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期末论述题

合集下载

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婚姻法是一部以保护婚姻家庭为主要目的、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下列不属于婚姻法的内容的是:A. 婚姻的结婚年龄和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B. 夫妻的财产制度和继承制度的规定C. 收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的规定D. 婚姻家庭的保护和支持制度的规定2. 婚姻法规定的异地结婚登记是指:A. 夫妻双方居住在不同的省级行政区划、自治区或直辖市,并根据当地的民政部门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B. 夫妻双方居住在不同的城市,并根据当地的民政部门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C. 夫妻双方居住在不同的乡镇,并根据当地的民政部门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D. 夫妻双方居住在不同的村委会,并根据当地的民政部门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 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男方达到22周岁,女方达到20周岁的就可以结婚B. 男方达到20周岁,女方达到18周岁的就可以结婚C. 男方达到24周岁,女方达到22周岁的就可以结婚D. 男方达到18周岁,女方达到16周岁的就可以结婚4. 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近亲结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三代以内的血亲和一代以内的姻亲禁止结婚B. 三代以内的姻亲和一代以内的血亲禁止结婚C. 二代以内的血亲和一代以内的姻亲禁止结婚D. 二代以内的姻亲和一代以内的血亲禁止结婚5. 婚姻法规定的姻亲关系是指:A. 通过婚姻建立的亲属关系B. 亲子关系C. 兄弟关系D. 父母关系二、填空题1.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子须满____周岁,女子须满____周岁方可结婚。

2. 近亲结婚是指____一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血亲。

3. 对于达到_____周岁无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4. 夫妻一方想要继续自然生育的,可以向____提出申请,得到同意后可以再次生育。

5. 再婚后,没有达到____的年龄、没有相互同意,或者婚前不知道对方有过婚史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登记的申请。

婚姻法(简答论述+填空选择)

婚姻法(简答论述+填空选择)

婚姻法(简答、论述、填空、选择)l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2婚姻家庭法的特征?3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4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5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关系分为几大类? 6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有哪些?7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哪些亲属?8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婚姻法中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0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1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包括哪些? 12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是什么?13收养中收养人须具备的条件? 14收养成立的效力?15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16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有哪些?17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离婚与婚姻的撤销的区别?18依婚姻法的精神,简述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思想是什么?19新婚姻法规定的诉讼离婚条件是什么? 20离婚在当事人间产生哪些法律后果?21如何处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2如何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23简述扶养的法律特征24监护有哪些特征 25监护的终止和撤销有何不同。

26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27妨害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应如何处理。

28简述重婚罪的构成和处罚。

29无效婚姻及特征、法律规定和程序:30可撤销婚姻的概念、法律规定和程序 3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32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内容 33祖孙关系35兄弟妹妹关系 36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37婚姻家庭法和行政法 38、2001年《婚姻法》修改和增加的内容39亲属 40亲属的范围 41亲等42结婚制度的沿革 43结婚要件概述 44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45结婚的必备要件 46结婚的禁止 47结婚程序包括?48事实婚姻及其特征? 49收养的解除的几种情况、程序和效力50收养及其特征? 51家庭结构包括那些内容?1论述《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2试述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婚姻家庭法论述题

婚姻家庭法论述题

1、试论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必要性和方法。

我国《婚姻法》第49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规定如下:1、行政处分。

对某些虽属违反婚姻法,但毋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依行政程序予以适当处理。

例如,从事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婚姻自由的行为,尚未使用暴力的;借婚姻索取财物,需作一定处理的;办理婚姻登记时有欺骗或隐瞒行为的;除对违法者给予批评教育外,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必要时,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对违法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2;民事制裁,对违反婚姻法,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

例如,对从事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等等均应责令违法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在处理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时,我国民法通则所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方式,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都是可以运用的。

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还可以对违法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以及依法处以罚款、拘留。

3、刑事制裁。

在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各种法律手段中,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有配偶而重婚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拐骗不满14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均应按照有关条款定罪量刑。

