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110号令(附件一)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
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室内装饰行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室内装饰活动当事人(de)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和监督管理(de),均应遵守本条例.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de)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公共建筑和家庭居室(de)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活动.第四条室内装饰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de)原则.鼓励室内装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第五条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室内装饰活动(de)监督管理,其下设(de)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市辖区、县(de)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de)室内装饰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第二章室内装饰从业资格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de)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de)法人资格,配备相应(de)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并有相应(de)注册资本.第八条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九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de)装饰企业、设计单位,每年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公布备案(de)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名录.第三章室内装饰工程管理第十条室内装饰工程(de)招标投标,依照招标投标(de)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第十一条室内装饰工程(de)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de)室内装饰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第十二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统一(de)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对该文本(de)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十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装饰企业应当持书面合同、设计图纸、相关资料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二)不得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燃气管道(de),应当征得供暖、燃气管理机构同意;(四)需要改动防水层(de),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de)安全;(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de)人身和财产安全;(七)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振动(de)室内装饰作业;(八)装饰产生(de)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de)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第十五条室内装饰使用(de)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de)强制性标准.禁止装饰企业、装饰人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和防火要求(de)装饰材料.装饰人依法享有室内装饰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饰人指定装饰企业和强行推销装饰材料.第十六条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装饰人应当对室内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消防安全进行检测、验收.检测验收合格(de),方能使用.受委托(de)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七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为二年,自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下列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de)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de)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de)项目.第十九条室内装饰工程(de)施工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de)规定执行.第四章家庭居室装饰第二十条提倡家庭居室装饰人选择经注册备案(de)装饰企业承接室内装饰.第二十一条家庭居室装饰不适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de)规定.第二十二条装饰人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前,应当告知相邻人.装饰造成相邻人(de)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饰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de)应予赔偿;属装饰施工方责任(de),装饰人可以向其追偿.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楼梯间、消防通道、电梯间、单元入口处堆放废弃物.禁止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装饰产生(de)废弃物.第五章室内装饰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室内装饰活动(de)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公正执法.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必要(de)资料、文件等.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六条室内装饰活动中发生争议(de),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三)向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四)装饰合同中有仲裁约定(de),按约定申请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当事人(de)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7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de),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条件从事非家庭居室室内装饰活动(d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装饰工程总造价%至2%(de)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室内装饰工程(de)设计或者施工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d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de),处装饰项目造价2%至5%(de)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擅自施工(d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施工手续,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de)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时限和期间进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作业(d 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de)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环保要求装饰材料(de),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处不合格装饰材料总额1至3倍(de)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de)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de)法律、法规处罚.第三十四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当事人处3万元以上罚款(de),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de)权利.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de),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室内装饰活动造成相邻人、其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de),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室内装饰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de),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de),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装修规则及物业管理条例
装修规则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维护住宅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的装饰装修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规则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业主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行为。
第二章装饰装修管理第四条管理职责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登记制度进行住宅装饰装修,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装饰装修的时间、部位、方式等。
第六条申报制度进行住宅装饰装修,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装饰装修的时间、部位、方式等。
第七条装修方案进行住宅装饰装修,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交装饰装修方案。
装饰装修方案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和环保要求。
第八条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饰装修,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人员。
第三章装饰装修行为第九条基本要求住宅装饰装修行为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守住宅装饰装修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三)保证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四)尊重邻里,减少对他人正常生活的影响。
第十条禁止行为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擅自拆改供暖、燃气、通讯等公共设施;(三)擅自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利益;(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四章物业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保证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充分考虑人体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选择材料和工艺,确保装修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建立室内装饰装修市场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责任第五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行政手续,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和业绩情况,确保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装饰设计方案,明确装修工程进度、价格、材料使用等事项,签订明确的合同和协议,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过程中,落实施工安全、环保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施工期限和施工进度。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积极协助消费者解决问题,确保消费者满意度。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虚构价格、夸大宣传,不得强制捆绑销售相关产品和服务,不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消费者有权选择信誉良好、具备资质、业绩优良的经营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提前了解经营者的业绩情况、工程进度、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合同和协议。
