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旧居住区改造原则特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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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旧居住区改造原则特点和方式
城市旧居住区改造的原则、特点和方式
《城市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这一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不仅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且也反映了旧城改造的客观规律。
城市旧居住区改造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
1.复杂性。旧居住区改造的复杂性不仅在于需要对改造地区现状的物质环境(包括地上和地下)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和分析,而且还涉及大量社会的、历史的和政策方面的(如私房政策、居民动迁等)一些其他问题。
2.长期性和阶段性。城市是在不断发展的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也必将不断地对城市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城市建设不可能一劳永逸,新建只是相对的,而改造则是绝对的。由于居住区是大量建造的,它的各项建设标准严格受到一定时期国家经济水平的制约,而建设标准又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提高,这就决定了居住区改造的阶段性和长期性。
3.综合性。城市旧居住区的改造往往涉及城市总体,如改造地区的人口密度需要考虑城市人口的疏解,建筑层数的确定要考虑附近名胜古迹的保护和城市基础设施的适应情况等;对一些富有传统特色的旧居住区的改造,除了考虑其本身的经济效益外,还要充分研究其历史和艺术的保留价值和城市与建筑文化的环境效益。旧居住区的改造方式受一定时期的经济水平、技术条件和环境现状等的制约,根据不同的改造要求可分为维修改善、更新、整理和改建等几种方式。
旧居住区的维修改善和更新
旧居住区的维修改善指一些经常性的维修保护和局部的改善措施,具体包括:
1.维修改善旧住宅和居住区的公共建筑。维修改善措施应根据其结构类型、损坏程度、使用年限、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以及该地区远近期改造的要求而区别对待,包括日常的维修保养和房屋使用功能的局部改善。
2.旧居住区室外环境的改善。包括
(1)整顿道路和交通,如整修路面、整顿道路系统,增辟公交线路或增设公交站点。
(2)增设市政公用设施,如增设公共给水站,公厕、公用电话、路灯、垃圾箱等。
(3)合理调整公共服务设施,如合理改变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点,改造和提高公共服务设施质量等。
(4)增辟公共绿地和室外儿童活动场地,老年和成年人休息场地。
(5)整顿院落,对室外搭建的棚屋和杂物进行清除,通过拆通院墙,重新隔断,调整宅院的通道出入口等,以达到院内用地的合理使用,并有利于居住生活活动及道路和环境的改善。此外,对于建筑过密或院墙过高的地段,可采取拆除少量质差的建筑或降低院墙、改修漏花围墙等办法来改善宅院的通风、日照和采光等状况。
(6)改善环境卫生,减少城市噪声干扰和其他的污染。此外,旧居住区改造还有更新的方式,指对旧住宅和建筑在保留其外形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内部现代化改造。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房屋结构质量较好或外观造型有较大保留价值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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