对于犯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外国人,还可以适用驱逐出境的规定。

以上各种制裁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假途灭虢和,它们并不是互相排斥的。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层次的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同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做斗争。

2、试述2001年婚姻法修订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所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以及这些变通或补充规定的适用范围。

有关婚姻法的内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有:1、关于法定婚龄。

婚姻法考试重点

婚姻法考试重点

婚姻法考试重点一、论述题:1、论夫妻共同财产制(1)含义及性质含义: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的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性质: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共有。

(2)范围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D、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司法解释三第1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解释二第11条:其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司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其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用。

2、约定夫妻财产制(1)含义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2)约定的内容可以将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归各自所有.(3) 生效要件A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C内容合法其一,不得超出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其二,不得规避对第三人的债务其三,不得规避扶养义务D方式合法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效力其一,对内。

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其二,对外。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偿还。

(第19条第3款)夫或妻一方应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负举证责任。

(5)夫妻之间其他财产约定的处理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参考答案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1. 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

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2.“同姓不婚”本义指同姓男女不得互为夫妻,是中国古代礼、法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

3. 家事代理权指日常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亦即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

被代理人需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许多国家立法承认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4.婚姻自由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5.婚姻终止夫妻关系借以消灭的法律事实,又称婚姻的消灭。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死亡,二是依法离婚。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1.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上有哪些效力?2.简述扶养的概念和特征。

(按广义上的抚养作答,包括抚养和赡养)五、论述题(本题14分)试论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四、简答题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1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1分)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1分)父母与子女间有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义务(1分)祖孙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1分)兄弟姊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1分)2.(1)扶养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

(1分)(2)扶养发生在法律上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该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1分)(3)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1分)(4)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以义务人有能力扶养和权利人有必要受扶养为限。

(2分)(5)扶养是当事人间相互对等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

(1分)五、论述题(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法学专业婚姻家庭法学试题及答案

法学专业婚姻家庭法学试题及答案

法学专业婚姻家庭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1.亚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指若干数目的姐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但兄弟和姐妹间没有血缘关系。

2.直系姻亲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3.共诺婚是指以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4.夫妻别体主义指夫妻之间是一种独立的对等关系,各有独立的人格。

5.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

6.涉外婚姻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婚姻。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1.群婚制可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2.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三类。

3.婚姻法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4.婚姻家庭关系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5.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6.旧中国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7.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

8.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来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主要类型。

9.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0.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1. 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12.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义务。

13.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14.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15.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原则三、选择题(含括单选和多选。

每小题3分,共15分)1.小李和妻子的哥哥是( B )。

A.直系姻亲B.旁系姻亲C.旁系血亲2.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和叔叔是( B )。

A.二亲等B.三亲等C.四亲等3.按寺院法的计算法,小张和叔叔的女儿是( A )。

婚姻与继承法期末复习题

婚姻与继承法期末复习题

婚姻与继承法一.名词解释1.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

对偶婚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2.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予医治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4.遗弃:是应当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5.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夫妻双方虽受婚姻效力的约束,仍各有法律行为能力和财产权利6.夫妻共同体主义: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为婚姻共同体的成立。

其中,既有共同体的共同利益的保护,又有夫妻个体独立的人身7.夫妻相互代理权,是指夫或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我国《婚姻法》实际上肯定了夫妻双方对在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内有代理权,但仅限于共同财产。

任何一方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的处分行为,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8.寄养: 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无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子女仍是其父母的子女。

亲属身份并未变更,权利义务并未转移。

9.救助措施:是指当家庭成员在实现自己权利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依法采取的各种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的手段和方法。

救助措施可分为自我救济和公力救济。

10.法定继承: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11..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范围、种类等的一种继承方式12.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已故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A.血缘群婚 B.对偶婚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4.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

A、遗产分割的时间B、遗产保管的时间C、继承开始的时间D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间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A.二年 B.一年C.六个月 D.三个月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A.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C.应进行调解 D.不予支持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A.应当少分 B.应当不分C.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D.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婚姻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婚姻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婚姻法期末试题及答案Introduction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

