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换发省政府新城大院人员出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严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定和分配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四不两直”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城大院等场所节能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城大院等场所节能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9.11
•【字号】陕发改环资[2008]1314号
•【施行日期】2008.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新城大院等场所节能改造项目备案的通知
(陕发改环资〔2008〕1314号)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省级机关新城大院节能改造项目备案的申请报告》(陕政管[2008]46号)收悉,项目提出对新城大院等场所破损严重、设备陈旧、耗能较大的照明系统和采暖供热系统等进行改造,总投资742.3万元,资金自筹解决。
主要改造内容为:利用太阳能改造现有路灯照明和热水供应系统;采用节能灯改造新城大院高层车库照明系统;采用节水新产品、新材料和新设备改造新城大院供水系统。
项目建成后可以改善照明、节约用电和节约用水,为建设节能型机关和政府带头节能做出表率。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意备案。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业主出入证件更新换发通知
业主出入证件更新换发通知小区物业部门最近收到不少业主反映,由于年久失修或者丢失,您手中的小区出入证件已经无法正常使用了。
为了确保小区安全有序管理,我们决定为全体业主统一更新换发出入证件,以下是具体流程和要求,请仔细阅读并按时完成。
更新换发须知更新时间安排:为了避免集中办理造成的拥挤,我们将分批次进行证件更换。
从本月起每周六上午9:00-12:00受理,持续至全部业主完成为止,请提前做好准备。
所需材料: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办理。
如果是房东,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如果委托他人代办,请携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
办理流程:到物业服务中心填写《出入证件更新申请表》,并当场拍摄电子照片。
工作人员核实信息无误后,当场为您补办新的出入证件,请妥善保管。
补办费用:本次出入证件更新属免费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是遗失补办,则需收取20元工本费。
过渡期安排:为了确保小区秩序,从本月起至全部业主更换完毕,原有出入证件可继续使用,但建议您尽快完成更新。
注意事项请务必按时前往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过期未换将视为自动放弃,我们将不能保证您的出入权限。
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出入证件一经补办,原证作废,请妥善保管。
如有遗失,请立即到物业处补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如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尽全力为您解决。
小区的安全和秩序是我们的首要任务,希望广大业主配合我们的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
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2日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为加快引进各类人才,助力“追赶超越”目标实现,推进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现将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调整如下:一、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一)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限制。
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限制,使学生集体户与本市居民家庭户、居民集体户享有同等权利。
2017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
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可按照就业报到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放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我市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可持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申请落户。
二、降低技能人才落户条件依法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实际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落户:(一)省级、地市级和行业(部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二)具有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者;(三)具有中级工、高级工等级者,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四)本市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技能人才。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陕勘察设计企业动态考核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13]9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陕勘察设计企业动态考核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陕勘察设计企业动态考核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13]93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勘察设计企业:为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按照《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陕建发[2010]234号)要求,近期我厅对《入陕备案证书》已经到期的36家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陕分支机构进行了动态考核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情况此次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现场、核对人员、查阅资料和座谈等方式,对各受检企业的资质、人员、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详细检查,并就《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宣传。
各受检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准备充分,确保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检查的情况看,大部分省外入陕勘察设计企业能够遵守相关要求,及时办理企业备案和项目备案手续,资质、人员、资料管理规范,质量体系运行有序,技术人员级配合理,办公场所满足需要,并能严格遵守有关市场管理规定,积极服务陕西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
成都基准方中建筑设计事务所西安事务分所、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企业设计理念先进,标准把握严格,技术、质量管理规范,为提高我省勘察设计水平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但也有部分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具体如下:1.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
业主出入证件更新换发通知
业主出入证件更新换发通知尊敬的各位业主:大家好!为了进一步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提高小区的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业主的生活安全和便利,我们将对业主出入证件进行更新换发。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更新换发的原因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的业主出入证件可能存在磨损、信息变更等情况,为了确保小区门禁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更好地识别业主身份,我们决定进行此次更新换发工作。
二、更新换发的时间安排1、本次业主出入证件的更新换发工作将从具体日期 1开始,预计持续到具体日期 2结束。
2、具体办理时间为每天上午具体时间 1至下午具体时间 2,周末及节假日照常办理。
三、办理地点为了方便各位业主办理,我们将在小区物业管理处设立专门的办理窗口,具体地址为:详细地址四、所需资料1、业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原业主出入证件(如有)。
五、办理流程1、业主到达办理地点后,先到登记处填写《业主出入证件更新换发表》,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2、工作人员将对业主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收取相关复印件,并为业主拍摄证件照片。
3、业主在完成上述步骤后,需缴纳一定的证件工本费具体金额,工作人员将开具收费凭证。
4、新的业主出入证件将在具体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届时业主可凭收费凭证前来领取。
六、注意事项1、请各位业主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更新换发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能会影响您正常进出小区。
2、办理过程中,请您保持秩序,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如有疑问可随时咨询现场工作人员。
3、新的业主出入证件启用后,原证件将自动作废,请您及时交回原证件。
