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相关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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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相关制度
阳光村务工程建设工作相关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
1、乡镇企业、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 镇) 村建设, 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 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办企业或者与其它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创办企业的, 应当持有关机关批准文件,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批准权限,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乡( 镇)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需要使用土地的, 经乡( 镇) 人民政府审核,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批准权限,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5、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 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6、农村村民建住宅, 应当符合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7、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经乡( 镇) 人民政府审核, 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征地补偿款必须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资金转出必须由农村财务主管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可将资金转入基本帐户进行使用。
农村土地补偿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1、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时, 应采取民主方式制定征地补偿房案。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方案确定10日内, 将征地位置、面积、补偿费数额及分配方案向全体成员进行张榜公示。
3、土地被全部征收, 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消建制的, 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 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土地被全部征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撤消的, 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4、已确权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 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 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5、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 用纳入公积金、公益金管理, 用于发展生产, 增加积累, 集体福利, 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 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要统一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范畴, 实行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
7、农村审计机关应定期对土地补偿费的取得、分配和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成员进行反馈。对于违犯财经纪律, 借支、挪用、侵占土地补偿费的, 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触犯法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湖镇招投标管理制度
为规范招投标程序和管理工作, 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确保干部干净干事, 特制定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交易申请制度
1、招标人必须向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招标办)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2、工程类项目招投标必须先经规划、水利、土管等相关部门规划设计, 重大工程类项目还须经上级计划发展部门立项审批后才可公开招标。
3、村级招标项目须经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过方可公开招标。
二、中标公示制度
1、凡全镇范围内所有公开交易的项目, 无论采用何种中标方式, 均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 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人、中标标的、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
3、在镇招投标分中心设置专门栏目进行公示, 招标人应将项目交易结果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从公示之日起计算。
4、在公示期限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经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投诉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 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合
法性和公正性。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 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实名和联系方式。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并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投诉受理单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
5、公示无异议, 方可下发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
1、坚持按合同办事, 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
2、工程量确需变更的, 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
(2)设计单位或设计人重新设计, 做好工程预算;
(3)镇招标办批准, 重大工程应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4)业主、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
3、工程量变更后, 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
四、镇纪委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1、严格监督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情况。
2、严格监督执行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