本文将提供一套婚姻法期末试题及其答案,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婚姻法的相关知识。

试题一:婚姻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是什么?答案: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家庭利益、保护妇女和子女权益等。

试题二:请简述婚姻的自愿原则。

答案:婚姻的自愿原则是指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应基于当事人自愿和真实意愿。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强迫婚姻等行为。

试题三:请分析一夫一妻原则的含义及其作用。

答案: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个男人只能与一个女人结婚,一个女人也只能与一个男人结婚。

这一原则是婚姻的基本组成要素,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持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试题四:婚姻法如何保护妇女和子女权益?答案:婚姻法通过禁止家庭暴力、实行离婚保障制度、规定抚养、赡养义务等方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权益。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对于妻子在婚姻生活中的特殊保护措施。

试题五:什么是家庭暴力?请简要介绍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

答案: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精神、经济上的伤害或侵害行为。

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采取了多种防治措施,包括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设立保护令制度、建立家庭暴力防治机构等。

试题六:离婚的条件有哪些?请列举至少三个。

答案:婚姻法规定了多种离婚的条件,其中包括:1. 重婚行为:一方有重婚行为的;2. 虐待行为:一方虐待另一方或严重对待家庭成员的;3. 遗弃行为:一方无故遗弃家庭的;4. 分居满两年: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的;5. 意见不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了生活共同体的。

试题七: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如何进行?请简要描述。

答案: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应依据公平原则进行。

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协议或者根据法定的分割方法予以划分。

婚姻法论述题

婚姻法论述题

1.简述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及范围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2分)具有以下特征:①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

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2分)②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分)③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

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2分)以上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1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①方的原则判决。

③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1)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2)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与其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4. 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对过错方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行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②离婚是由特定违法行为导致的;③离婚出于有特定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人;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失,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

(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符合法定程序。

有关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有: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婚姻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婚姻法》期末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婚姻法复习题(课程代码362122)一、名词解释1、亲等2、家庭3、收养4、婚姻5、拟制血亲6、无效婚姻7、约定夫妻财产制8、转继承二、判断分析题1、男女双方同居满10年,视为事实婚姻,合法有效。

()2、我国的法定婚龄规定为男22周岁,女21周岁。

()3、养父母与养子女因为没有血缘关系,他们之间是可以结婚的。

()4、丈夫因发明获得的专利转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为成年子女就没有这个义务了。

()7、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8、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发生冲突,应以遗嘱为准。

()9、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是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10、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简答题1、简述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2、什么是代位继承?它和转继承有什么区别?3、简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5、简述协议离婚应符合的条件和程序。

6、简述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7、无配偶的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8、简述收养成立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四、论述题1、试分析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2、试分析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及其意义。

3、试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4、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它的特殊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

”这句话怎么理解?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贯彻一夫一妻制原则?5、遗嘱应具备哪些法定形式和内容?其有效条件是什么?五、案例分析题1、1998年,郭芳在丈夫去世后,带着8岁的儿子张力与梁文一起生活。

2002年,郭芳与梁文生育一女梁丽丽。

2008年,因与梁文产生矛盾,郭芳带着儿子张力独资生活,女儿梁丽丽随梁文生活。

2015年,梁文因病残疾,生活困难。

此时甲已经成年,参加工作,每月收入4000元。

婚姻法论述题

婚姻法论述题

婚姻法论述题第一篇:婚姻法论述题论述题试述古罗马亲属法?答: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也是同时代的婚姻家庭法制最为完备的国家。

罗马亲属法中有关婚姻家庭的概括而系统的规定,同《汉谟拉比法典》中那种一事一制、直接由习惯转化而来的规定,是迥然有别的。

罗马家庭是宗法家长制的家庭。

关于家父权即家长权的规定,最初载于公元前5世纪制定的<(十二铜表法1)关于婚姻的成立,罗马亲属法中>。

舍友婚约制度。

(2)关于家庭关系,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亲属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一家之中,家父为自权人;出于家父权之下的家庭成员为他权人,他(她)们在人身和财产方面须受家父权的诸多限制。