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要求的不合理要求和违约行为,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违规行为、赔偿损失等。
第十三条消费者有义务认真了解室内装饰装修的基本知识和要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交流和发布相关信息,及时通报行业风险和问题,保障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装饰行业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条例
装饰行业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条例概述装饰行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一部分,承担着对室内外环境进行改善和美化的任务。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并提高行业的规范化水平,制定了一系列装饰装修行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从资质要求、合同管理、材料选择、施工质量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和形象。
一、资质要求装饰装修行业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装饰装修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
此外,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也应建立相应的评估标准和程序,以保证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二、合同管理装饰装修过程中,合同是约束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相关部门应规范装修合同的格式和内容,确保其合法、合理和公平。
合同中应明确工程范围、工期、费用等方面的内容,并规定相关责任和违约责任。
同时,对于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条款,应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材料选择装修材料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室内外环境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材料品质认证机制,确保装修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同时,对于一些环保、节能、耐用的装修材料,应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支持,引导消费者选择更加环保和可持续的材料。
四、施工管理施工是装饰装修行业的核心环节,对施工质量的要求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质量的可靠,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同时,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确保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五、售后服务装修工程完工后,相关部门应监督施工单位提供售后服务,并鼓励装修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应建立有效的解决机制,及时调解和处理各类纠纷,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行业评价和纳税贡献为了进一步推动行业的发展和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相关部门应建立行业评价体系,对装饰装修企业进行评估和监测。
同时,鼓励行业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力度,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并履行税收义务,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 障。
Part
05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对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办法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 给予行为人警告或处以一定数额 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 机关可以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 资质证书。
法律适用
在实施本管理办法过程中,如遇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应遵 循上位法优先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款修改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废止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后公布实 施。
其他规定
配套文件
为确保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制定相应的 配套文件和规范,如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 法行为的装饰装修企业,行政机 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因装饰装修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返还财产
对于违法所得,行为人应 予以退还。
恢复原状
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受损的,行为人应负 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 失。
规范施工
施工应符合有关施工规范,采取 减少噪音、控制尘埃等环保措施 。
保障安全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居 民生活安全。
维护结构安全
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不 得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防水层。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禁止违法拆改
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 体结构,禁止擅自变动或破坏房 屋防水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
汇报人: 2023-12-26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2002年3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第 1 页共9 页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 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与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的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装修人不行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的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的1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为和进行焊接作为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ﻫﻫ第一章总则ﻫﻫ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ﻫ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ﻫﻫ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ﻫ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ﻫ(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ﻫﻫ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ﻫﻫ(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ﻫ(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ﻫ(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ﻫ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ﻫ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ﻫ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ﻫﻫ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ﻫﻫ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ﻫ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ﻫ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ﻫ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ﻫﻫ(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ﻫ(三)装饰装修方案; ﻫ(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ﻫ(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ﻫ(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ﻫ(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ﻫ(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ﻫ(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ﻫ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管理制度)建设部令第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建设部令第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壹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和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于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装饰装修管理条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装饰装修行业市场秩序,推动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全过程管理、服务的相关单位,以及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企业、合作社、个人。
第三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合法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形象。
第五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行业准则、规范、标准,增强行业自律和道德规范。
第六条安全生产是装饰装修行业关注的重点和基本要求。
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确保使用的材料、设备、工艺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按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第七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与广大消费者的沟通,提高服务意识,对消费者的疑问、建议及时进行解答和处理。
第八条对于投诉举报,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尽快予以答复和处理。
第九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行业自律检查和指导,开展自律许诺和行为规范活动。
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装饰行业宏观调控,完善建筑装饰行业市场监测和监管制度,及时解决建筑装饰企业关注的问题。
第二章承诺义务第十一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承诺制度。
服务承诺应当包含业务流程、工程质量、居住环境、社会责任、投诉处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明确服务承诺时间限制,符合服务规范要求和资质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装饰公司、建筑装饰设计公司、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明确担保措施,保证服务承诺的质量和安全,对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负责。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注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同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传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l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目的
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
障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
装修范围
