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风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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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风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的审慎原则,加强集团应收账款管理现状,避免工作人员面临道德风险,防集团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和《中华人民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及其控股子公司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情况的款项和尚未开票结算的发出商品,具体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账款其它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容。

第四条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为各单位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按分工明确、责权对应、责任清楚的原则,财务部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业务部门负责联系和款项催收,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应收账款赊销额度的确定。

第二章应收账款限额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资金运用和需际情况,确定年度应收账款总体规模。

第六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在每年11月30日之前将下年度《应收账款限额表》上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七条财务部制定的限额送达后,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在对外赊

销合同生效前提出,并须经所在单位总经理批准,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应逐渐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以信用评价系统来控制应收款项的非系统性风险,以降低经营风险。

第三章产品赊销的管理

第九条加强销售合同细节管理,合同条款中注明使用票据结算方式需指定唯一结算单位,必要时需法务人员对所签合同予以专业确认,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合同法律纠纷。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必须参考既定的信用额度来决定销售方式、赊销金额及预付金额,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和预付账款都必须经分管副总以上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十条财务部门主管应收账款的会计定期查看《应收账款管理台账》核对一次债权性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帐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用期限10日仍未回款的,应及时通知主管的财务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汇总并及时通知业务部门立即联系客户清收,必要时每个季度由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组织赴往来单位进行对账。

第十一条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及其他担保证明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十二条对信用额度在50万元以上,信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客户,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应不少于走访一次;信用额度在100万以上的信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除业务负责人走访外,主管副总经理每年必须走访一次以上。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

合理性和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额度。

第十三条对于赊销账项已过赊销期限却不能获取坏账损失证明的款项,应主动查明原因,经反复追讨无果,应立即诉诸法律程序,涉及金额超过30万元的款项需书面上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第十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于月后10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到期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帐龄明细表》,提交给业务部门和分管副总经理。由相关业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经单位总经理批准进行账款回收工作。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应严格对照《应收账款限额表》和财务部门的《帐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主管副总经理。

第十六条业务员外出前需预先经业务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出去收款;款项收回时业务员需整理已收的账款,若有折扣时需在授权围执行,并书面述原因,由分管副总签字后及时向财务交纳相关款项并销账。

第十七条业务员收帐时应避免收取现金,如需收取现金须两人同行。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需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一致,背书印章是否为发票印章。

第十八条对收回票据财务部门应及时入账,不得挪作它用;对于需背书转让和贴现票据,应建立票据登记账簿,逐笔登记,完善领

用制度,逐月核对,编制月末票据盘存表。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各单位机构部监控制度,实行逐月对账清查机制,确保账账相符,账证相符,做好往来账目数据核算的真实可靠,对账记录至少留存3年。

第二十条由集团财务部门定期和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巡视监察和部审计。防管理不严而出现的挪用、贪污及资金体外循环等问题降低风险。

第五章应收账款交接管理

第二十一条业务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并及时通知与之有关的业务单位。

第二十二条凡销售业务员离职的,应在30日前向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离职销售业务员经手的欠款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

第二十四条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容无误后双方签字,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企业档案存留一份。

第六章坏账核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坏账是指应收款项和其他各项债权不能按时足额收回,给单位利益造成损失的经济行为。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坏账

(一)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或其遗产不足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

(二)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且超过3年的;

(四)债务人因严重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确实无法清偿的。

第二十八条证明坏账已经发生应取得的主要证据

(一)债务人死亡形成的坏账,应取得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明,财产的法定继承人用财产或遗产偿债的证明,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等相当法律文件;

(二)债务人破产形成的坏账,应取得破产公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清算文件;

(三)逾期无法收回的应由会计人员在取得相关证据基础上做出职业判断;

(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清偿债务形成的坏账,应取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图片、音像、政府机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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