求着装,佩带标志,文明用语,行为得体,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工作场所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服务区,不得与业主发生冲突。

6.3、乙方应按照附件1所列计划提供服务,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将本合同的服务内容转委托他人。每次维护保养前应提前联系甲方以确认具体的维保时间,每次维护保养后应于当日向甲方提交维护保养项目单,并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双方各持一份备案存档。

6.4、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如发觉设施设备存在隐患,应书面告知甲方,及时答复甲方提出的咨询,并提出建议协助甲方解决问题。

6.5、乙方在有预报的台风等自然灾害到来前应协助甲方采取措施防范设施设备发生故障,以避免或减少因自然灾害遭受的损失。

6.6、乙方的报修电话为,乙方应于甲方报修后小时内到场维修,急修项目应在小时内到场维修,是否是急修项目以甲方报修时的声明为准,小修应在当日修复,重大故障应在三日内修复。维修后应于当日将维修单交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双方各持一份备案存档,如维修项目涉及业主,乙方还应取得业主的签字确认。

6.7、乙方应根据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储备各种备品备件,以保证维修及时有配件。乙方提供的配件必须质价相符,禁止小事故大修,以换代修等做法。

每次维修保养需更换设备、配件、材料单价在元以上的,由甲方承担。乙方按照市场价的折销售给甲方,并且不加收安装的人工费,乙方在更换配件或带走报废的配件之前,均应征得甲方的同意。

乙方对其提供的设备、配件、材料等,应当保证品牌和质量,并且在年内负责免费保修,如果政府规定的保修时间超过本条款约定之保修期的,乙方应当按照政府规定进行保修。

6.8、对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设施设备年检/检测的,乙方应协助申报并确保年检/检测一次性通过,年检/检测费用已包含在3.1条款内。

6.9、乙方应当制定操作的规程以防范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并严格执行此操作规程。乙方在维修保养前应做好一切安全防范和警示措施,在维修保养后应及时清理产生的废弃物并妥善处置危险废弃物,乙方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6.10、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科瑞物业管理运作大全》中《维保服务监管规程》(详见附件)上的相关要点做好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6.11、乙方提供设施设备服务的维保计划中应包含提供执行人员的名单以供甲方监管、督促。

6.12、乙方应保证甲方公司测评的项目业户满意度在设施设备工程维护方面必须达到75分(含)以上。

6.13、乙方及乙方员工对于甲方的企业标准、图纸、文件、业户资料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应将甲方提交之资料返还甲方。

7、违约责任

7.1、乙方服务标准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要求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7.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维保养护项目单或维修单并经最终甲方确认的,甲方可不支付相应的维修保养服务费。

7.3、乙方违反6.8条款,再次检测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4、乙方服务质量引起的设施设备故障或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负责解决,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5、乙方如将本合同的服务内容转委托他人,或者设施设备经过两次检测仍未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6、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维修保养服务费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支付,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7.7、甲方报修时已声明是紧急报修,乙方未经过甲方现场负责人许可而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维修,乙方应支付违约金,具体详见《评价奖惩工作规程》(附件3),罚款从每月合同履约金中扣除。

7.8、为了保证意外事件的偿付能力,乙方应当购买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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