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住宅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 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家具、灯具、电
器等装饰装修方面的工程。
装修准备
1. 居民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
2. 居民需要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和施工计划,包括使用的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时间等内容。
3. 若涉及到需要打开墙体或影响结构的装修工程,居民需提供
相应的结构安全评估报告。
施工规定
1. 施工期间必须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不得在夜间或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时间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
3. 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人员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装修验收
1. 完工后,居民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施工记录和材料购买等证明材料。
2. 物业管理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合格后给予书面确认。
违规处理
1. 若发现居民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居民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2. 若居民拒不整改或多次违规的,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
其他
1.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处所有,凡涉及未尽事宜,
物业管理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提前通知居民。
---
以上为《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的内容。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间、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不得违反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以下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一项和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规定,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室内装修管理条例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及自建、联建和合作建设的住宅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日及以前已批准立项的商品住宅项目,不适用本规定。市规划委、市建委《关于颁布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抹灰:100-120mm高水泥踢脚与墙基底面平。
四、顶棚
要求:按刮腻子喷浆设计。
条件:刮耐水腻子。
五、户门
要求:符合防火、防盗、隔热、隔声规定,设计一次到位。
条件:按设计一次安装到位。
六、内门
要求:设计应明确内门品种、规格、数量,满足使用要求。
条件:全部内门至少留出门口和门框埋件并标清埋件位置。
七、外窗及有关部件
第十二条家居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废弃物。
第十三条家居装修使用材料,涉及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应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材料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因家居装修造成相邻房屋及公用部位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以及其它损失,由购房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购房人可向其追偿。
九、厨房
要求:按照洗、切、烧工艺设计到位,设备齐全,设排油烟、排气道,提供各专业管线综合图
条件:排气竖管必须施工到位。燃气热水器的冷、热水管经水表安装至卫生间。燃气管安装至接灶具支管的转心阀门不装灶具;煤气表宜按低锁方式设计安装。污水管除与洁具相连短管外均应安装到位。
室内装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XX购物中心室内装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条例1.目的用于指导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进行全面管理。
全力遏制和防止死亡事故的发生,杜绝恶性事故,防患于未然。
净化现场环境,创建安全、文明、环保工地。
2.安全管理2.1 安全生产责任制(1)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2)项目和班组的分承包经济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和处罚措施。
(3)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悬挂于各工种加工场和主要工作区域内。
(4)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
设立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
(5)定期进行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考核。
(6)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施工安全的宣传、教育、布置、检查、整改、评比工作,做到三不伤害,坚持安全值日,谁负责施工,谁负责安全。
(7)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公司工程部安全科负责布置、检查安全工作;项目经理为安全工作责任人;工程师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员负责按照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员负责项目日常安全专业检查。
(8)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要有针对性的消防技术措施,并由相关责任部门会签。
2.2 目标管理(1)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
(2)对安全责任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各班组和工人。
(3)建立责任目标考核制度细则,并按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4)工程开工前,公司必须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的消防安全职责;项目经理与分包单位、施工班组,在签订《施工分包协议》的同时还须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分解消防安全责任。
2.3 施工组织设计(1)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
(2)施工组织设计应于开工前上报监理和业主审批。
(4)安全技术措施应贯彻于全部施工工序之中,力求精致、全面和具体,真正做到预防事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做好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前的文件审查:
1审查设计图纸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目前大多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建立了土建工程施工图的
审查制度,并成立了相应的审图机构。
但对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却很少。
多数装饰装修工程通常是谁施工谁设计,很多装饰装修单位没有取得设计资质证书即参与工程设计。
许多设计人员不学习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范、标准,只重视装饰效果的设计,而忽略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许多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设计有直接的关系。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工程进度计划;与其他工程的协调配合方案:施工技术方案;检查验收;安全措施等。
建筑幕墙工程还应包括搬运、吊装方法、测量方法、安装方法、安装顺序、构件、组件和成品的现场保护方法
等。
3审查相关人员岗位证书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目前许多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的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都没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未经过专业培训就上岗工作,不掌握有关的国家规范、标准,不按相关的工艺标准和技术方案施工,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遗留了大量的质量安全隐患。
4.施工材料的准备
为了提高计划材料的准确性,由项目部依据经济部下发的分项材料表对各分项材料用量进行核对,及时将修正材料量返回经济部预算员处,由预算员下发材料计划表,此计划表做为采购人员的采购依据提前联系供货单位,从而保证材料的供应。
项目部同时向采购人员提供材料进场时间要求,从而使采购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按部就班的进行材料的准备。
5施工机具的准备
装饰工程所用施工机具大致可分为手动工具及电动工具,电动工具由公司采购部门供应,采购部门依据项目部提供的机具名称,对机具进行检修维护,从而保证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正常运转。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监督检查施工环境和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志。
采
用脚手架施工时,脚手架应经过设计,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时,应双排布置。
当高层建筑的幕墙安装与主体结构施工交叉作业时,在主体结构的施工层下方应设置防护网;在距离地面约3m高度处,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6m的水平防护网。
采用吊篮施工时,吊篮应进行设计,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吊篮不应作为竖向运输工具,并不得超载;不应在空中进行吊篮检修;吊篮上的施工人员必须配系安全带。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由于装饰装修行业起步较晚,很多企业质量意识淡泊,很多工作人员缺少忧患意识,企业的质保体系不健全,不能保证工程质量,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的质保体系,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3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质量行为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分项工程较多,材料品种较多,许多建设单位随意非法肢解分包工程,随意提供或指定装饰材料,影响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应重点监督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严格检查建设单位采购或指定的装饰材料。
目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还未能实行全部监理,很多工程虽然实行了监理,但许多监理项目部都是由非装饰装修工程专业人员组成,达不到监理的预期目的。
应经常抽查监理人员的监理日记、所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督促其尽职尽责。
4监督检查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
装饰装修材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优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
的规定。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445)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规范要求。
5监督检查施工工艺和隐蔽工程
施工是整个装饰装修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应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工艺标准和经审定的技术方案施工;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是否有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的,是否有未经设计确定和有关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4)饰面材料安装前,要隐蔽的龙骨、钢木结构、设备及管线应重点检查;
(5)吊挂灯具及设备的预埋件及后置埋件是否牢靠;
(6)建筑幕墙的埋件、龙骨和板块的安装是否牢靠;
(7)建筑幕墙防雷装置的安装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
应重点审查以下资料:
(1)消防验收证明;
(2)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3)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的报告;
(4)设计变更文件;
(5)规范中要求进行复试的材料的复验报告;
(6)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7)各种材料的合格证书;
项目管理人员应组织工人对已完工后的项目进行成品保护,避免损坏和污染已完工的成品。
完工后项目部人员应及时组织清理现场,剩余材料及临时设施作好清点工作后及时退场。