4、如业主本人无法亲自前来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代办人需携带业主本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业主出入证件(如有)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办理。
七、联系方式如果您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_____我们深知此次更新换发工作可能会给您带来一些不便,但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小区的安全和秩序,希望能得到您的理解和支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1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1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1月1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1月22日省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国务院第七巡查组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全省质量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管行为,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以下简称《监督规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监督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能力素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认真组织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是认真组织监督人员学习贯彻各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始终紧绷安全生产弦不放松,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监督人员履职尽责的自觉性。
二是组织监督人员学习《监督规定》和《监督规程》,进一步增强法规意识,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教育监督人员严格履行监督责任,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陕西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分户产权证明书的通知
陕西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分户产权证明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4.02•【字号】省直房改办发[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分户产权证明书的通知(省直房改办发[2004]4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工作即将结束,为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给职工办理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书》,近期将为各单位职工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分户产权证明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分户产权证明书由各单位集中申办,并向省直房改办提供以下资料:(一)单位公有住房产权证;(二)售房批复;(三)评估报告;(四)《职工购房合同书》;(五)公有住房出售分户价格表;(六)公有住房出售分户价格复核表;(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集证明;(八)职工个人购房缴款收据;(九)购房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十)购房职工无多占、多购住房证明。
若购房职工的配偶不在同一产权单位时,应附配偶所在单位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购房或租用住房的证明。
省直房改办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合格后再出具分户产权证明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办理:(一)产权管理单位未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规定上交房改办的,整个单位不得办理;(二)购买新房后,未将旧房交回产权管理单位或多占房、清房不合格者,不得办理;(三)对超标准购房的住户,其超标部分未按有关规定加价处理的,不得办理;(四)虽以标准价购房,但未向成本价过渡,没有取得全部产权的,暂不得办理。
(五)虽以成本价购房,但在产权问题上仍有纠纷的,暂不予办理。
三、分户产权证明书由省直房改办统一办理,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承办具体事宜。
省直房改办地址:新城大院高层车库入口6楼联系人:曲东宁电话:87294205省直房改办二00四年四月二日。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30•【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七十八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七十八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8月14日通过,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30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二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8月14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一、对《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中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修改为“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防洪设施:护城河、防洪渠、蓄洪池及其附属设施”。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是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进行管理。
“资源规划、公安、生态环境、人防、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计量检定工作和出具检定数据行为的通知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计量检定工作和出具检定数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陕质监量[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计量检定工作和出具检定数据行为的通知(陕质监量〔2007〕3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个别计量检定机构在社会上违规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为了维护执行计量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其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单位的规范管理,防止计量检定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杜绝影响量值传递工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行为发生,保证为执法监督、工程建设、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确保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的单位,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开展计量检定,从事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的机构和单位,必须取得授权,并通过省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3)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工作。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的单位,不得在未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标准器不具备条件以及计量标准超周期的情况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三、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检定,不得超出计量标准器量程检定,不得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定项目。
四、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的单位,必须保证计量检定证书的诚实性和检定证书的溯源性,出具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
五、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知识,其操作水平及业务技能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后,方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陕发改人事〔2017〕487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陕发改人事〔2017〕487号委机关各处室,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委属各单位:经委党组2017年4月12日会议研究决定,现将2016年度委机关、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及委属各单位考核结果通知如下。