按照早期法律中的规定,家父权十分强大,家父有司祭祀的权利,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利以及在家中司审判的权力等。

(3)关于婚约的终止,罗马亲属法以配偶死亡、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为终止原因。

离婚的方式有三:一是出于家父的意思而离婚,这种离婚方式至帝国时代后期已被废除;二是出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而离婚,即协议离婚。

三是出于夫妻一方的意思而离婚,即片意离婚。

从片意离婚的法定理由来看,夫妻双方的权力是很不平等的,妇女的离婚权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得不到保障的。

试述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答: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这种效力是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

古代社会中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特别强大,法律中的许多规定都是同亲属身份有关的。

当代社会的亲属关系较古代有所淡化,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不宜过大。

但是,赋予亲属关系一定的法律效力仍然是很有必要的,这对处理与亲属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不同国家有关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规定,既有相同、相似之处,又有基于历史传统而形成的各自的特色。

下面仅就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对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略作例示性的说明。

(1)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表现是集中而又系统的。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婚姻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的法定年龄是:A. 男22岁,女20岁B. 男21岁,女19岁C. 男20岁,女18岁D. 男18岁,女16岁2. 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不包括:A. 直系血亲B.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C. 近亲结婚D. 双方自愿3. 结婚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是:A. 各自所有B. 共同所有C. 按比例分配D. 按贡献分配4.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一般由:A. 法院判决B. 父母协商C. 子女选择D. 社区决定5. 下列哪项不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理由:A. 重婚B. 家庭暴力C. 遗弃家庭成员D. 双方感情不和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6. 婚姻法中,哪些情形下婚姻无效:A. 未达到法定婚龄B. 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C. 近亲结婚D. 重婚7. 婚姻法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 工资、奖金B. 生产、经营的收益C. 继承或赠与的财产D. 一方的个人财产8. 离婚时,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A. 一方有重大过错B. 一方故意隐瞒财产C. 一方虐待家庭成员D. 一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9.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共同财产。

()10. 婚姻法允许未成年人结婚。

()11.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母亲所有。

()12.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分配共同财产。

()13. 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4. 简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条件。

15. 简述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16. 简述婚姻法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7. 张三与李四结婚三年后,张三发现李四在婚前隐瞒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张三是否可以请求离婚?为什么?18. 王五与赵六离婚时,双方均要求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应如何判决?六、论述题(15分)19. 论述婚姻法在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婚姻法》期末考试

《婚姻法》期末考试

《婚姻法》期末考试(B卷)姓名班级座号成绩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1、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A.物质形式B.社会形式C.主体形式D.客观形式2、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家庭的联系纽带的是()A同居 B.血缘 C. 婚姻 D.共同经济3、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A.亲系B.亲属关系的远近C.亲等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4、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A.当然无效制B.宣告无效制C.行政审批制D.行政复核制5、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婚姻法特别保护的是()A.残疾人B.妇女C.儿童D.老人6、下列事项中不属于虐待的特点的是()A.故意性B.隐蔽性C.违法性D.短暂性7、俗话中的“亲家”在亲属分类中属于()A.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B.配偶的血亲的配偶C.配偶的血亲 D.血亲的配偶8、家庭关系的核心是()A.父母子女关系B.兄弟姐妹关系C.夫妻关系D.祖孙关系9、我国晚育的年龄是()A. 男士年满24周岁B. 男士年满28周岁C. 女士年满24周岁D.女士年满28周岁10、根据我国现行《婚姻登记条理》规定,结婚必须携带的证件是()A.父母的身份证B.单位证明C.婚检报告D.户口簿11、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权人是()A.当事人B.被胁迫方的婚姻当事人C.近亲属D.基层组织1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因分家析产所应承担的债务应认定为()A.男方父母的债务 B.夫妻共同债务C.男方婚后的个人债务D.男方婚前的个人债务13、下列财产中,哪项不是归夫妻共同所有()A.丈夫甲的一项发明卖出后所得收益B. 丈夫甲因工作努力,业绩突出,单位给予其的奖金C. 妻子乙被车刮伤,车主赔偿的医疗费D. 妻子乙从其去世父亲那里继承所得的房屋一间1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A.婚后所得共有制B.一般共有制C.婚前动产与婚后所得共有制D.分别所有制15、下列事项中夫或妻无家事代理权的是()A. 购买共同居住的住所B.居所的日常修理C.亲友间的馈赠D. 子女的抚养教育16、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重新起诉的期限是()A.3个月内B.6个月内C.9个月内D.1年内17、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A.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B.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C.被告住所地法院D.原告住所地法院18、根据《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婚姻法期末论述题

