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2024年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4年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秉持科学、环保、安全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将建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装修设计和施工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科学合理,确保结构安全、功能合理、使用方便、美观大方。
第七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工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涉及到的墙体、天花板、地面等结构部位必须按照相关强度和防火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涂料、胶黏剂、封闭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涉及到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施工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拉乱接。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涉及到的水电设备和管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施工必须有专业人员进行,不得违规施工。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必须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价强迫劳动,保证工人的工资和待遇。
第三章装修材料和产品第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各类材料和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证,具备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标志,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各类材料和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和规定,不得使用有害物质。
第十五条室内装饰装修中使用的各类材料和产品必须提供标明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等环节必须建立相应的质量追溯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一般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或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禁止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观。
禁止在承重墙、梁、板等承重结构上开设门窗洞口或扩大原有洞口。
禁止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构件等。
四、资质审查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选择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时,核实其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书面合同业主或使用人与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程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六、质量要求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七、委托与承接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承接与其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
八、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内装饰行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室内装饰活动当事人(de)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和监督管理(de),均应遵守本条例.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de)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公共建筑和家庭居室(de)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活动.第四条室内装饰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de)原则.鼓励室内装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第五条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室内装饰活动(de)监督管理,其下设(de)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市辖区、县(de)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de)室内装饰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二章室内装饰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de)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de)法人资格,配备相应(de)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并有相应(de)注册资本.第八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九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de)装饰企业、设计单位,每年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公布备案(de)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名录.第三章室内装饰工程管理第十条室内装饰工程(de)招标投标,依照招标投标(de)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第十一条室内装饰工程(de)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de)室内装饰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第十二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统一(de)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对该文本(de)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十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装饰企业应当持书面合同、设计图纸、相关资料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二)不得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燃气管道(de),应当征得供暖、燃气管理机构同意;(四)需要改动防水层(de),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de)安全;(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de)人身和财产安全;(七)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振动(de)室内装饰作业;(八)装饰产生(de)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de)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第十五条室内装饰使用(de)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de)强制性标准.禁止装饰企业、装饰人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和防火要求(de)装饰材料.装饰人依法享有室内装饰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饰人指定装饰企业和强行推销装饰材料.第十六条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装饰人应当对室内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消防安全进行检测、验收.检测验收合格(de),方能使用.受委托(de)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七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为二年,自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下列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de)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de)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de)项目.第十九条室内装饰工程(de)施工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de)规定执行.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第二十条提倡家庭居室装饰人选择经注册备案(de)装饰企业承接室内装饰.第二十一条家庭居室装饰不适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de)规定.第二十二条装饰人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前,应当告知相邻人.装饰造成相邻人(de)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饰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de)应予赔偿;属装饰施工方责任(de),装饰人可以向其追偿.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楼梯间、消防通道、电梯间、单元入口处堆放废弃物.禁止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装饰产生(de)废弃物.第五章室内装饰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室内装饰活动(de)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公正执法.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必要(de)资料、文件等.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六条室内装饰活动中发生争议(de),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三)向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四)装饰合同中有仲裁约定(de),按约定申请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当事人(de)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7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de),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条件从事非家庭居室室内装饰活动(d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装饰工程总造价%至2%(de)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室内装饰工程(de)设计或者施工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d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de),处装饰项目造价2%至5%(de)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擅自施工(d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施工手续,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de)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时限和期间进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作业(d 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de)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环保要求装饰材料(d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处不合格装饰材料总额1至3倍(de)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de)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de)法律、法规处罚.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当事人处3万元以上罚款(de),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de)权利.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de),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室内装饰活动造成相邻人、其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de),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室内装饰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de),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装修规则及物业管理条例

装修规则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住宅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的装饰装修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规则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业主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行为。
第二章装饰装修管理第四条管理职责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登记制度进行住宅装饰装修,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装饰装修的时间、部位、方式等。
第六条申报制度进行住宅装饰装修,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装饰装修的时间、部位、方式等。
第七条装修方案进行住宅装饰装修,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交装饰装修方案。
装饰装修方案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和环保要求。