一、集体考核(一)委机关处室1.优秀等次(16个):办公室、固定资产投资处、基础产业处、发展规划处、经济贸易处、人事处、高技术产业处、社会发展处、国民经济综合处、煤炭电力处、区域发展处、西部开发处、政策法规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以工代赈办、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2.良好等次(17个):财政金融处、产业协调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机关党委、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处、稽察办、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石油天然气处、运行监测与应急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能源综合处、农村经济处、能源节约和新能源处、运行调节处、应对气候处、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
(二)省粮食局1.优秀等次(3个):流通与科技发展处、调控处(储备粮管理处)、办公室。
2.良好等次(6个):监督检查处、政策法规处、财务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
(三)省物价局1.优秀等次(6个):办公室、综合调控处、商品价格处、反价格垄断分局、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监审分局、价格监测分局。
2.良好等次(10个):服务业价格处、收费管理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机关党委、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价格举报办公室、药品价格评审办公室、收费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物价研究室、省价格认证中心。
陕西省质监局批准发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等项陕西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第号
7 DB61/T 1127-2018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规范 第 3 部分:基础应用
2018-02-13 2018-03-13
陕西省质监局批准发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等 7 项陕西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8 年第 1 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等 7 项陕西省地方标准,2018 年 2 月 13 日发布,2018 年 3 月 13 日实施。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批准发布的 7 项陕西省地方标准目录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年 2 月 13 日
序号 地方标准编号
地方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批准日期 施日期
1 DB61/T 1121-2018 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规范
2018-02-13
2018-03-13
2 DB61/T 1122-2018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2018-02-13 2018-03-13
3 DB61/T 1123-2018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规则
2018-02-13 2018-03-13
4 DB61/T 1124-2018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编制规范
2018-02-13 2018-03-13
5 DB61/T 1125-2018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规范 第 1 部分:功能与界面
2018-02-13 2018-03-13
6 DB61/T 1126-2018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规范 第 2 部分:数据结构与交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陕建质发〔2018〕120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陕建质发〔2018〕12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主体责任。
全省一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基地,完善教学设施,保证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需求;同时要严格培训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确保培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
鼓励二级以下企业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
对于不具备培训教育能力的企业,可采取企企联合、校企联合等方式组织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或自行组织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特一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
二、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为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素质,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特种作业工作能力,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明确如下:(一)考核对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对象为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具体见附件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下放和调整94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59项,下放管理层级24项,调整管理方式7项;另拟取消和下放4项依据我省地方性法规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衔接承接工作,承接机关要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要切实转变职能,以日常管理方式加强监管,切实做到提高效率、依法办事、周到服务。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监督,加大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共计59项).pdf2 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共计24项).pdf3 省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共计7项).pdf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月30日——结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陕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换证工作结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陕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换证工作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陕建发〔2019〕1276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陕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换证工作结果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设计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号)、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12号)、《关于开展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工作的通知》(陕建标发〔2019〕1047号)文件,我们对申请换证的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进行了审核,并结合机构职能调整,对部分审查合格书的样式重新规范,此次与陕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名单一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此次取得施工图联合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业务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密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除外。
综合图审机构在出具审查报告中,应对消防、人防、防雷等专业分别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和结论,并承担相应的技术审查责任。
各住房城建、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制度,依法对本辖区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质量和市场开展检查,严格落实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建设、勘察、设计和审图等各方的市场行为,将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节后复工复产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21〕1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节后复工复产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节后复工复产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21〕1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按照省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住建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3月1日至20日,省厅分6组赴全省15个地市开展了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督导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本次督导调研坚持抽查巡查结合、督政查企并重,听取了15个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工作汇报,查看了相关资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在建工程项目27个,下发执法建议书11份。