婚姻法期末论述题

婚姻法论述题:1、子女抚养费应支付到什么时候?《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从这里的规定理解,即使孩子已经成年满18周岁,但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然有抚养义务,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2、第三者的侵权责任“第三者”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第三者”是指由于过错而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侵害了对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后果的人。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第三者”必定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其发生性行为,主观过错为“故意”。

应当预见对方有配偶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但轻信损害可以避免而放任自己的行为,即存在主观“过失”;其次,“第三者”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产生。

该损害后果并不限于造成“离婚”的损害事实,只要第三者的行为被行为相对人的配偶知悉,并使其遭受物质损失或非财产损害,受害人就有权请求第三者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对“第三者”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在我国,很多人认为,“第三者插足”本质上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律不应过分干涉个人的私生活。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 婚姻家庭2. 结婚3. 配偶权4. 家庭暴力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 请简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 请简述结婚的条件。

3. 请简述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4. 请简述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措施。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 甲乙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登记结婚。

婚后,甲方发现乙方有重大疾病,但乙方在婚前并未告知。

请问甲方是否有权请求离婚?2. 丙丁双方结婚多年,生育有一子。

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儿子由丙方抚养,丁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离婚后,丁方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

请问法院如何处理?四、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 请论述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及其意义。

2. 请论述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及其原则。

答案:一、名词解释题1. 婚姻家庭:指由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是家庭的基本形态。

2. 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3. 配偶权:夫妻双方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4.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简答题1.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有: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家庭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2. 结婚的条件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双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3.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夫妻双方有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等财产权利;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等义务。

4. 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措施有: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人提供救助,如庇护所、法律援助等;加害人接受教育、心理治疗等;判决离婚。

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学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二)

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学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二)

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学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二)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1、婚姻法: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

3、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人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配偶权:夫妻间基于配偶身份而依法由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以夫妻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夫妻关系的存续为目的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二、简答:(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1、我国婚约的特点1)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2)当事人订婚应当有订婚行为能力3)须当事人之自愿、自主之合意4)婚约无强制执行力2、现行法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的3、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其一,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配偶身份其二,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三,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合意。

其四,对子女、财产问题已经作出适当处理。

4、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其一,订约当事人须在订约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其二,须意思表示真实;其三,须合法,不得侵害对方、第三人权益,不得规避法律;其四,约定的时间:可为任意;其五,约定的内容:一般共同制、分别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其六,应采取书面形式三、论述:(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1、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处理第一,我国现行法对事实婚姻的采取的是相对承认主义(5分)第二,婚姻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3分)《婚姻法》第8条后段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14、开放大学2023学年度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学期期末考试

14、开放大学2023学年度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学期期末考试

开放大学2023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婚姻家庭继承法试题(闭卷)一、单项选择(共20题,每题2分,总分40分)1、在我国,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始于( B )A.原始社会末期B.战国时代C.宋代D.清末2、王某已婚,因工作关系离开老家,一.人长期在甲地工作,在工作中与女同事李某产生感情,从2007年初开始两人以夫妻名义在甲地同居生活。

王某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 A )A.重婚B.家庭暴力C.事实婚姻D.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相处一段时间,甲对乙较为满意,向乙提出结婚。

