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装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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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装饰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展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兹信守。
一、合作内容
1、合同项目:
2
二、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36678.4(大写:叁万陆仟陆佰柒拾捌圆零肆角整)。前述费用已包括税费、制作费、设计费、安装费等。
2、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及甲方要求进行文化粉饰,甲方按要求及验收方法进行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
(2)以上付款,甲方以转帐支票、电汇或其他银行结算方式支付。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机构所在地开具的广告业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国地税通用机打发票。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制作、安装。在制作前_3_日,乙方须以纸质形式或电子文件形式提供设计图案,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
2、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设计资料、样稿等行政报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清晰度偏差、画面错位、尺寸不合规等现象,严重影响效果,由乙方重新制作。
4、制作期间,甲方有权监督跟踪乙方的制作,安装,维护进程及质量问题。
四、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付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甲方应及时支付价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重作更换等,且工期不予顺延,经重作更换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乙方退还甲方已付款,并承担甲方另行制作的费用。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不低于合同价款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五、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附件
附制作清单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