针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并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各市(区)住建部门能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扎实推进各项任务取得实效。
一是全面开展“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保障工作,通过制定方案、领导带班、组成工作专班、开展巡查检查等方式,加大了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保证了辖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西安市住建局扎实开展“两会”期间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主管领导坚持带班检查,着力查风险、除隐患、防事故。
认真组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加大了对辖区建筑施工项目检查频次,建立健全了隐患管理台账,强化了执法处罚力度。
二是扎实推进节后建筑工地复工复产,积极开展复工复产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复核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帮助项目整改问题隐患,有力保障了项目复工复产安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陕建发〔2019〕1002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陕建发〔2019〕100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园林环卫局、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厅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以下5份文件宣布废止。
凡宣布废止的省厅文件,自通知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管理依据。
序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标题文号清理意见清理理由 1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建法发〔2014〕3号废止该项职责已移交省发改委 2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跟踪指导考核市级重点镇建设的通知》陕建发〔2013〕269号废止其内容已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重点示范镇文化旅游名镇(街区)建设的通知》(陕办字〔2016〕49号)替代 3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3号废止此3个文件,已经被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等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8〕121号)替代 4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4号废止 5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5号废止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月2日——结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0•【文号】质检特函[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单位名称、地址等变更的单位(机构)较多,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按照便民的原则,现对申请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申请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的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有关资料。
申请表的格式、使用范围、提交的资料、填写要求见附件。
各相关单位可以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网站下载使用。
二、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的,为了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了解情况,申请表在报送国家质检总局前,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但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质检总局名义颁发特种设备(核准)证的证书变更,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核准)证编号、颁发日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等情况写明,报质检总局,并交回原许可(核准)证、明细表、备案表。
在办理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的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2.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二00四年五月十日附件1 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原单位│┃┃(机构│┃┃)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原│┃┃因│┃┠───┼───────────────┬─┬───────────────┨┃原许可││颁│┃┃(核准││发│┃┃)证编││日│┃┃号││期│┃┠───┼───────────────┴─┴───────────────┨┃变更后│┃┃的具体│┃┃内容│┃┖───┴─────────────────────────────────┚提交的文件资料┎─┬───────────────────────────────────┒┃序│文件资料名称┃┃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日期:┃┃┃┃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地方安全监察机构意见┃┠─────────────────────────────────────┨┃┃┃┃┃┃┃机构负责人:(安全监察专用章)日期:┃┃┃┠─────────────────────────────────────┨┃审批安全监察机构意见┃┠─────────────────────────────────────┨┃┃┃┃┃┃┃┃┃经办人:日期:┃┃┃┃主管负责人:日期:┃┃┃┗━━━━━━━━━━━━━━━━━━━━━━━━━━━━━━━━━━━━━┛附件2 关于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1.填写范围1.1 单位发生更名、地址变更等变化,需要更换相应的许可(核准)证的,应当填写此本申请表,申请办理变更许可(核准)证。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换发省政府新城大院人员出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换发省政府新城大院人员出入证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01
【实施日期】201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换发省政府新城大院人员出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政府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府新城大院人员管理,规范办公秩序,确保大院内部安全稳定,现就换发2012年度人员出入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范围
出入证办证范围为:驻新城院内省政府在编单位离退休人员,驻新城院外省级机关正式在编人员。
XC2012出入证(临聘)办证范围为:驻大院各单位临时聘用、借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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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换发省政府新城大院人员出入证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03.08
【实施日期】2012.03.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换发省政府新城大院人员出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换发省政府新城大院人员出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政管通[2012]5号),现就我局办理2012年度人员出入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证范围
出入证办证范围:省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省局机关驻新城院外正式在编人员。
蓝色XC2012 出入证(临聘)办证范围:省局机关各处室临时聘用、借调人员。
二、办证时间
蓝色XC2012出入证(临聘)办证从3月10日开始,4月10日结束。
出入证办证从4月20日开始,5月20日结束,逾期不予办理。
三、有关要求
(一)离退休人员由离退处负责统一填报相关资料,各处室聘用、借调人员由各处室统一填报相关资料,办公室不受理个人办证事宜。
(二)各处室按照要求备好相关资料(所需表格、资料见省局网站办公室通知栏)后,连同电子版一起送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三)省局直属各单位原持证人员持旧证换发新证,不再扩大办证范围。
(四)蓝色XC2011出入证(临聘)于4月15日起废止,粉红色出入证于6月1日起废止。
旧证在领取新证时统一交还办公室。
(五)根据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每证工本费25元。
费用个人自理,与办证资料一并交局办公室。
联系人:封志强
联系电话:87294630
附件:新城大院人员出入证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
省政府新城大院人员出入证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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