乙则提出,甲必须为乙购买钻石项链、戒指,并给乙20万元,方能与甲登记,乙的行为属于( C )买卖婚姻 B. 包办婚姻C.借婚姻索取财物 D. 借婚姻骗取财物4、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王某与其侄子之间的亲等数为( B )A. 二亲等旁系血亲B. 三亲等旁系血亲C. 四亲等旁系血亲D. 五亲等旁系血亲5、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时期的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是( D )A.互易婚B.劳役婚C.抢夺婚D.聘娶婚6、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D )A.从举行结婚仪式时起算B.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起算C.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D.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7、甲、乙夫妻双方经协商同意离婚,甲因出差,故委托丙去婚姻登记机关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丙( D )A.经婚姻登记机关同意可以代理B.经乙同意可以代理C.在取得甲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可以代理D.不能代理8.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表述为:家庭是同居- -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 C )A.社会团体B.自然人组合C.亲属团体D.法人团体9.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是( A)A.有条件的B.无条件的C.有偿的D.一定条件下有偿的10.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 B )A.婚姻关系B.财产关系C.家庭关系D.利益关系11.我国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C)。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法论述题:1、子女抚养费应支付到什么时候?《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从这里的规定理解,即使孩子已经成年满18周岁,但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然有抚养义务,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2、第三者的侵权责任“第三者”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第三者”是指由于过错而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侵害了对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且造成损害后果的人。

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第三者”必定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其发生性行为,主观过错为“故意”。

应当预见对方有配偶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了,但轻信损害可以避免而放任自己的行为,即存在主观“过失”;其次,“第三者”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产生。

该损害后果并不限于造成“离婚”的损害事实,只要第三者的行为被行为相对人的配偶知悉,并使其遭受物质损失或非财产损害,受害人就有权请求第三者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对“第三者”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在我国,很多人认为,“第三者插足”本质上是一个道德问题,法律不应过分干涉个人的私生活。

在这种思想影响下,我国长期以来对于“第三者插足”行为的处理,主要求助于道德规范的约束,通过批评教育来解决问题。

但道德这种方法由于缺乏强制性,使得在目前的现实条件下,受害者根本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不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而且直接导致恶性刑事案件相应增多,影响社会安定。

“第三者”侵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三者”插足的行为,不仅使对方配偶的利益受到侵害,造成其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名誉、财产、身体遭受损失,而且会导致他人婚姻关系发生裂痕乃至家庭解体,因此,“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应以损害赔偿为主,同时兼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

“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由于受害配偶受到的损害往往以精神损害居多,所以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

“第三者”插足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配偶权,理所当然要赔偿损失。

而就配偶权而言,丈夫或妻子拥有的这一神圣权利,具有对内对外两方面的职能。

对外是“第三者”不得侵犯,对内是丈夫或妻子一方也不得搞婚外恋出卖这一权利。

因此,有过错一方的丈夫或妻子也应向受害的一方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应该赔偿。

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即使夫妻之间不离婚,这种赔偿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我国新《婚姻法》对此已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者的行为就实质而言,是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就法律而言,也完全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3、离婚诉讼中公司股权分割的法律思考夫妻共同财产中出资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以一方为股东,也可以双方均为股东,只以一方为股东在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时的股权分割较为复杂。

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有两种学说:否定说认为股权不能共有,只有股权代表的利益才能共有;肯定说认为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只有在离婚时非股东配偶才可主张此种共有。

从利益平衡和司法解释的角度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自益权应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利益平衡的原则夫妻双方是对股权的自益权的共有而不是对共益权的共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的自益权是能够量化的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可以分割。

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的自益权分割既要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还要考虑夫妻双方的利益。

而对股权社员权属性在夫妻共同财产清算时是不能分割的。

(二)从最高法院有关的解释的角度分析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以下称最高院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中明确在婚姻的存续期间,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投资所得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二、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将出资额转让给配偶的情形夫妻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协议才发生效力,为维护公司股东彼此信任的需要,各国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转让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一)各国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转让的立法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转让要以合同协议或公证方式进行,同时附加一定条件如经公司同意,并且规定转让的出资应保持其独立性;法国对离婚导致的股权分割的问题在《商事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股份可以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自由转让。