第八条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饰装修,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人员。
第三章装饰装修行为第九条基本要求住宅装饰装修行为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住宅装饰装修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三)保证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四)尊重邻里,减少对他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第十条禁止行为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擅自拆改供暖、燃气、通讯等公共设施;(三)擅自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利益;(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四章物业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保证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确保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符合安全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合规原则: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环保原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室内环境污染。
(四)经济原则:从经济角度出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装饰装修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满足施工工艺和安全要求。
(二)设计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设计工作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
(三)设计方案应符合建设工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明确材料和产品的选用。
(四)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尊重建筑结构,装修设计不得损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二)合理利用自然照明和通风,提高室内环境质量。
(三)应用节能技术,提高室内能源利用效率。
(四)设计应根据使用需求,合理布局和配置空间。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周围环境和设施设备。
(三)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进行。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避免噪音和扬尘污染。
(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储存和使用,保证材料质量。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材料管理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文明、节约、美观的原则,保护建筑结构,合理使用空间,确保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事先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同意,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要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装修工程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事项。
第三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七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八条室内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震动、光污染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室内装修应保证电气安全,合理布线,使用合格电器产品,防止电气火灾。
第四章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第十条装修工程应遵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装修工程应实施项目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规定分类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制定单位:[制定单位名称]发布日期:[发布日期]以上是一份关于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涵盖了总则、一般规定、室内环境质量、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充分考虑人体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选择材料和工艺,确保装修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建立室内装饰装修市场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责任第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手续,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和业绩情况,确保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装饰设计方案,明确装修工程进度、价格、材料使用等事项,签订明确的合同和协议,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过程中,落实施工安全、环保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施工期限和施工进度。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积极协助消费者解决问题,确保消费者满意度。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虚构价格、夸大宣传,不得强制捆绑销售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消费者有权选择信誉良好、具备资质、业绩优良的经营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提前了解经营者的业绩情况、工程进度、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合同和协议。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要求的不合理要求和违约行为,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违规行为、赔偿损失等。
第十三条消费者有义务认真了解室内装饰装修的基本知识和要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交流和发布相关信息,及时通报行业风险和问题,保障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 障。
Part
05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对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办法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 给予行为人警告或处以一定数额 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 机关可以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 资质证书。
法律适用
在实施本管理办法过程中,如遇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应遵 循上位法优先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款修改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废止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后公布实 施。
其他规定
配套文件
为确保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制定相应的 配套文件和规范,如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 法行为的装饰装修企业,行政机 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因装饰装修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返还财产
对于违法所得,行为人应 予以退还。
恢复原状
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受损的,行为人应负 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 失。
规范施工
施工应符合有关施工规范,采取 减少噪音、控制尘埃等环保措施 。
保障安全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居 民生活安全。
维护结构安全
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不 得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防水层。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禁止违法拆改
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 体结构,禁止擅自变动或破坏房 屋防水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
汇报人: 2023-12-26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城市室内环境的品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住宅、办公楼、商业建筑等各类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超出法律法规限定的装修范围。
第四条承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应注重环保、节能、安全的原则,尽量选择无毒、环保、可再生材料进行装修。
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遵循“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安全可靠、文化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环保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执法措施。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八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
第九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承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施工,不得违反现行的安全、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减少施工产生的噪音、粉尘和废弃材料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经审核后进行处理,不得隐瞒或掩盖。
第十四条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设计规划第十五条室内装饰装修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第十六条室内设计应合理布局,满足功能需求,提供舒适的使用环境。
第十七条室内设计应考虑建筑结构、安全、隔音、防火等因素,确保装修工程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室内设计应注重节能环保,尽量采用可再生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第十九条室内设计应注重实用性,尽量避免过度装饰和浪费。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噪音、震动、粉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和消防安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居民建筑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质量第一、环保第一、文明第一的要求。
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符合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求。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合理选材、合理使用,并进行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七条室内装饰装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力量,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章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管理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相应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第九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注重安全和环保要求,选材合理,设计合理的消防设施和逃生通道,并与主体建筑消防系统无缝对接。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考虑建筑材料的应用寿命和维修周期,选择环保材料和可再生材料,减少使用有害材料。
第十一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合理规划照明、通风、采光等设备,保证室内环境的舒适度和空气质量。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满足残疾人的使用需求,设计合理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三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合理需求,提供舒适、宜居的环境。
第三章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第十四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人员和工具设备,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规范进行施工,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保证现场人员的安全。
第十七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组织好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装饰装修行业市场秩序,推动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全过程管理、服务的相关单位,以及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企业、合作社、个人。
第三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合法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形象。
第五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行业准则、规范、标准,增强行业自律和道德规范。
第六条安全生产是装饰装修行业关注的重点和基本要求。
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确保使用的材料、设备、工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第七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与广大消费者的沟通,提高服务意识,对消费者的疑问、建议及时进行解答和处理。
第八条对于投诉举报,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尽快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九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行业自律检查和指导,开展自律许诺和行为规范活动。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装饰行业宏观调控,完善建筑装饰行业市场监测和监管制度,及时解决建筑装饰企业关注的问题。
第二章承诺义务第十一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承诺制度。
服务承诺应当包含业务流程、工程质量、居住环境、社会责任、投诉处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明确服务承诺时间限制,符合服务规范要求和资质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明确担保措施,保证服务承诺的质量和安全,对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负责。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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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装饰装修行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在保障建筑物功能和使用性的基础上,对建筑物内部空间及其构成部分进行内部装修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包括装饰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及相关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四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社会公德,建立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不得从事未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的活动。
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自己的资质和许可证明,并主动提供相关资质和许可查询服务。
第六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诚信守约,确保质量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进度、价格等标准。
不得在施工中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谋取不当利益。
第七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标准的材料和商品,确保施工质量和使用效果。
不得使用劣质、过期或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和商品。
第八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规范自己的工作流程和标准,落实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不得因个人原因引起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因在施工过程中不填、填报虚假情况等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一口价”、“低价行骗”等非法传销行为。
不得采用擅自提高报价、坐收利润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的财物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在款项未到期期间,不得行使抵押或变相抵押等行为,冻结、扣押消费者款项。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建立证据保全制度,保存与工程有关的文件,材料和证据,防止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或者纠纷导致证据丢失、难以取证。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目的
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
障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
装修范围
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住宅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 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家具、灯具、电
器等装饰装修方面的工程。
装修准备
1. 居民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
2. 居民需要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和施工计划,包括使用的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时间等内容。
3. 若涉及到需要打开墙体或影响结构的装修工程,居民需提供
相应的结构安全评估报告。
施工规定
1. 施工期间必须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不得在夜间或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时间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
3. 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人员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装修验收
1. 完工后,居民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施工记录和材料购买等证明材料。
2. 物业管理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合格后给予书面确认。
违规处理
1. 若发现居民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居民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2. 若居民拒不整改或多次违规的,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
其他
1.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处所有,凡涉及未尽事宜,
物业管理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提前通知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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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的内容。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间、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不得违反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以下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一项和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规定,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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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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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做好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文件审查:
1审查设计图纸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目前大多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建立了土建工程施工图的审查制度,并成立了相应的审图机构。
但对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却很少。
多数装饰装修工程通常是谁施工谁设计,很多装饰装修单位没有取得设计资质证书即参与工程设计。
许多设计人员不学习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只重视装饰效果的设计,而忽略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许多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设计有直接的关系。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工程进度计划;与其他工程的协调配合方案:施工技术方案;检查验收;安全措施等。
建筑幕墙工程还应包括搬运、吊装方法、测量方法、安装方法、安装顺序、构件、组件和成品的现场保护方法等。
3审查相关人员岗位证书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的资格
证书。
目前许多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的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都没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未经过专业培训就上岗工作,不掌握有关的国家规范、标准,不按相关的工艺标准和技术方案施工,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遗留了大量的质量安全隐患。
4.施工材料的准备
为了提高计划材料的准确性,由项目部依据经济部下发的分项材料表对各分项材料用量进行核对,及时将修正材料量返回经济部预算员处,由预算员下发材料计划表,此计划表做为采购人员的采购依据提前联系供货单位,从而保证材料的供应。
项目部同时向采购人员提供材料进场时间要求,从而使采购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按部就班的进行材料的准备。
5施工机具的准备
装饰工程所用施工机具大致可分为手动工具及电动工具,电动工具由公司采购部门供应,采购部门依据项目部提供的机具名称,对机具进行检修维护,从而保证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正常运转。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监督检查施工环境和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志。
采用脚手架施工时,脚手架应经过设计,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时,应双排布置。
当高层建筑的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
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采用吊篮施工时,吊篮应进行设计,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吊篮不应作为竖向运输工具,并不得超载;不应在空中进行吊篮检修;吊篮上的施工人员必须配系安全带。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由于装饰装修行业起步较晚,很多企业质量意识淡泊,很多工作人员缺少忧患意识,企业的质保体系不健全,不能保证工程质量,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的质保体系,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3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质量行为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分项工程较多,材料品种较多,许多建设单位随意非法肢解分包工程,随意提供或指定装饰材料,影响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应重点监督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严格检查建设单位采购或指定的装饰材料。
目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还未能实行全部监理,很多工程虽然实行了监理,但许多监理项目部都是由非装饰装修工程专业人员组成,达不到监理的预期目的。
应经常抽查监理人员的监理日记、所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督促其尽职尽责。
4监督检查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
装饰装修材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优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的材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445)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规范要求。
5监督检查施工工艺和隐蔽工程
施工是整个装饰装修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应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工艺标准和经审定的技术方案施工;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是否有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的,是否有未经设计确定和有关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4)饰面材料安装前,要隐蔽的龙骨、钢木结构、设备及管线应重点检查;
(5)吊挂灯具及设备的预埋件及后置埋件是否牢靠;
(6)建筑幕墙的埋件、龙骨和板块的安装是否牢靠;
(7)建筑幕墙防雷装置的安装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
应重点审查以下资料:(1)消防验收证明;
(2)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3)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的报告;
(4)设计变更文件;
(5)规范中要求进行复试的材料的复验报告;
(6)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7)各种材料的合格证书;
项目管理人员应组织工人对已完工后的项目进行成品保护,避免损坏和污染已完工的成品。
完工后项目部人员应及时组织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及临时设施作好清点工作后及时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