同时允许章程规定,配偶只有在按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能成为股东。

(二)我国司法解释我国最高院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配偶可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如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双方可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夫妻双方不能就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协议达成一致的情形最高院解释二未提及在夫妻双方不能就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协议达成一致时,如何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关于法院可否强行分割股权,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

笔者认为法院强制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和非股东配偶利益实现并不矛盾是可行的。

(一)法院强制股权分割不违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鲜明的人合性特征,外人进入公司股东层,可能破坏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如果法院强行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样可以通过法律的合理安排来避免公司人合性的破坏。

(二)折价赔偿在实践中很难解决如果将其股份变现的话,可能导致的是公司正常的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直接影响到其他股东利益。

另外,股权的财产状况必须由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按实际价值决定对股东配偶的经济补偿数额。

但是股东配偶的股东地位易造成了非股东配偶难以取得股权表现的财产状况证据。

四、非股东配偶需经过必要程序才能成为股东非股东配偶需经股东会同意后,进行股东资格的确认后成为真正的股东。

首先,非股东配偶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的,以股东会议纪录为证据,证明非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由于股东定期会议是定时的而离婚纠纷具有不确定性,最高院解释二中规定了“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然后,由有限责任公司向非股东配偶出具出资证明书,并由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名册上将非股东配偶的姓名、住所、股权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这样才全部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非股东配偶具有股东资格;最后,公司还应到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股东登记手续,工商登记变更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

4、捉奸的必要性与合法性的思考:A、婚外情调查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司法解释以保护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什么是隐私权?一般认为是个人信息和质量、私生活状况有保密、合理利用的权利,不经过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刺探、调查、披露、利用、公开,一旦侵犯他人隐私权,被侵害人可以通过名誉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甚至可以赔偿精神损失。

那么对婚姻另一方的婚外情进行拍摄拍照的是否侵犯了配偶及“第三者”的隐私权?(一)看取得证据的地点1、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地点在调查人的自己家中此种情况一般不构成非法闯入和侵犯公民住宅,而且配偶一方也有权知道另外一方的忠诚度,等于如果你结婚,那么你就得放弃自己的部分隐私权。

2、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地点在宾馆、“第三者”家中等非公众场合如果擅自闯入强行取证,可能会: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B、侵犯“第三者”的个人隐私权;C、如果对他人采用强制措施的,还可能涉及非法拘禁罪;D、对他人殴打的导致伤害的,可涉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

从“有理”到“有罪”。

3、在公众场合调查婚外情的情况在公园、咖啡馆等公共场所取证的,视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隐私权进行了放弃。

(二)看取证手段的合法性1、采用的取证器械要合乎法律规定比如有些调查公司声称的采用针孔摄像机等间谍摄氏对对方进行拍摄的,属于不合法的取证方式,即使是公安机关采用间谍设备拍摄的证据都不能用于定案证据,何况是非法的调查公司。

2、采用的调查手段要合法不能采用非法盯梢、强制拍照拍摄等方式取证,更不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取得证据后的使用方式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不当使用的,尽管取证手段合法,也会侵犯他人隐私权。

不当使用主要指在不相关的人面前展示获得的证据,把证据公开场合展示等等,但是提交给法院和律师不算侵犯他人隐私权。

B、取得了婚外情的证据是否一定能获得婚姻损害赔偿只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才有婚姻损害赔偿的权利,主要是过错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外情取证主要针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而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必须是过错方和第三人有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而不是几张照片、一段录像,一般认定同居的必须连续同居三个月以上,这是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也是法学界的比较流行的观点。

所以即使取得婚外情证,也未必获得法院的支持,具体请查询2002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张建芬诉朱德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有婚外性行为的被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C、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多少上海地区的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控制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本人所查询到的的婚姻损害赔偿案例都是数千到一万左右,没有听说有赔十万、二十万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